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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讀 | 手把手教你在中國怎麼面對人民警察

指尖

你不懂警察,你就無法面對!你了解警察,你就不用害怕!手把手教你在怎麼面對人民警察!

作者:@少數派也是人 @椒江葉sir

經常有人教育孩子,就是現在還有「你再不聽話,叫警察來,把你抓走!你看,警察來了!」孩子嚇住了,從此也恨死了警察了!估計這輩子,對警察都沒有好感了。

在這個時候起,我就有想法,怎麼樣能夠對付警察,那麼,我們就要懂得警察,了解警察,然後才能面對警察!好吧,跟我來,手把手教你在怎麼面對人民警察!

有很多人說,你警察不作為,但他們卻說不說什麼是警察不作為,跟我來,我教你!告訴你怎麼和警察說話做事!什麼是警察不作為!

【題內話·前言】

每個人對警察整個行業群體(而不是某一個個體警察)都有自己不同的態度,但警察整體的社會評價如何,相信看本文的大部分人自己不一定是一致的認識,但心裡都會有個自己大致的認識,無論什麼認識,我希望是一個積極的開心的認識!

如果讀者們認為有必要學習一些「在現實環境下(而非法律理論上),如何讓警察更合理的對待自己」,那麼請看本文。

【01·報案、受案、立案問題】

相信很多人都不知道有「受案」「立案」兩個環節。

這樣的設置原因是:主要是案件有管轄權的問題。所以公安部乾脆出規定,原則上強調「來報案的先受案(做個筆錄、安撫當事人),可以受案后不立案,但是不能一開始就不接待」。

下面這兩段是"官話",不喜歡看的可以忽略,認真的人一定要看,因為這就是規定:治安行政案件也好刑事案件也好,都有這麼一個過程。

先說治安行政,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是為了規範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保障公安機關在辦理行政案件中正確履行職責,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的部門規章。

第四十七條 公安機關對報案、控告、舉報、群眾扭送或者違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案件,應當及時受理,製作受案登記表,並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一)對屬於本單位管轄範圍內的事項,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二)對屬於公安機關職責範圍,但不屬於本單位管轄的,應當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時內移送有管轄權的單位處理,並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扭送人、投案人;

(三)對不屬於公安機關職責範圍內的事項,書面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關主管機關報案或者投案。公安機關接受案件時,應當製作受案回執單一式二份,一份交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在日常執法執勤中發現的違法行為,適用第一款的規定。

意思就是:受理后要看是公安機關管的,才管!或者,沒人報,警察看見了的,也能管!

再說刑事案件, 為了保障《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貫徹實施,保證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正確履行職權,規範辦案程序,確保辦案質量,提高辦案效率,制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受理的情況跟行政的差不多,但是比行政的細緻很多了,太多,這種專業的我這裡說多了不好,顯得煩,我關鍵說三個不受理的:

第一百七十二條 經過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但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案件,應當立即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移送案件通知書,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又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辦理手續,移送主管機關。

第一百七十三條 經過審查,對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對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告知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被害人要求公安機關處理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受理。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依法調取公安機關已經收集的案件材料和有關證據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移交。

第一百七十四條 經過審查,對於不夠刑事處罰需要給予行政處理的,依法予以處理或者移送有關部門。就是說,有不管的,也就是管不了的,必須是相對應部門才能管的,要及時給人家送過去或者告知找誰去。

好了,看完上面兩段,您就知道了,如果您去報案(不管行政治安案件還是刑事案件,這個也不一定就是你分得清的),會有如下正常程序:

1)你用110或者去派出所報案,先說清大致情況。

2)要求報案、做筆錄、然後「拿受案回執單」。

3)現在標準的回執單下方應該有聯繫人甚至電子查詢方式,還應該有右下角的公章。

4)你簽字接收時,一定要簽寫日期,因為這關係到起算期限的問題。不要不簽,這個就是送達,簽不簽都是送達的意思,簽了,就是充分享受自己的權利,不簽的是真不懂。

5)如果警方是隔了很久才給你出回執、或者不立案通知的,一定不要「倒簽日期(把日期往前寫),或者空出日期」,因為這樣你就可能因為超過時效而不能起訴公安「不作為」。

治安案件是很快回復的,當天或者隔天也就是24小時內就能回復是否受理,不屬於公安機關管理的,他們會書面告訴你去哪裡。刑事的受理也是當場,但是是否立案就難講了,刑事有初查期的,初查沒結束,都不一定立案。

