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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能系增持萬科被裁無效 姚振華所持股份或面臨出售

2月6日消息,今晚的法院裁決文書顯示,深圳法院裁定鉅盛華、前海人壽、南方資本、泰信基金、西部利得等五家公司增持萬科股票行為無效。這也意味著在股票限售期滿后,姚振華可能面臨出售萬科股份的局面。

萬科工會起訴獲支持寶能系增持行為被裁無效

案件追溯至去年7月5日,在姚振華連連增持萬科股份后,萬科工會向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起訴「寶能系」鉅盛華、前海人壽、南方資本、泰信基金、西部利得損害股東利益,要求判定五家公司持有萬科A(20.710, 0.03, 0.15%)股股票達到5%時及其後續繼續增持萬科A股股票的行為屬於無效民事行為。

根據《民事起訴狀》,萬科工會的訴訟請求還包括:請求判令5名被告在《證券法》及《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規定的限售期屆滿后,通過深交所的集中競價交易系統期限改正其無效的民事行為;

請求判令5名被告在改正違法行為之前,不得對其違法持有的萬科A股股票行使表決權、提案權、提名權、提議召開股東大會的權利及其他股東權利;

請求判令第三人(指萬科公司)在5名被告違法行為改正之前,就5名被告違法持有的萬科A股股票不予計入股東大會議案的有效表決權,對5名被告對違法持有的萬科A股股票行使提案權、提名權、提議召開股東大會的權利及其他股東權利不予接受等等。

萬科工會訴訟的主要理由是鉅盛華、前海人壽等涉及未履行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書面報告的義務、未嚴格按照《證券法》、《收購辦法》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增持屬於無效民事行為。

寶能系要求案件移送廣東高院上訴被駁回

一審法院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支持了萬科工會的訴求,但隨即鉅盛華、前海人壽等五家公司均表示不服,向深圳市中院提出上訴。

根據裁決書,上述五家公司上訴稱:萬科工會要求確認原審五被告增持行為無效的訴訟請求所涉及標的金額已經達到數百億元之巨,遠超羅湖法院級別管轄範圍;

萬科工會系要求原審五被告在股票限售期滿后通過深交所集中競價交易系統「改正無效民事行為」,故該項訴訟請求實為強制原審五被告通過深交所交易系統減持股票,涉及的標的金額亦達數百億元之巨,遠超羅湖法院級別管轄範圍;

本案涉及上市公司投資者增持股票的合法性審查、上市公司投資者表決權等股東權利的行使等新類型法律問題、案情複雜、社會影響大,應由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案爭議標的以及案件複雜性、影響力均已達到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的級別管轄範圍,懇請依法裁定撤銷(2016)粵0303民初12430號民事裁定書,並將本案移送至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管轄。

然而,深圳市中院最後經審查認為:被上訴人萬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工會委員會起訴請求確認本案所涉繼續增持行為無效並判令「改正無效民事行為」,以及在改正前限制相關股東的權利,未提出給付金錢的訴訟請求。

同時,上訴人深圳市鉅盛華股份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於原審法院轄區,故原審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深圳中院最後裁定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姚振華所持股份或面臨出售律師稱仍可上訴

終審裁定意味著寶能可能面臨著在股票限售期滿后,通過競價交易系統出售萬科股份的局面。目前寶能系持有萬科25.4%的股份,根據相關規定,其所持股票對應的限售期約在2017年7月。

不過有專業律師指出,對於寶能而言,管轄權異議已經終審,但是增持問題的判決還可以上訴。該律師認為,媒體報道的相關法律文書,也寫明了該判決只涉及管轄權定論問題,增持問題的實體判決僅經過了一審。

該律師稱,寶能仍可以對增持問題的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后,如果深圳中院就增持問題仍然維持羅湖法院一審判決,那麼寶能只有找相關法定理由,去申請廣東高院再審了。(新浪財經王茜發自廣州)

1、判決解決的是案件的實體問題;裁定是解決訴訟中的程序事項;

2、裁定發生於訴訟的各個階段,一個案件可能有多個裁定;判決在案件審理終結時作出;

3、裁定可採用書面形式,也可採用口頭形式;判決只能採用書面形式;

4、除不予受理、對管轄權的異議、駁回起訴的裁定可上訴外,其他裁定一律不準上訴;一審判決可以上訴。

附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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