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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提醒:這些證明不用到派出所開,派出所無權開具!

在廣東梅州打工的劉某,因其小孩到了升國小的年紀,想著將在老家由年邁的父母照顧的兒子接到其務工的城市讀書。

看著辦理入學手續的時間越來越近,劉某卻遇到了一個很麻煩的事情。當他看到《梅江區外來務工就業人員子女申請入讀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起始年級積分申請表》(試行)的最後一條規則寫著:「要由本人提供派出所的無犯罪記錄」時,劉先生表示,這如果有污點,提供之後不是對小孩很不利?

雖然心裡很不滿,但是為了孩子能夠早點入學,劉先生最後還是去了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申請開具無犯罪記錄證明書。

派出所的民警聽到劉先生的要求后,認為這件事好荒唐!根據相關規定,公安機關已經不再開具18種證明就包含了開具違法犯罪的證明。

因為違法犯罪記錄是公安機關內部掌握情況。國家行政、司法機關政審、調查或企事業單位重要崗位人員任用需要調查了解的,應由需要單位派人持有效證件及單位介紹信,申請派出所出具證明,對個人一律不予以出具。

但是礙於群眾的訴求,派出所的民警還是無奈地給劉先生開出了證明。不過,對於該《申請表》提出的這種要求,民警在開出的證明中提了個疑問。

在派出所開具的證明書的中間打了括弧,裡面寫著:「請問教育部門,小孩讀書與其父母有無犯罪有關嗎?難道小孩的父母有違法犯罪記錄,就可以剝奪小孩讀書權利嗎?」

公安提醒:這些證明不用到派出所開,派出所無權開具!

1、居民身份證從15位升至18位后,原號碼不變,需要證明是同一人的;

解釋:居民身份證15位升18位,第18位是校驗碼,採用11進位,其中第11個數(即10)用「X」表示,其由固定公式算出,相關單位可登錄互聯網自行查詢核對,無需公安機關出具證明。

2、因非公安機關原因將姓名填寫錯誤,如:銀行存單、保險單、學校、單位等檔案中姓名同音不同字,需要證明是同一人的;

解釋:造成錯誤的責任主體不是公安派出所,而且派出所也不知情,所以不應出具證明。公民應當到公證機關,由公證機關來公證證明。

3、居民身份證丟失或損壞,需要乘機、取款、報名、考試等,需出具居民身份證明的;

解釋:居民身份證丟失或損壞,公民可以到市(縣、區)局身份證辦證中心補辦身份證,同時可以辦理臨時身份證(2個工作日即可領取)。公安機關在辦理補辦身份證上沒有附加條件,因此,派出所不予出具證明。

4、持有居民身份證和戶口薄等合法證件,要求派出所出具身份信息證明的。

解釋: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是公安機關為公民發放的法定身份證件,派出所無需再出具身份信息證明。

5、償還能力證明;

解釋:居民是否具有償還能力,不在公安派出所掌握情況之內,派出所屬不知情,因此不予出具證明。公民應到公證機關進行公證證明。

6、生存(健在)、死亡證明;

解釋:確定公民生存、死亡是衛生防疫部門的責任,應由衛生防疫部門負責確定。派出所不予出具證明。

7、親屬關係證明;

解釋:家庭成員在戶口登記以外的親屬關係,不在派出所掌握的範圍之內,派出所屬不知情,因此不予出具證明。應到公證機關進行公證證明。

8、婚姻狀況證明;

解釋:民政部門是婚姻的登記機關,婚姻狀況屬於民政部門的責任範疇,公民應到民政部門開取證明。派出所不予出具證明。

9、居民身份證丟失證明;

解釋:公安機關對丟失居民身份證的補辦沒有附加任何條件,丟失即刻給予辦理,同時可辦理臨時身份證。因此,派出所不予出具證明。

10、家庭收入狀況證明;

解釋:家庭收入情況不屬於派出所工作業務範疇,派出所屬不知情,因此,派出所不予出具證明。應到公證機關進行公證。

11、實際居住地證明;

解釋:派出所負責戶口登記,是否實際居住派出所屬於不知情,因此,派出所不予出具證明。公民應到實際居住地社區(村)委員會出具證明即可。

12、人員失蹤證明;

解釋:宣告公民失蹤是人民法院受案範疇,不是派出所的責任範疇,派出所無權證明人員是否失蹤,應向人民法院申請出具證明。

13、保險事故證明;

解釋:保險公司內部有專人負責事故現場勘查,公安派出所無法對現場損失作出核定,因此,派出所不予出具證明。

14、違法犯罪記錄證明;

解釋:違法犯罪記錄是公安機關內部掌握情況。國家行政、司法機關政審、調查或企事業單位重要崗位人員任用需要調查了解的,應由需要單位派人持有效證件及單位介紹信,到公安派出所給予出具證明。對個人一律不予出具。

15、各類證件、印章的丟失證明;

解釋:公民因各類證件、印章丟失到派出所登記備案的,派出所給予出具報案登記證明,只證明該人曾報過案登記,至於是否丟失派出所不知情,因此,不予出具證明。

16、非組織行為索取現實表現證明;

解釋:現實表現證明屬於政審範疇,應由組織出面了解,個人索取屬於非組織行為,派出所不予出具證明。

17、房產情況證明;

解釋:公民房產情況不在公安機關業務範疇之內,派出所屬於不知情,因此,派出所不予出具證明。應到責任單位房產部門或公證機關索取證明。

18、本人持招工單位調查表,讓派出所出具現實表現證明的。

解釋:任何勞動者都依法享有平等的就業和選擇就業的權力。讓就業者本人到派出所政審,是對就業者一種歧視,是違法的。確因工作需要應由組織出面進行外調。因此,派出所對個人持調查表的不予出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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