刑事案件立案審查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日;涉嫌犯罪線索需要查證的,立案審查期限不超過7日;重大疑難複雜案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立案審查期限可以延長至30日。

你要記住的是, 對於公安機關決定不予立案的,他們應當製作不予立案,並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所以,你要看人家給你的這個不予立案決定書的時間。

然後你要記住,你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決定書後七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複議;他們要在收到複議申請后七日以內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你。

如果有一些警察可能、試圖以下列方式想辦法不給你受案回執單、甚至直接不受案(括弧內是按照規定警察應該怎麼做)。

1)這案子是公安該管,但是不歸我們這裡,你去xxx地派出所管。(他們應該受案並24小時內移送管轄,對,要做一份報案筆錄的!)

——PS:純粹為了報案人自己的利益,一般也是建議大家去案發地派出所報案。特別是網路上被騙的,不要相信人家電話是哪裡的,qq註冊地是哪裡的,你只要去自己所在地派出所報警就行。

屬於公安機關職責範圍但不屬於本單位管轄的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案件或者發現案件的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應當依法先行採取必要的強制措施或者其他處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轄權的單位處理:

(一)違法嫌疑人正在實施危害行為的;

(二)正在實施違法行為或者違法后即時被發現的現行犯被扭送至公安機關的;

(三)在逃的違法嫌疑人已被抓獲或者被發現的;

(四)有人員傷亡,需要立即採取救治措施的;

(五)其他應當採取緊急措施的情形。行政案件移送管轄的,詢問查證時間和扣押等措施的期限重新計算。

就是說,這五條,是他們受理單位要為你先做的,這是你享有的權利。

2)這案子就不該公安管,這是民事糾紛,公安部有規定公安不能介入民事糾紛。(他們應該書面告訴你這個答覆,在一定程度上,用這個書面答覆是能夠起訴他們不作為的,當然,能不能贏另說,因為一般告訴你的不會錯,但是,有書面就是一個反向監督,這是他們應該做的,也是你享有的權利)

3)還是說案子是民事糾紛,這個有時候牽扯商業詐騙、合同詐騙,本來就和民事很難區分,這就是民事起訴的事情,他們也是應該書面告知你的,跟上一條是一樣的,但是這裡有好幾個事情他們要做的。

看見沒有,刑事案件辦理程序規定中,哪怕他不受理,但是前期的筆錄也是要做的,前期的證據固定也是要做的,或者說不做就會消失了的證據,雖然解釋權在警方,但是你知道這些,能說的出名堂,人家一定對你不敢怠慢!

4)【 那誰讓你自己願意相信 】【 不看好自己東西 】【 忘記鎖門 】這類諷刺,是為了不作為推諉的話。這個沒啥好說的吧,先要求把案子筆錄做了,回頭再考慮要不要投訴這個警察。

葉色說了,不鼓勵濫用投訴,但鼓勵恰當使用,因為這不僅是保障你自己權利,更加是一種監督。對於那些動不動就亂投訴的,葉色是堅決反對,並鄙視的,如果因為濫用權利,可能涉嫌違法會被處理的。所以,要多學,要懂!

歸根結底一句話:怎麼著也要把筆錄做了,然後「受案回執單」當場拿到手,簽字時寫好名字日期。派出所不給做筆錄的,你用手機按個110然後不要撥出去,給當班警察看看,一般他們都會服軟,因為,誰都知道懂什麼是紀律約束!

實在不行就打110報案一次(這時不用說之前派出所不受理),110會直接給派出所打電話讓他們聯繫你。現在的110接警中心,全國都有錄音功能,沒有錄音的可能性只是功能失效的可能性之下,幾乎為零。

如果以上都不行,就110跟對方說警察不受案,要求督察介入。一般到這一步,稍微有點兒道理的也應該能拿到受案或者不受理的文書了,再往下就只能分局信訪了。不要怕督察,督察也不收費!督察是專業的監督警察的警察,也不要不信督察,不要以為穿著同一身警服他們就會互相包庇,不會的,他們都被規矩約束著,違規的成本很高,一般的警察如果違規被脫衣服成本算到退休金為止的話會高達好幾百萬!他們也被規矩支撐,該做什麼事情,會做什麼事情,不是看人決定的,而是規矩就在,他們必須做的。

