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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婿誘騙岳父信用卡取錢定詐騙還是盜竊

誘騙他人信用卡后取走現金,這種行為該定詐騙罪還是盜竊罪呢?7月11日,北海市銀海區人民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案子,法院以盜竊罪判處被告人吳勇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基本案情】

2013年5月,被告人吳勇向岳父林某借款,林某將一張廣西農村信用社(合作銀行)桂盛卡交給吳勇並告知其密碼,讓吳勇到銀行自行取款。吳勇因此記住了該銀行卡密碼。同年6月6日,吳勇以需記下信用卡卡號以方便日後打款歸還為由,誘騙林某將上述信用卡交其手上,其間,吳勇趁林某不注意,秘密將一張事先用他人身份證辦好的信用卡與被害人林某的信用卡進行調換后交還林某。此後,被告人吳勇持林某的信用卡進行提取現金及刷卡消費,合計89666元,至今分文未還。

【爭議焦點】

詐騙還是盜竊?

檢察院基於上述事實,指控被告人吳勇犯詐騙罪。但經審理后,法院認為,被告人吳勇先通過正常借款手段獲取被害人林某的銀行卡密碼,接著通過調換方式取得銀行卡,最後吳勇持銀行卡和密碼秘密竊取林某在銀行的存款。被告人吳勇秘密竊取的行為完全符合盜竊罪的基本特徵和法定構成要件,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故依法應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理辨析】

本案涉及詐騙罪與盜竊罪的區分問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從構成要件上看,該罪在行為要件上最顯著的特徵在於,行為人使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讓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使被害人彷彿是「自願」交出財物。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公私財物的行為。所謂「秘密竊取」是指行為人採取自認為不為財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經手者發覺的方法,暗中將財物取走的行為。詐騙罪與盜竊罪的最主要區別在於被害人是否是「自願地」交出財物,如果是「自願地」交出財物則定詐騙罪,如果是「非自願地」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丟失財物則定位盜竊罪。

從本案來看,首先,被害人對89666元的丟失自始就不知情,更沒有「自願地」交出財物的意圖和行為。雖然被告人吳勇用欺騙手段被害人的銀行卡,但被害人「自願地」交出銀行卡並不代表他自願地交出銀行存款。被告人的誘騙行為與被害人丟失錢財不存在直接的因果關係。其次,被告人為取得這89666元實施了三個行為,一是秘密記下被害人的銀行卡秘密;二是秘密獲得被害人銀行卡;三是秘密取走被害人在銀行的存款。從整個過程來看,被告人採取的都是背著受害人秘密取走其銀行存款的方法。因此,本案依法應定盜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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