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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餡餅」變「陷阱」 投資理財須警惕

當前,隨著經濟的發展和人們理財觀念的轉變,一些民眾急於通過投資來實現財富的保值、增值,但又因缺少穩妥的投資渠道或較為專業的投資技能而成為了某些不法分子利用的對象。不法分子打著「投資理財」的旗號,實際上是以各種手段為誘餌非法吸收大量資金。一些投資項目看上去是收益豐厚的「餡餅」,但最後往往卻變成了令投資人血本無歸的「陷阱」。

當前非法集資案件頻發,究其原因一是投資獲利的當下性與風險出現的滯后性,觸發了公民現實利益的追逐;二是金融風險的信用性與陌生社會的虛擬性,導致了投資理財的盲目等。(圖片:CNSPHOTO提供)

是投資機遇,還是洪水猛獸

由於是相熟基金經理介紹的項目,又有大額房產作抵押,投資者失去了戒心,先後購買了上千萬元的理財產品,很久之後才發現被騙。

同一個投資項目,將三個原本素無交集的人聯繫在了一起。

2014年6月,來自東莞的楊平女士在相熟基金經理的介紹下,投資300萬元購買了一款私募基金產品。楊女士告訴商報記者,之所以決定購買,是因為項目募集說明文件上標有抵押擔保最高債許可權額為1億元的房產做抵押擔保,三處房產抵押擔保最高債許可權額共有3億元。

一個月後,昆明人崔麗接到了某銀行理財經理的電話,告訴她現在有收益很高的產品推薦購買。「平時我們一直都在這個銀行做理財和儲蓄,算是老客戶了,每次款項都能夠按期支付。」沒有了太多戒備心,崔女士和家中四個兄弟姐妹先後兩次購買了該銀行理財經理推薦的產品,總金額達到1800萬元。同年10月,北京的趙榕同樣在相熟理財經理的介紹下購買了一款基金產品,投資金額達50萬元。

三人購買的是同一款產品,來自北京同鑫匯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實際上,自2014年6月至2015年3月間,全國共有31位投資人與該公司簽署了《有限合夥協議》,購買其發布的私募基金產品。據商報記者了解,該私募基金期限為一年,募集規模為1億元,實際募集了8000餘萬元。其產品用於投資「馬鞍山中杭電網裝備科學園項目」,分半年期和一年期兩種,預期年化收益率為9%至13%。

然而,當協議上規定的兌付期限到期后,楊平等人並沒有收到投資本金與收益,而是被告知延期半年兌付。楊平告訴商報記者,即使是在延期兌付的情況下,他們也沒有對同鑫匯產生太大懷疑,覺得「不管怎麼樣,還能把擔保的房產賣了,還我們錢。」

直到中介告訴他們,房產擔保已經被撤銷后,楊平等人才知道出了問題。投資者與同鑫匯、項目公司、項目方擔保人多次進行溝通,三方均拖延支付。另外,經馬鞍山慈湖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的工作人員證實,「馬鞍山中杭電網裝備科學園項目」只進行了備案,但並未進行後續的規劃審批、安全評價、環保評價、能耗評價等環節,也沒有建設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項目6個月內既未開工建設,也未申報延期,已自動失效。

2015年底,北京同鑫匯資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棟等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吸)罪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陽分局羈押,目前王棟案已進入審判階段。得知這一消息后,楊平鬆了一口氣,希望司法機關能夠幫助他們挽回經濟損失。

「被害人」身份的困惑

比如易租寶事件的被害人有90多萬,每個受害人再至少委託一名律師,成千上萬人參加庭審,這個庭還怎麼開?

然而,令楊平等人感到困惑的是,根據北京地區司法系統對非吸案的認定,投資者不屬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的被害人,不享有訴訟地位。也就是說,投資者不能閱讀和複製案卷,不能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不能參加庭審。

「他們(同鑫匯)在我們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撤銷抵押擔保,並且項目的經營狀況從未讓我們知曉,我們明顯是被騙了嘛,怎麼會不是被害人呢?」楊平表示很不理解。

其實,一直以來,在法學理論界和各地的司法實踐中,對非吸案中投資人的訴訟地位的理解與認定都存在較大分歧。

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範辰告訴商報記者,當前理論界對非吸案中投資人法律地位的觀點概括起來有四種,分別是投資人不屬於被害人、投資人應以被害人身份參加訴訟、投資人可以證人身份參加訴訟以及投資人既可以作為被害人也可以作為證人。

「第一種,投資人在投資時有權利也有義務對集資主體的資質進行審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屬於法律明令禁止的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侵犯的客體是經濟秩序,不包括投資人的財產權,因此投資人不是『被害人』;第二種,投資人只是一個民法概念上的自然人,他們只需要承擔一般的注意義務,有理由相信自己與借款人之間簽訂的是一個簡單的民間借貸合同,因此,投資人的目的只是為了得到高額的利息,本意上缺乏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的故意。此外,他們的利益也確實受到了損害,因此應該將投資人納入『被害人』行列;第三種則認為,在刑事訴訟中,投資人可以提供大量賬目往來等資料來證明非法吸收存款行為人的違法性,因而適宜被列為『證人』。」范辰解釋道。