PS:不要和當班警察說找他們領導。一般的會引起他們反感,你可以直接去找派出所的領導,會有一定的效果,你也可以找督察,會有一定的效果,有些地方的當班警察可能就是派出所的領導,那麼你還是找督察好一點。

PS2:公安出具了不受案or不立案的書面通知,如何起訴公安請諮詢專業人士(能不能贏別問我,絕大部分的是不會贏的,因為絕大部分的公安不會亂來)。但是不要倒簽日期,否則你可能剛接到書面通知,就已經超過訴訟時效了。

本文原作者@少數派也是人 完全知道,大部分人都沒工夫和「拖字訣」對抗,乾耗著一般人耗不起。這是客觀困難,誰也沒辦法,但是受案回執這個事兒,至少是普通人通過幾個小時的努力,就比較容易得到的。

【02·如果你被打傷】

如果你被打傷,一定要當場讓警察給你開法醫驗傷單。如果傷勢需要先處理,先給自己拍照,或者去醫院邊處理邊讓醫院的人拍照(一般都會幫你,很多醫生一聽你是被打了,也會主動做),初步處理好傷口再讓警察給你開法醫驗傷單。

不要被搞混「傷情」和「傷殘」這兩種鑒定。傷情是——輕微傷、輕傷、重傷,這個和判刑有直接關係(只能法醫做)。傷殘則是「後遺症」,和賠償關係大,和判刑關係不很直接(很多機構能做這個鑒定)。

傷情——主要依據是當場法醫看到的傷勢輕重和潛在風險大小。所以多數不能拖太久。

傷殘——主要是幾個月的治療以後,傷勢穩定了,看看恢復的怎麼樣、後遺症、毀容這些長期而固定的結果。

PS:提示,法醫傷情不能強迫你做,也就是說如果你基於各種理由(比如打你的是你親人)不想做傷情鑒定,你可以不去做,反正沒傷情就幾乎不可能定罪。當然不及時做,可能就做不出來了。

PS2:有些傷,法醫會先開一個「初步認為不低於xx傷」,這個也可以,但是別忘了複查,法醫都會告訴你。

【03·你要去做筆錄啦】

怎麼做筆錄,多數公安都喜歡讓你先說一遍,他邊聽邊寫,字句一般都不是嚴格還原對話的原話而是歸納的。

只要事情寫清楚了其實無所謂,但是如果你很介意,你也可以要求「對話啥樣你就記啥樣」(只不過這樣比較惹人厭),講真,你是去報案的,不是討人嫌的,所以,別這麼玩,要是你真信不過警察,你可以自己寫啊,自己寫的總放心了吧,警察直接把你的內容附檔就行了,報案筆錄就是開頭結尾幾句話,內容看附檔。

另外不能排除有些時候因為各種原因,公安歸納後有些關鍵點可能和你說的意思不同了,有時候會有重大影響。這個沒有經驗的人可能意識不到,這沒辦法,只能看你本事或者提前找懂行的問清楚,要不然就是一字一句都跟你原話這樣記錄下來。所以,最好是我提議的,你自己寫!別偷懶,這是你自己的事情,要放心,當然得靠自己。

PS:千萬別聽警察說的「記錄不一樣也沒關係,這裡都有監控」(說完還給你指一下真的有攝像頭唉)。

他們確實有監控,但是1)調取極為困難;2)不一定是永久保存;3)有些沒錄音;4)有些根本沒開;5)可能是壞的。6)可能因為各種中毒、誤操作而被刪除且無法恢復(而且不一定有責任人)。7)很多時候執法記錄儀比監控攝像頭可信度高。

筆錄記錄一定要跟你說的一樣,這個不僅是對本人,對辦事警察也是基本要求,更是監督!所以,我們都支持你一定要核對筆錄,內容一樣,如果你還是跟經辦警察無法達成一致,我們的建議就是你自己寫!

PS:也千萬不要拒絕簽字!!你是報警的,不是來鬧彆扭的,你不簽字,人家可以當你沒來過!別傻了,趕緊簽!

