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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注|房產證「下崗」了? 房產證有你名≠房子是你的? 別被唬了!最清楚的解釋看這裡

近日,一篇《房產證下崗了!以後房產證寫誰名都沒用,有它房子才歸你》的文章引發關注和討論,還衍生出「房產證上有你的名字≠房子是你的」等內容。房產證自5月1日起「下崗」的說法是否正確?房產證上寫誰的名字是否不再重要?新的不動產權證與房產證有何區別?記者對此進行了核實。

5月1日起停發舊證頒發新證?

核實:該消息系舊聞,2016年底「頒新停舊」地市已達100%

網傳文章稱,「按照國土資源部的相關工作安排,5月1日起全國所有市縣停發舊證、頒發新證」,「要力爭今年年底前所有市縣停發舊證、頒發新證」。

但記者查詢國土資源部官網發現,「要力爭今年年底前所有市縣停發舊證、頒發新證」其實是2016年的工作任務,且未能在官方文件或政府網站上找到與「5月1日」時間節點相關的上述內容。

事實上,早在2016年年底,全國大部分地區就已經不再頒發房產證,而改發不動產權證。

據國土資源部官網消息,截至2016年年底,全國實現不動產統一登記「頒發新證、停發舊證」地市已經達到100%,除西藏部分縣外的所有省(區、市)的縣,全部實現「頒新停舊」。

另外,2016年5月,《不動產權證書和登記證明監製辦法》正式公布,明確《不動產權證書》《不動產登記證明》由國土資源部統一監製。

房產證與不動產權證有何區別?

核實:不動產權證新增不動產單元號、使用期限

對比發現,在內容上,不動產權證比房產證更加詳細。

房產證上寫有房屋所有權人、共有情況、房屋坐落、登記時間、房屋性質、規劃用途、房屋狀況、土地狀況等內容。而不動產權證在此基礎上,增加了不動產單元號、使用期限等內容。

根據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不動產以不動產單元為基本單位進行登記。不動產單元具有唯一編碼。

這一編碼就是不動產單元號,它由一串28位的數字組成,如同房子的「身份證號」,全國唯一。

房產證「下崗」作廢了?

核實:房產證仍然有效,並非一定要換新證

有人疑惑,舊的房產證還有效嗎?是不是必須去更換不動產權證?

根據2015年2月發布的《國土資源部關於啟用不動產登記簿證樣式(試行)的通知》,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按照「不變不換」的原則,權利不變動,簿證不更換,在依法辦理變更登記、轉移登記等登記時,逐步更換為新的不動產登記簿證。

對此,房地產相關法律界人士告訴記者,目前,新證、舊證同時具有法律效力,可以選擇換或不換。

他說,若不動產權利發生變更、轉讓,會為新的產權人頒發不動產權證書;若不動產權利不發生變更、轉讓,舊證依然合法有效,效力與不動產權證書相同,仍然可以辦理各種手續。

婚後共同出錢買房 只登記一人影響權益?

核實:就算產權登記上沒你的名,也有你的份

如果是領結婚證后共同出錢買房,但房產證或不動產權證(不動產登記簿)上只寫了一個人的名字,是否算夫妻共同財產呢?

「婚後共同購買一般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北京市兩高律師事務所律師姜寶說,但是婚後財產也會涉及很多問題,是否涉及一方父母明確為夫妻一方出資、是否屬於為夫妻雙方出資購買等。如果在婚姻存續期間,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所以,如果婚後雙方共同出資購房,就算不動產登記簿上沒你的名字,一般也有你的一份。

房產證上寫誰的名字不再重要?

核實: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但所有權人不一致情況極少

網傳文章稱,「房產證上寫誰的名字不再重要」「房產證沒有你的名字也無所謂,但是一定要在房產登記簿上有你的名字」。

這讓有些人擔心房子的產權問題,萬一房產證或不動產權證上有自己名字,但是房產登記簿上沒有怎麼辦?

姜寶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說,根據物權法,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

也就是說,若房產證或不動產權證的名字與不動產登記簿上的名字不一致,應當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

不動產登記簿由不動產登記機構保存。《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規定,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依法將各類登記事項準確、完整、清晰地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任何人不得損毀不動產登記簿,除依法予以更正外不得修改登記事項。

北京市某大型房產公司中介告訴記者,很少有房產證和不動產登記簿的房屋所有權人名稱不一致的情況,除非有人偽造假房產證,但這種證顯然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信息安全如何保護?

核實:三類人可以查詢不動產登記資料

不動產權統一登記后,可以對房產信息進行查詢。有人怕出現「以人查房」現象,即用姓名查詢的方式獲得他人的房產信息,用作不法用途。

對此,《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指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泄露不動產登記信息」,同時明確提出三類人可以查詢不動產登記資料。

一是權利人可以查詢、複製其不動產登記資料;二是因不動產交易、繼承、訴訟等涉及的利害關係人可以查詢、複製不動產自然狀況、權利人及其不動產查封、抵押、預告登記、異議登記等狀況;三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國家安全機關、監察機關等可以依法查詢、複製與調查和處理事項有關的不動產登記資料。

上述細則還指出,申請查詢的主體或者查詢事項不符合規定的,申請查詢的目的不合法的,不動產登記機構不予查詢。

重慶商報綜合報道

圖片來源於新華社

編輯:小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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