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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凱諾律師:對征地補償裁決不服可以訴訟嗎?

在土地徵收中,對征地補償方案有異議時,有兩種解決的路徑即:一是與縣級人民政府協商;二是先申請裁決,對裁決不服,可提起訴訟。下文將詳細介紹有關裁決的問題。

一、征地補償裁決的性質

關於征地補償裁決的性質主要有三種看法:1.征地補償安置爭議裁決是對抽象行政行為的審查;2.裁決是一種行政複議;3.是一種獨立的征地糾紛解決機制。

我們認為此裁決其本質為行政複議。1999年失效的原《行政複議條例》第4條規定:「本條例所稱複議機關,是指受理複議申請,依法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並作出裁決的行政機關。」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是於1998年生效的,按照這樣的時間順序以及法律內部協調一致的要求,我們就可以這樣認為裁決是複議的結果,複議是裁決的過程,本質上是一回事。

二、征地補償裁決不具有終局性

根據《行政複議法》第30條第2款的規定:「根據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行政區劃的勘定、調整或者徵用土地的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行政複議決定為最終裁決」。可以知道征地補償裁決並不具有終局性。

三、征地補償裁決具有前置性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規定:「土地權利人對土地管理部門組織實施過程中確定的土地補償有異議,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應當告知土地權利人先申請行政機關裁決。」可知征地補償裁決屬於行政複議前置,只有經過行政複議之後才可以提起訴訟。

四、對征地補償裁決的訴訟

由於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的受案範圍基本一致,除具有終局性的裁定外,只要符合《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就應當屬於人民法院的受案範圍。

五、結論

根據前面的論述,我們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在土地徵收中,對征地補償方案有異議時,有兩種解決的路徑即:一是與縣級人民政府協商;二是先申請裁決,對裁決不服,可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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