再ps:有些人被詢問做筆錄的時候,多數是治安案件當事人,刑事的基本不敢的,也鬧彆扭不簽字,其實,不簽字只是讓看你筆錄的法制審核人或者法官看到你的態度而已,兩個以上在場民警以及監控錄像刻盤,就能證明這個筆錄是你說的,包括你當時認同或者不認同的經過,都會在錄像中存在。

【04·筆錄的簽字和核對問題】

筆錄做完了,就是核對筆錄和簽字。

首先一定要真的核對筆錄,別說你不識字啊,也別總認為有錄像。這很關鍵的,而且是先核實后簽字,而不是反過來(因為不排除有的人會跟你說,你先簽吧,簽了慢慢看)。尤其是一些關鍵點措辭不同可能會有很大區別。

雖然警察不會要求你,但是我建議各位每一頁都寫日期,這是允許的。

筆錄的最後一頁的最後一段,應該是「以上筆錄你看過,是否和你說的一樣?」這類話。沒有的話也不要緊,簽字的時候頂著筆錄最後一行簽字不留空白行。

現在很多地方筆錄都是列印版本的了,也有手寫的,不要糾結列印的還是手寫的,法律上都是認可的。

有的警察不太樂意改筆錄,但是重要點不改不行,只能你自己勉為其難,要不然不簽字。如果你自己報案,警察對你說「你不簽字那報不報案了」,那你要麼出去投訴,要麼就直接把筆錄拿過去簽「他不讓我改」。

不過嗎,沒必要鬧得那麼僵,你只要在你認為筆錄不當的地方寫上你自己的意思就行,相當於你自己改了,這是允許的,而且最後摁指印的時候,要摁幾個在修改的部分的上面,就行!

【05·執法記錄儀】

執法記錄儀開啟時,紅燈亮著是拍攝,綠燈是開機未錄狀態,所以開著的執法記錄儀一定有一個亮的燈,並不是特意為了防止隱蔽執法而特意弄的指示燈,燈亮著確實是提示所有人看到的人這台機器正在工作,個別的是不亮的。

而且執法記錄儀的抗摔、防丟失、密碼訪問刪除、和刪除的底層記錄還是比較完善的,相對來說比各種固定監控可靠性高。

你看警察來執法沒開的話,可以跟警察說請您打開記錄儀,目前應該沒警察敢說「就不開」。

另外在任何情況下,不要主動去碰警察的執法記錄儀(哪怕記錄儀正好擋住他警號),真碰掉了數據丟了可不就是你的責任么?

你對警務人員任何的身體接觸,都有可能被判斷為襲警動作,你要是被摜倒在地,別說是我教的,我這裡已經提出警告了,別說接觸警員身體,就是侵入一米內的安全距離都不行!

別玩火,別管你碰上的是好警察還是流氓警察,你都討不了好!

【06·自己錄音錄像的問題】

1)雖然很多警察極為反感,但是從道理上說,警察公開執法時(特別是他們自己也在錄像時),是沒有理由不讓人錄像的。特別是公安部提出指導意見是支持大部分情況下群眾可以攝錄執法現場的!

所以,你想錄就可以錄,但要注意場合地點,戒嚴現場,軍事禁地,等等地方,別說我沒告訴你!你可以監督警察不作為,但先得自己保證自己不被抓。

2)對便衣(不管是緝毒還是抓小偷的都算)從道義上說就是不應該把拍攝的東西放出去。當然了如果是抓嫖這種風險小的事兒,其實就算露臉了對警察的風險也不大。

不過原則上還是不應該公開傳播便衣的臉,因為抓嫖的也有可能會去抓毒販,不要因為你的緣故,對他人造成傷害,你會受到全社會的道德譴責的。

但是制服警察沒這個特權,他們穿著制服就是公開亮相的,你要是喜歡,就拍的好看一點,你要是不喜歡,可以專門拍人家形象不佳的,這也有助於監督他們作為,制服的就要昂首挺胸。

3)有死人或私密處暴露的,不應該不經處理就放在網上(除非你有非常合理的理由非此不可,並且做好了付出對應代價的準備,什麼是對應代價,那就是全國的罵聲,而且有記憶,網路你這個污點一輩子都洗不掉)。

4)錄音隱蔽,但是確實也發生過某些公務人員一邊說「你幹嘛動我」,一邊自己主動動手動別人(這就是他怕你錄音,所以語言上說的好像是你在動手)。

看到這種行為和話語明顯異常的公務人員,要立刻說「我沒動你,是你一邊說話一邊還動我」,有可能的就得開錄像了。你要是拍到了這種視頻,你就火了!我們都不反對你曝光!