范辰還表示,在司法實踐上,目前各地司法機關在法律文書中對投資人地位的表述也存在不一致,有的將其列為被害人,有的則將其列為證人,更有甚者直接使用「投資人」「投資參與人」等中性辭彙,其法律地位模糊。

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證據法研究所所長劉廣三教授表示,之所以非吸案投資人的訴訟地位難以界定,是因為存在著很多現實問題。

「比如重複投資人如何認定。一個人在非法吸存的平台上投入1萬元,此後獲利1萬元,他把2萬元本息取出后,再投資1萬元,結果無法取回,那麼他是否遭受了損失呢?」其次,非吸案往往涉及的人數眾多,卷宗證據材料繁雜,司法機關在法定期限內完成案件辦理的情況下,同時保障投資人及其訴訟代理人行使相關權利存在較大難度。「比如易租寶事件的被害人有90多萬,每個受害人再至少委託一名律師,如果按照訴訟程序,光是逐一通知每個被害人對法院來說就是一項巨大的工作量。成千上萬人參加庭審,這個庭還怎麼開?」劉廣三說。

對此,北師大企業家刑事風險防控北京中心研究員許浩在接受商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可以借鑒民事訴訟中的訴訟代表人制度,引導和允許被害人推舉代表參與訴訟,這樣既能保證被害人在庭審中依法行使其享有的各項訴訟權利,又可以降低司法審理成本。

強監管呼聲高

客戶經理私下推薦產品屬於個人行為,需由個人承擔責任,銀行並不擔責。

眼看1800萬資金就要血本無歸,崔麗和家人找到了當初介紹投資的理財經理所在銀行,希望能夠討個說法。然而沒有想到的是,銀行告知他們這款產品是理財經理私自拿來賣的,並不是銀行通道里的產品,該理財經理現已辭職。

崔女士告訴商報記者,當初購買時該理財經理並沒有交代產品的性質,「就說產品來了,我給你們挑好了,收益很不錯的,你們過來買吧。」崔女士回憶道。

而基於之前數次交往建立起來的信任基礎,崔女士也沒有過多詢問,「沒有防備心,沒有過多的擔心,都沒有想過銀行裡面還有別的東西,而且他服務很好,樣樣都做得很好,在他的電腦上幫我們操作,我們只需要輸個密碼,錢就直接轉走了。」

事實上,崔女士遭遇的情況在各地多有發生,有一些銀行員工在利益的驅使下,會私下幫助私募基金公司代銷基金,這樣的行為被稱為「飛單」。據業內人士介紹,如果發生「飛單」使投資受損,很多客戶會認為,自己是在銀行客戶經理推薦下買的理財產品,出了問題就應該由銀行擔責。但客戶經理私下推薦產品屬於個人行為,需由個人承擔責任。銀行若對客戶盡到了風險提示義務,也對客戶經理盡了教育義務,銀行對於客戶私下與客戶經理個人之間的買賣行為就無需擔責。

「當前非法集資案件頻發,究其原因,一是投資獲利的當下性與風險出現的滯后性,觸發了公民現實利益的追逐;二是金融風險的信用性與陌生社會的虛擬性,導致了投資理財的盲目;三是資本獲利快速與實體經濟獲利漫長,促使人們的投資急功近利。」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郭華向商報記者分析。

對此,郭華認為,政府相關部門除了宣傳金融知識外,還應進行有效的監督。「首先,對於涉眾投資嚴格監管,實行穿透式監管,防止虛假創新,降低虛假融資的可能;其次,強化技術監管的力度,建立立體式、多部門協作的預警機制,壓縮關聯套利以及融資鏈條過長的時空;第三,強化信息披露的機制,加大失信的成本,加大懲罰力度,減少空轉獲利的空間。」

在監督之外,還要建立對多元化、多層次、多渠道的投資項目的引導機制。郭華建議,應建立投資風險分級機制,根據風險的大小設置不同的投資理財產品,引導投資人投入不同的理財產品,進而分散其投資風險;加強合格投資人建設,限制不具備投資能力的人進行風險投資,保證投資風險與投資人承受風險的能力相匹配。

「對於有投資意願的廣大民眾,除了遵循合格投資人的外在制度限制外,還應當做到:向國家相關部門,如金融辦、銀行、工商局等詢問,確保投資的產品或項目是真實的;向有關專業人士諮詢,確定投資的風險大小;進行多項目、分散投資,不投入一個項目或產品,因為投資有風險,保證風險分散,有失有得,而不是全失。」郭華說道。(文中投資人楊平、崔麗、趙榕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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