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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報快評丨婚姻法24條改了,離婚後她還會替渣男前夫還債嗎?

原標題:新京報快評丨婚姻法24條改了,離婚後她還會替渣男前夫還債嗎?

《離婚時她選擇"凈身出戶" 仍被判和前夫共同還債》《女子離婚後被負債千萬元 前夫不見蹤影》……這類新聞時常見諸網上報端,但這種情況以後或有些改變。

據新京報報道,2月28日,針對現實家事糾紛中的新情況、新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補充規定》,增加規定了虛假債務、非法債務不受法律保護,分別作為24條的第二款、第三款。

這個新「司法解釋」所調校的,就是頗受爭議的婚姻法司法解釋「第24條」。根據最高法《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相關條款,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從出台這一規定的立法初衷看,是為了防止夫妻以離婚作為手段,惡意舉債共同損害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然而,現實卻是,這一司法解釋條文,時有被利用的情況發生,成為一方「虛假舉債」或「非法舉債」,置不知情方於水深火熱的「法寶利器」。

從法理上看,婚姻一方的惡意舉債,無疑是對婚姻法的肆意破壞,再讓「無過錯者」來埋單,更違背了公平公正的法律精神。因此,法律理應作出適時「調整」。但是,面對第三人的利益,以及婚姻一方的利益,如何權衡保護,也是不能迴避的立法難題。

審視最高法的新解釋,因民聲而動,最大的「亮點」,便是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作出界定和細分,即分為「正常債務」、「非法債 務」、「虛假債務」三大類。正常債務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后兩者不予保護和支持,如此「條分縷析」對待,較之前更為合理。

此外,就司法認定「虛假債務」,最高法還作了「內部批評」:指出實務中未經審判即要求未舉債夫妻一方承擔民事責任,屬於錯誤做法。明確提出當事人本人、證人應到庭並出具保證書,並明確了法庭「調查詢問」、「核實債權債務關係及具體債務」責任。

如此,便為受害者群體起訴、上訴、申訴尋求司法正義,提供了「尚方寶劍」。

當然,這個司法解釋並非完美,如「舉證責任」亟待破題,而「舉證難」恰是造成無辜方司法失利的重要環節。而今,民法總則草案已過三審,期待醞釀中的民法典採納民意,為民眾帶來更精緻、更智慧的法律保障。

文/歐陽晨雨(學者)

編輯:艾崢 校對:郭利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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