5)被警察要求刪除甚至搶奪錄音錄像設備怎麼辦?首先一定別被搶走,只要對方沒拿槍,你跑就行了(注意交通安全)。你要確保你的拍攝行為是合法的,否則,警察喝令你停止拍攝,或者不許跑,你就得認真配合,逃跑造成的任何傷害,都得你自己承擔的!

你可以向110投訴說說警察為了刪錄像要搶你手機(對方只是讓你刪除沒搶的話你別添油加醋啊)。其實,除非物理損壞,不然,電子數據怎麼刪都是可以恢復的!警察沒有充分的理由要求你刪除錄像,你是可以不刪的。只是讓你刪除沒動手動腳的,你可以就不刪,但是往後退退別讓對方一伸手就能夠到。

最近有一個山東口音的在信訪室的小視頻,帶隊警察說不準拍,那個,其實,你拍,沒事,你看人家說是說了,但是沒過來強制拿掉拍攝者的手機。

6)如果對方真的說了有道理的話,但是你又不想刪或者認為對方是假公濟私的想要你刪錄像,也沒關係。你一定不刪,他不會強迫你刪,他會跟你說「警告你不許網上散布」。

(他這警告你確實得聽,別不當一回事,除非有極其正義的理由,比如警察撒大謊而你的錄像正好能揭穿他;但更多的情況可能是普遍現象、無傷大雅,而你卻把錄像放出去了,或者標題黨斷章取義……我前面說過的,責任自負)。

——當然了,我估計讀者們一般也沒這個時間和警察乾耗著,但我只管說方法,不管你們樂意不樂意乾耗著。

7)把手機文件在被刪除前上傳到其他網路空間。但是注意最好上傳到不公開的私密空間,否則如果真有非常不適宜公開的影像公開了,可能還是你自己倒霉。警察要進入私密空間刪文件,比用你的手機刪本地文件難多了。

我說的這些是針對警察不作為,或者亂作為等現象進行監督的時候所使用的,不能濫用,要注意分寸,比如,警察去處理醫鬧這種非常複雜的現場的時候,你拍歸你拍,千萬別去打擾人家,你若是違法阻礙了警察辦事,你就會正好成為警察的出氣孔!

PS:拍攝距離問題,一般建議3~5米以上,這個距離能確保雙方伸出手都不能一下夠到對方的手。有些警察極為反感你把錄像機貼著他臉拍——他們的反感非常合理,因為你就算拿個甜甜圈貼他臉上,他也不會高興吧?

具備挑釁和侮辱的成分的這種的動作,有可能會被認定為妨害執法!記住啊,警察暴力對付你是合法的,你對警察暴力是襲警,腦子一定要拎得清!

所以問題不在拍攝,而在距離,記住:別貼臉(你單獨拍個臉也不管用啊)。更加不能侵入警戒線內!你可能涉嫌違法的!

絕對不可以隨意向警察發問或者干擾正在執法中的警察,別以為你監督就是天王老子了,那些因為拍攝警察執法被拘留的,很多就是嘴欠不饒人的,我說你拍了就拍了唄,沒事你撩人家幹嗎?你不知道警察是國家暴力機器啊!

PS2:拍攝者最好不要參與到事態當中,離開衝突範圍,這樣才能理中客的記錄事態。拍攝的時候不要大呼小叫警察打人了,都長著眼睛呢,你喊也改變不了錄像里的影像,反倒招來警察盤查你,別以為警察不能找你,他們有權隨時查你,你還得乖乖的配合!

