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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魯木齊事業單位考試公基考點:刑法罪名定義

原標題:烏魯木齊事業單位考試公基考點:刑法罪名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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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魯木齊事業單位考試公基考點:刑法罪名定義(八)

貪污賄賂罪

是指貪污、挪用、私分公共財物、索取、收受賄賂,或者以國家工作人員、國有單位為對象進行賄賂,收買公務行為,破壞公務行為廉潔性的行為。

342、貪污罪(刑法第382條),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為。

343、挪用公款罪(刑法第384條),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行為。

344、 受賄罪(刑法第385條),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並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345、 單位受賄罪(刑法第387條),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行為。

346、 行賄罪(刑法第389條),是指行為人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而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的行為。

347、 對單位行賄罪(刑法第391條),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財物,或者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行為。

348、 介紹賄賂罪(刑法第392條),是指向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情節嚴重的行為。

349、 單位行賄罪(刑法第393條),是指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行為。

350、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刑法第395條第1款),是指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本人不能說明其來源是合法的行為。

351、 隱瞞境外存款罪(刑法第395條第2款),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對自已數額較大的境外存款,應當依照國家規定申報而隱瞞不報的行為。

352、私分國有資產罪(刑法第396條第1款),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行為。

353、 私分罰沒財物罪(刑法第396條第2款),是指司法機關、行政執行機關違反國家規定,將應當上繳國家的罰沒財物,以單位名義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行為。

第九章、瀆職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利用職權徇私舞弊,違背公務職責的公正性、廉潔性、勤勉性,妨害國家機關正常的職能活動,嚴重損害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行為。

354、 濫用職權罪(刑法第397條第1款),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故意逾越職權或者不版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355、 玩忽職守罪(刑法第397條第1款),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正確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追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356、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刑法第398條),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國家保密法的規定,故意泄露國家秘密,情節嚴重的行為。

357、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刑法第398條),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過失泄露國家秘密,情節嚴重的行為。

358、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被騙罪(取消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罪,刑法第406條),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359、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刑法第410條),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無犬或者超越自己的職責許可權批准徵用、佔用土地,情節嚴重的行為。

360、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刑法第410條),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行為。

361、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刑法第418條),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招收公務員、學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節嚴重的行為。

362、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刑法第419條),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或者流失,後果嚴重的行為。

363、徇私枉法罪(取消枉法追訴、裁判罪,刑法第399條第1款),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為。

364、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取消枉法裁判罪,刑法第399條第2款),是指審判人員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行為。

365、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刑法第399條第3款,《刑法修正案(四)》第8條第三款),是指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不依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366、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刑法第399條第3款,《刑法修正案(四)》第8條),是指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濫用職權,違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367、 私放在押人員罪(刑法第400條第1款),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私自將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放走,使其逃離監管的行為。

368、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刑法第400條第2款),是指司法工作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脫逃,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369、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刑法第401條),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予以減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行為。

370、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刑法第402條),是指行政執法人員徇私舞弊,對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情節嚴重的行為。

371、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刑法第403條),是指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予以批准或者登記,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372、 徇私舞弊不征、少徵稅款罪(刑法第404條),是指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應徵稅款,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373、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罪(刑法第405條第1款),是指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工作中,為循私情私利,對明知不符合條件的單位或個人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374、違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罪(刑法第405條第2款),是指稅務機關以外的其他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在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等出口退稅憑證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375、 違法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罪(刑法第407條),是指林業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森林法的規定,超過批准的年採伐限額發放採伐許可證或者違反規定濫發林木採伐許可證,情節嚴重,致使森林遭受嚴重破壞的行為。

376、 環境監管失職罪(刑法第408條),是指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行為。

377、 傳染病防治失職罪(刑法第409條),是指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的行為。

378、 放縱走私罪(刑法第4111條),是指海關工作人員貪圖錢財、袒護親友或者其他私情私利,明知是走私行為而予以放縱,使之不受查究,情節嚴重的行為。

379、 商檢徇私舞弊罪(刑法第412條第1款),是指國家商檢部門、商檢機構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故意偽造檢驗結果的行為。

390、 商檢失職罪(刑法第412條第2款),是指國家商檢部門、商檢機構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嚴重不負責任,對應當檢驗的物品不檢驗,或者延誤檢驗出證,錯誤出證,導致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391、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刑法第413條第1款),是指動植物檢疫機關的檢疫人員徇私舞弊,偽造檢疫結果的行為。

392、動植物檢疫失職罪(刑法第413條第2款),是指動植物檢疫機關的檢疫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對應當檢疫的物品不檢疫,或者延誤檢疫出證、錯誤出證,致使國家追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393、 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刑法第414條),是指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負有追究責任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規定的追究職責,情節嚴重的行為。

394、 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罪(刑法第415條),是指負責辦理護照、簽證以及其他出入境證件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明知是企圖偷越國(邊)境的人員予以辦理出入境證件的行為。

395、 放行偷越國 (邊)填人員罪(刑法第415條),是指邊防、海關等國家工作人員,對明知是偷越國(邊)境的人員,予以放行的行為。

396、 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刑法第416條第1款),是指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接到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及其家屬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舉報,而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不進行解救,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397、 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刑法第416條第2款),是指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的行為。

398、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刑法第417條),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行為。

399、 私放在押人員罪(刑法第400條第1款),是指國家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私自將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非法釋放的行為。

第十章、軍人違反職責罪:是指軍人違反職責,危害國家軍事利益,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行為。

400、戰時違抗命令罪(刑法第421條),是指戰時故意違背並抗拒執行上級的命令,對作戰造成危害的行為。

401、隱瞞、謊報軍情罪(刑法第422條),是指軍人故意將應向上級報告的軍情隱而不報,或者將編造、篡改的軍情向上級報告,對作戰造成危害的行為。

402、 拒傳、假傳軍令罪(刑法第422條),是指軍人在戰時明知是與作戰有關的命令、指示等而故意拒絕傳遞或傳遞偽造、篡改軍事命令,對作戰造成危害的行為。

402、投降罪(刑法第423條),是指軍人在戰場上,因貪生怕死、畏懼戰鬥,而自動放下武器,投降敵人的行為。

404、戰時臨陣脫逃罪(刑法第424條),是指軍人在戰鬥中或者在接受作戰任務后,因貪生怕死、畏懼戰鬥,擅自逃離戰鬥崗位的行為。

405、違令作戰消極罪(刑法第428條),是指指揮人員違抗命令,臨陣畏縮,作戰消極,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406、拒不救援友鄰部隊罪(刑法第429條),是指指揮人員在戰場上明知友鄰部隊處境危急請求救援,能救援而不救援,致使友鄰部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407、戰時造謠惑眾罪(刑法第433條),是指軍職人員在戰時情況下,製造謠言,迷惑群眾,動搖軍心的行為。

408、戰時自傷罪(刑法第434條),是指軍職人員在戰時為了逃避履行軍事義務而傷害自己身體的行為。

409、 擅離、玩忽軍事職守罪(刑法第425條),是指指揮人員或者值班、值勤人員,擅離職守或者玩忽職守,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410、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刑法第426條),是指軍人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軍隊指揮人員、值班人員、值勤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為。

411、指使部屬違反職責罪(第427條),是指濫用職權,指使部屬進行違反職責的活動,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412、 軍人叛逃罪(刑法第430條),是指軍職人員在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國家軍事利益的行為。

413、逃離部隊罪(刑法第435條),是指違反兵役法規,逃離部隊,情節嚴重的行為。

414、私放俘虜罪(刑法第447條),是指軍職人員違反戰場紀律,對被俘的敵人擅自放走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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