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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 補繳工傷保險費后,哪些費用可以由基金支付?

案 例

某勞務服務公司從事家庭保潔、樓面幕牆清洗等工作。公司為了降低用工成本,沒有為員工參保。可是今年年初,公司一名職工在工作中從高空墜下,已經認定為工傷並經鑒定為一級傷殘。

如果現在該公司為所有職工補繳社保費的話,工傷保險基金能夠幫助企業分擔哪些費用?

解 析

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參保手續並繳納社會保險費,以此來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降低用工風險。

本案中,由於該公司沒有參加工傷保險,則該工傷員工發生后,應當由該公司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如果公司補繳了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和滯納金,那麼自公司補繳工傷保險費后新發生的工傷醫療費、工傷康復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統籌地區以外就醫交通食宿費、輔助器具配置費、生活護理費、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傷殘津貼,以及參保后解除勞動合同時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並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后,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執行 〈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 (二)》第三條:《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的「新發生的費用」,是指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前發生工傷的職工,在參加工傷保險后新發生的費用。其中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費用,按不同情況予以處理:

(一) 因工受傷的,支付參保后新發生的工傷醫療費、工傷康復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統籌地區以外就醫交通食宿費、輔助器具配置費、生活護理費、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傷殘津貼,以及參保后解除勞動合同時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二) 因工死亡的,支付參保后新發生的符合條件的供養親屬撫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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