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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活動】張茗:關於國際太空治理與中國抉擇的幾點思考

編者按

近日,國際關係理論研究室副研究員張茗以「國際太空治理與抉擇」 為題,在全所做學術報告。在分析了國際太空發展趨勢、國際太空治理現狀之後,張茗展望了國際太空治理範式革新,並就抉擇表達了自己的看法。

一、國際太空發展趨勢

隨著太空商業應用突飛猛進以及太空能力在軍事、經濟、社會文化、環境保護等諸多領域作用的凸顯,太空開發受到各國普遍重視,國際太空發展呈現出民主化、商業化、軍事化3大趨勢。

所謂太空民主化指太空技術不斷擴散的持續進程:太空技術的商品化以及太空門檻的降低推動太空能力從發達國家向發展家、從政府部門向私營部門擴散,人類正在從少數國家、政府壟斷太空探索與應用的太空1.0時代向眾多國家參與、私營力量勃興的太空2.0 甚或4.0時代邁進。目前70多個國家、商業公司和國際組織運營著1500多顆衛星。所謂太空商業化指太空的商業應用極大地豐富了太空產品與服務:除了從傳統的衛星與火箭研製與發射、衛星應用拓展到太空旅遊、太空採礦、天基能源等新業務;「太空+互聯網」等太空跨行業融合也表現亮眼;而太空探索技術公司老闆埃隆·馬斯克、亞馬遜兼藍色起源老闆傑夫·貝索斯等太空大亨的出現更是把太空商業化浪潮推向深入。而由於95%的太空技術是軍民兩用的,太空軍事化幾乎自人類進入太空時代以來就開始了。太空資產作為力量倍增器和賦能器,不僅可用於(核)戰略支持,而且可用於常規作戰。近年來,太空作為繼陸地、海洋、太空及網路空間之後的第五戰場的觀點在西方日漸流行,太空軍事化有所加速。

隨著太空行為體的不斷增加、太空活動的日益頻繁、在軌航天器與太空碎片的遞增,太空邁入了 「擁擠(congested)」、激烈「爭奪(contested)」和「競爭(competitive)」的3「C」時代,給確保一個主、客觀安全(safe & secure)和可持續(sustainable)的3 「S」太空的全球治理目標帶來嚴重挑戰。舉例來說,太空環境對人類並不友好,除了太陽風暴、電磁暴等惡劣的太空氣象,太空環境也十分脆弱,如今分佈在近地軌道(LEO)5~10厘米大小的太空碎片及分佈在靜止軌道(GEO)30~100厘米的太空碎片加起來超過23000片,未來呈幾何級數增長的小衛星有可能加速太空碎片的增加,並對航天器帶來巨大威脅乃至最終使近地軌道不可用。

二、國際太空治理進入關鍵期

目前,國際太空治理進入了關鍵時期,國際社會政治、法律、技術三管齊下,在聯合國、地區及國家、非政府組織等多個層面推進國際太空治理。

政治上,2018年6月舉辦的聯合國探索及和平利用外太空大會50周年紀念大會(UNISPACE+50)將成為國際社會總結髮展成就、廣泛凝聚共識、共同應對挑戰的重要契機。大會確立了太空探索和創新全球夥伴關係、完善全球太空治理法律制度、加強太空物體和事件的信息交流、太空天氣服務國際框架、加強太空合作增進全球健康等7大優先主題以及太空經濟、太空社會、太空進入(space access)和太空外交4大支柱,將在未來太空議程設定及路線圖制定方面發揮關鍵作用。

法律上,誕生於20世紀60、70年代的聯合國國際太空法體系主要針對國家的太空活動做出規定,而2015 年《美國商業空間發射競爭力法令》以國內法的形式為私人實體對獲得的外空資源享有所有權提供法律背書引發廣泛爭議,如何從法律上積極回應太空商業化的需求、如何詮釋《外太空條約》、《月球條約》相關原則並達成國際共識已經成為迫切的現實問題,相關國際太空立法窗口正在逐漸打開。在非政府組織層面,目前有2個倡議值得關注。一是2014年12月荷蘭萊登大學國際航空航天法研究所主導成立的海牙太空資源治理工作組,其目標是確認並形成太空資源活動治理的基礎,為最終達成國際協定或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治理工具提供借鑒。二是2016年5月加拿大麥吉爾大學航空航天法研究所主導啟動的《適用於外太空軍事活動的國際法手冊》項目(MILAMOS),目標是解釋並澄清適用於太空武裝衝突的現存法律並指出國際法對在外太空威脅或使用武力所施加的限制。

技術上,國際社會正在積極開發和利用太空態勢感知(SSA)技術、軌道碎片清除技術(機械臂、太空漁網等)、抗電磁干擾技術、抗網路攻擊技術、加密技術(量子通信)等,加強對太空環境的監測,並防止對衛星及其地面基站信號和數據的干擾。

三、太空全球治理範式革新

傳統的國家至上太空治理範式把國家和集團利益置於優先地位,主要表現為2種形式,一是單邊行動。二是「志願者聯盟」。以美國為例,除了單方面開太空採礦國內立法之先河以外,美國還與13個國家、2個歐洲國際組織和60多家商業公司簽署了太空態勢感知協定,打造以美國為主的太空態勢感知網路;並與英國、加拿大、澳大利亞和紐西蘭5國結成了「聯合太空行動聯盟」。為避免太空無序開發所帶來的「公域的悲劇」並化解太空軍事化所帶來的安全困境,使太空從名義上的全球公域成為事實上的全球公域,必須回歸「全人類共同區域」(province of all mankind)、「全人類共同遺產」(common heritage of mankind)的原則(community of shared future for mankind),實現太空治理從國家至上範式向人類命運共同體範式的革新。

1967年《外層空間條約》第1、2條確認外層空間(包括月球和其他天體)應為「全人類共同區域」;1979年《月球協定》第11條規定月球及其自然資源均為「全人類共同遺產」;2017年1月,習近平主席在日內瓦提出「人類命運共同體」,指出宇宙只有一個地球,人類共有一個家園;不能搞「一國獨霸」或「幾方共治」。世界命運應該由各國共同掌握,國際規則應該由各國共同書寫,全球事務應該由各國共同治理,發展成果應該由各國共同分享。國際社會應以這些基本原則為基礎,探索推進太空治理的人類命運共同體範式。

建設航天強國必須謀求比較友好的國際太空經濟、安全和制度環境,為了實現國內國際兩個市場、兩種規則的有效對接,必須積极參与國際太空治理。一要及時地為太空發展提供政策與戰略保障,儘快建立並完善以太空法為主體的法律規章體系。二要通過太空技術持續探索、驗證與儲備,切實推進公私合營、混改等,繼續夯實太空技術與產業基礎。三要打通國內太空法律、政策、技術、產業與安全界專業人士之間的藩籬,促進相互溝通和交流,並通過報刊雜誌、電影電視、網路新媒體以及太空科普與旅遊等各種途徑核活動,增強民眾對太空的認識,培育太空社會文化基礎。四要緊跟太空發展國際潮流,加強國際交流、溝通與合作。

《國際關係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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