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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違反保險法 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買車險優惠1000元?

近日,太原市民劉先生向晨報反映,人壽財產保險山西省分公司的銷售人員推銷車險時,承諾只要上車險,就優惠1000元。劉先生質疑保險公司的這種做法是否合規。

據劉先生講,一周前,因為愛車保險即將到期,他到迎澤大街天龍大廈的人壽財產保險山西省分公司諮詢投保事宜。

劉先生告知對方,打算上車上人員、車損、三者、不計免賠、第三方等險種。銷售人員接過劉先生車輛行駛證,查到車輛相關信息后,很快從系統上算出了5400元的報價,並將報價單給劉先生打了一份。

銷售人員坦言,這是系統的報價單,打的是6折。劉先生追問還能便宜嗎?銷售人員回復,可以優惠。經過計算,銷售人員告知:「優惠下來是4400元。」劉先生詢問這是否是公司給返還1000元現金時,銷售人員給予了肯定的回答。「去年6月份的車險費改后,所有保險公司的系統都是透明的,而且報價都一樣。您的車輛如果上這些險種,在哪家保險公司報價都是5400元,只是我們公司給予你1000元的優惠。」另一位銷售人員告訴劉先生。

而據記者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訂)第116條規定,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給予或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保險費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行為。(記者 喬靜濤)

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版)

(2009年02月28日發布,2009年10月01日實施,2015年04月24日修訂)第一百一十六條

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二)對投保人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三)阻礙投保人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

(四)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保險費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

(六)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虛構保險合同或者故意誇大已經發生的保險事故的損失程度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佔保險費;

(八)委託未取得合法資格的機構從事保險銷售活動;

(九)利用開展保險業務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十)利用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或者保險評估機構,從事以虛構保險中介業務或者編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費用等違法活動;

(十一)以捏造、散布虛假事實等方式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或者以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擾亂保險市場秩序;

(十二)泄露在業務活動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商業秘密;

(十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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