PS3:拍攝時不要舉著、伸著手機,很容易被誰拿走。

8)你自己做筆錄時,沒有規定能不能自己錄音錄像,習慣上好像不提倡,但是倒也沒人搜身(你如果是嫌疑人的話,就沒有這個待遇了)。

派出所接待大廳里如果貼「禁止錄音錄像」,不管公安部估計敢不敢為這種規定站台,你要遵守,公安部門也是防恐反恐部門,你別不當一回事,輿論上是一回事,現實中是另一回事,法律更是一回事,這是他們的地盤,不是公共場所。

若是你只拍筆錄,你可以問問筆錄民警,徵得同意,就行,一般沒問題,不同意就別硬來,筆錄不是隨便改的,拍不拍也不是重要問題。

【07·為什麼全篇文章好像是針對警察的?】

因為警察行業的「同袍之情」這種特性,在起到團結作用的同時,也讓警察系統的自我凈化能力受到不同程度的削弱。

正派的警察自己能做得好,但他們往往不會去清理(也沒能力清理)懶惰的、流氓的、老油條的、墮落的警察。所以平民每被那類警察耍一次,正派警察的力量就會削弱一分(對應的這類警察就會多得到一分威嚴「你看我多能耐,我能擺平事兒」)。

現代文明社會,總是需要警察這個行業的,但是整體里的正派警察越多(包括假裝正派的),整體氣氛就越好。我們不完全指望正派的警察自己去凈化警察隊伍,我們自己也能幹這事兒,或者促進他們幹事兒。

少數的警種(比如刑警),有一定的匪氣、痞氣、流氓氣,應該說是行業特殊需要,不能一概否定,表面的不一定就是本質的,能不能做事,要看他是不是真有本事!但廣大穿制服的交警、巡警、片兒警、治安警,正派作風越來越多越來越好。

本文改編者@椒江葉sir 認為,你做事情按照規矩來,要求警察按照規矩來,都是現代社會中有理走遍天下的表現,教你對付警察,是對付不按規矩辦事的那些警察!不是讓你跟認真辦事的警察懟著干!你要是挑事,那你只會被警察干!

【08·關於恐嚇威脅(這個和醫鬧比較相關)】

《治安管理處罰法》的42條其實對恐嚇有明確規定的,只不過公安用的少。當然了,怎麼留下對方恐嚇的證據就看各位自己的本事了。很多案件都是慢慢積累的囂張,等到不可收拾時,就不可收拾了。

許多的醫鬧就是這樣的威脅,至於付諸行動的那些,屬於有實際動作的違法行為,應該直接處理的,就不在恐嚇威脅這裡說了,那些往往涉及群體性事件,你叫葉色講,一下子也講不清楚,你就記住他講的保留現場證據這一點吧,足夠使用!

關於威脅這個事情,你要是真的頂真了,這事情是可以解決的,比如網上的辱罵或者威脅個人人身安全等,你去報警,人家不受理,你按照我第一條裡面說的多,你去起訴,這個一般都受理的,最後官司基本都能打的起來,就不多說了。

你千萬別再網上吼,艾特這個艾特那個,不夠的,你不去線下報警,網上這個不做算的,起碼筆錄你得做,否則,你就是說人家不給你幹活,人家也不認得,為啥,你根本就沒去過公安局任何一個單位,人家就賴掉了!

還有,你不要玩什麼網上報案,網上網警有人理你,是因為人家給你轉過去了,不是直接受理的,你要報警,很簡單,就是電話110,你的電話就是欠費也能打,你不去報,人家就不立,不查!就這麼簡單。

【09·身份證的檢查、警察證、行政執法證】

1)我們並不在意身份證的隨機檢查,但是如果硬說規定的話,在一般場合(排除掉身份證法所說的機場火車站捷運通道等),檢查應該基於「合理懷疑」。

所以,你警察如果沒有合理懷疑就上來查身份,一定會有人反感的,但是,反感不能反對,你別像什麼死磕律師網上說的一樣,之前還有錄像發出來說什麼在賓館里,我就不給你查身份什麼的,你要是遇上強硬的警察,人家先給你弄起來!你就白眼了!

也就是說身份證法要求警察至少要懷疑你有違法犯罪嫌疑。而按照基本的道義,他懷疑你、檢查你,你也可以問他「我到底涉嫌什麼違法犯罪」,罪名總不能不告訴你,警察哪怕編也應該編出一個來,一般的就是客氣的跟你說,核實比對身份,潛台詞就是是不是逃犯。

你雖然可以問,別追問,問到這裡就夠了,但是你一定要配合,你不配合,人家硬來,你就吃虧了,而人家卻是合法的。

深圳的那個警察查兩姐妹,後來在車上罵人家,錯的是後面的亂罵加上公權私用報復小姐妹,而不是當時查身份證錯了,這個要搞清楚!

