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前,丈夫趙某購買的雙色球彩票中了大獎,卻故意將此事隱瞞其妻子李某。離婚後的第二天,趙某就偷偷兌了獎。那麼問題來了,這筆巨款前妻李某有權分享嗎?
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規定,在有效婚姻中,除了夫妻雙方有書面婚內財產約定之外,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包括
一、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
二、知識產權的收益;
三、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四、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五、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六、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彩票屬於哪種情況?
彩票中獎應該屬於投資行為的收益,在婚姻存續期間,夫妻任何一人購買的彩票的獎金都應該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隱瞞婚內買彩票中獎,離婚後再領獎的行為,從表面看獎金是離婚後到手的,但事實上,購買彩票的這一投資行為實際上在彩票投注站給付彩票時就完成了。
而彩票的中獎收益是在彩票搖號完畢時即確定。也就是說,只要購買彩票發生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該投資行為產生的收益就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即便在離婚後才去兌獎,所得獎金仍屬夫妻共同財產。
但是,由於彩票並非實名購買,即便事後中獎的事敗露,領獎一方還會以第三人購買彩票來說事,前妻李某又怎麼能追討自己的權益呢?
公證員表示,其實,李某可以採取向投注站員工、一起投注的老彩民等知情人了解實情的方式,取得證人證言;也可以向法院申請調取投注站影像資料、兌獎檔案及購買彩票一方的資金情況,以確定配偶是否親自購買彩票,是否為兌獎人以及是否實際取得、使用中獎獎金。
若能證明購買彩票的資金是丈夫出的,那麼彩票獎金屬於丈夫與前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就毫無疑問了。
編輯李大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