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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老人餐館打工時暈倒索賠 法院認定勞務關係判餐館補償2萬元

法制網記者黃輝 本報通訊員謝君 陳素貞

老人退休後去餐館打工,工作結束短暫休息時突然暈倒被送醫救治,為此要求餐館支付雙倍工資、經濟補償金、醫療費等損失及補繳社會保險費用。近日,江西省于都縣人民法院審結了該起案件,認定雙方不存在勞動關係,只是勞務關係,判決被告某餐館適當補償原告肖某損失2萬元,駁回原告肖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2013年8月,原告肖某於某鎢礦退休,並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被告某餐館於2010年7月經工商登記註冊為個體工商戶。自2014年2月5日起,原告肖某聘用到被告處負責蒸飯、洗菜、衛生清潔等工作。2015年11月3日,原告肖某結束當天工作后在被告處短暫休息時突然暈倒,後送醫救治共花費醫療費6246.23元。原告肖某在被告處的工資自剛去時的每月1800元加至事發時的每月2080元。

原告肖某認為自己上班時暈倒致病系因上班勞動強度大,要求被告賠償各項損失。而被告則認為雙方不存在勞動關係,肖某自身存在過錯,其隱瞞患有高血壓的病情入職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被告不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因雙方就賠償事宜協商未果,原告肖某申請勞動仲裁,仲裁機構以肖某已滿法定退休年齡、主體不適格為由不予受理。肖某不服訴至法院,要求解除與被告的勞動關係,由被告賠償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20900元,並支付經濟補償金6300元及醫療費、伙食補助費等損失計25364.12元,同時要求被告為其補繳社會保險費用。

庭審過程中,原告肖某與被告提交的證據並不足以認定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係,法院認定雙方的糾紛應按勞務關係處理。

法院審理后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係處理。本案中,原告肖某提交的證據能證明肖某已於2013年8月在某鎢礦退休並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因此原、被告雙方應屬勞務關係,肖某要求與被告解除勞動關係不予支持。同時,肖某亦不能證明與被告之間在應聘及工作期間已就支付雙倍工資、經濟補償金達成協議,應承擔相應的舉證不能責任,該訴請不予支持。因雙方不屬勞動關係,肖某要求被告補繳社會保險費用的請求亦於法無據,不應支持。對於肖某作為提供勞務一方受到的損害,應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現有證據不能證明原告患病與其勞務存在直接因果關係,雙方對損害的發生均沒有過錯。基於原告病倒之前在被告處提供勞務,被告因原告提供的勞務而獲益,原告因病受傷致殘之損失宜由被告適當補償,法院酌情確定為2萬元。

編輯:李金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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