PS:新的《警察法》如果這次修改成功,可能就能無需理由隨機檢查了。

2)行政執法證:這個證本意是區分「辦公室的行政人員」和「一線執法人員」。比如工商局有辦公室接待註冊的,也有出去查抄商店的,後者就必須有「執法證」。

人民公安是不需要執法證的,警官證就是公安民警的執法資格證,但是你要看清楚,這裡我跟你說的是人民公安,的人民警察有很多的警種,有公安,邊防,國安,還有武裝警察,司法警察,鐵路警察,還有森林警察等等,這裡,森林警察就是要執法資格證的,這也是他們自己的規定的,要在執法的時候出示,人民警察法裡面是沒有這說法的。

所以說,你別楞著頭往前沖跟人家逼著要執法資格證,人家一個警官證一亮就能辦你,你別不服氣。

你可以記住,你有權要求他們出示警官證,這是法律規定的,有時候,人家沒帶,你可以等人家拿來,或者不鳥他,但別搞他,你一撩人家,人家拿來證了,就又能辦你,要是你有什麼小辮子違法什麼的,你就千萬要老實,別學我教你的這招數,搞不好,要反噬的!

警察考行政執法證,是內部執法資格的一種審核,半桶水的人就解讀成沒有執法資格證就無權查辦你,不是這樣的,人家不能辦案,但是傳喚、強制、甚至抓捕等執法過程的環節等都是可以,就像協輔警協助交警拍照片貼條那都是允許的,就是打起官司,有警官證的就是有執法資格,警察證本身就包含了執法許可權。

【10·穿警服時能不能看他警察證】

1)從起碼的常識角度,來了個警察,我說你給我警察證,他回答我穿著警服呢,我就不給你看。那任誰也會懷疑這人是假警察吧?穿著警服的警察,執行公務時候可以不出示警官證,但,你要他出示的時候,他必須出示,這是有規定的,所以,你可以儘管要。

PS:我教你的是核實,查看,不是拿來左看右看不還,你要是引起警察誤判被人摁倒,我不負責的。也有人說,就算你給我看,我看不懂是不是真的警官證,怎麼辦?這個,葉色會說,法律有規定,假冒警察屬於招搖撞騙,而且是從重處理的那種,在這裡約束他們的!所以,是不是真的警察,你自己可以要他出示證件,自己還要長眼,你要是一定分不清真假,你就自認倒霉吧,我教不了你。

2)你可能會說「雖然給我看了,但人家警官證是偽造的怎麼辦?」,「或者說你還會逮捕證是偽造的怎麼辦」嗎?是的,有的,現實中就存在偽造證件騙人的事情,很多網路詐騙啊,假軍人啊,假警察啊都是偽造證件騙人的,你如果有這個想法,你也得先服從,有個說法,就是警察執法優先,公民存疑後置,你要是認為自己遇到了假警察,你可以要求打110核實,你盡可以核實的,但是現場你得服從,若是真的假警察,是絕對不會容許你打110的!你也不要不服從,真的壞蛋比警察更可能會傷害你!

3)有些警察認為按照《警察法》第三章「義務和紀律」的23條「人民警察必須按照規定著裝,佩帶人民警察標誌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證件,保持警容嚴整,舉止端莊。 」這句話,來證明「按規定著裝時,只要佩戴警察標誌或持有警察證之一,即可表明警察身份」。並且以此主張「這時就不用出示警察證了」。

這種警察到底法律啥水平啊……這一條是「義務和紀律」章節的,怎麼看也不是警察不攜帶警察證的豁免條款。你要他出示證件,他必須出示的,沒有可以不出示的可能!他拿不出,要麼就是沒帶,要麼就是不願意,不管怎麼樣,他都會吃癟!

4)公安部還有個《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證使用管理規定》第四條說的明白「人民警察證是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身份和依法執行職務的憑證和標誌。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在依法執行職務時,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應當隨身攜帶人民警察證,主動出示並表明人民警察身份。」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著裝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92號)第十一條 公安民警著裝時,應當隨身攜帶《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證》。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現場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操作規程-- 第六條 採取處置措施前,公安民警應當表明身份並出示執法證件,情況緊急來不及出示執法證件的,應當先表明身份,並在處置過程中出示執法證件;著制式警服執行職務的,可以不出示執法證件。公安部的指導意見就是人民警察證是人民警察執法證件,民警執法時應隨身攜帶,便衣民警應當主動出示;著裝民警可不出示人民警察證,但在執法對象要求出示時應當出示。

最後再強調一遍:「你給我看警察證」「我穿著警服呢,就不給你看證」——這種情況懷疑你根本沒警察證很合理吧?你可能撿到寶了,你錄下來,對照上面的規定,查你的那個警察是要吃生活的!但是,你不能用查看來玩警察,一般來說,玩警察的最後都吃虧了!但是,你是可以監督警察的,你的監督,人家是不得不重視的!

【11·和警察的肢體衝突】

警察是暴力機關,就算你當場能打贏幾個警察,甚至超過了楊jia那樣的瘋狂殺害6警、傷5警的惡劣程度,又能怎樣呢?證明你比警察能打?證明警察慫?你能單挑整個警察系統?你連半個派出所都單挑不了成么。

和暴力機關打交道,第一要義就是「不要和他們比暴力」。(正如徒手格鬥的第一要義是「盡量避免赤手空拳」一樣)。和警察動手,警察是合法的暴擊機器,你沒有合法的支持,不是頭腦發昏,絕對不能動手解決。你要懟警察,你就不能面對警察的強項上!

0)面對警察站位,最好距離對方2~3米左右,這是一個安全距離,確保自己和對方一起伸手,夠不到對方手(很多衝突都是從一方手指另一方,另一方拍打他手指開始的)

1)如果你擔心他們開槍,你就雙手舉起來,跪地上(如果是背對著槍口,別回身)這個國際通用,不丟人。別對著槍口還解釋,你這時候唯一該說的就是「我沒武器,別開槍」這類話。

2)如果你被他們壓在地上,別掙扎,很容易骨折或者壓斷肋骨的。還有可能出現雷yang那種自己嗆死自己的事兒(就算沒死,被壓住時嗆上一口也很難受吧)(看好了我說的是雷yang自己嗆死自己,我可沒說是警察弄死的)。

而且掙扎太猛了,可能導致上手銬非常緊和難受。

3)不要吐警察痰,理論上也可以用妨礙公務或侮辱行為來治安拘留,雖然他們現在還沒有襲警罪。

4)不要推搡,首先推搡和暴力行為有時候不好區別。其次推搡時警察很容易借力把你合法的摔倒在地。

5)千萬不要撓人!尤其是女的!你別看撓人其實沒多大傷害,但是傷口夠長是可能夠輕傷的。另外自己指甲撓劈了誰疼誰知道。

6)千萬不要去碰對方槍,搶槍,什麼後果你自己掂量。

7)產生爭執的時候,不要對保安、輔警亂說話,有任何話對領隊警察說。一般也不要同時和好幾個警察說話,找准一個領頭的說,因為警察是紀律部隊,出來出勤是要聽頭頭的,你博取別人同情沒多大意義。

8)不要憤怒生氣(不管是誰刺激你,你自己一旦失控,可能對你更不利)。撒潑打滾沒用,你知道警察天天見多少?(好吧,我知道這句話很多人不同意,會說撒潑打滾比有禮貌管用。我保留意見,你們隨意)。

9)對警察進行正當防衛問題。理論上是可以的,但是除非你真的願意承擔風險並且自信有充足的證據證明你的行為的必要性和正義性。

舉個例子,胡平那種喝醉酒(或者吸毒/明顯精神失常)的警察,拿槍出來,此時理論上你肯定是可以去合法的搶槍的,甚至看具體情況當場打死他也不能說一定犯罪。但是,空手奪槍?你不是腦袋腫了就是神經搭鐵了,趕緊走的遠遠的啊!而且,現實里到底有多少人能給你作證、有無視頻證據等等都很難說。

10)別說「有本事你打死我」,雖然理論上警察不能單憑這句話就打死你,但這麼說話很low啊,哪有比賤的。我這裡不說故意的那種啊,你要是碰上一個走火的,那可就後悔都來不及了!別以為中槍之後像電影上一樣能夥伴亂跳,現實中哪有這樣的啊!千萬別試!

【12·你耗得起么?】

我知道,絕大部分人根本耗不起,所以說這麼多誰有用誰用,耗不起吐槽我也無所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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