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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玉玉被電信詐騙案」宣判 主犯被判無期

消費者報濟南訊(記者尹訓銀)備受關注的「徐玉玉被電信詐騙案」7月19日上午在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判,主犯陳文輝因詐騙罪、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被判無期徒刑,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他6名被告人被判15年到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016年8月19日,臨沂市羅庄區聯考錄取新生徐玉玉被犯罪嫌疑人以發放助學金的名義,實施電信詐騙騙走9900元。案發後,徐玉玉與父親到公安機關報案,回家途中心臟驟停,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公安部組織山東、福建等地公安機關開展偵查。經查明,此案為犯罪嫌疑人陳文輝、鄭金鋒、黃進春、熊超、陳寶生、鄭賢聰、陳福地等人所為。公安部發出通緝令通緝上述嫌疑人,至2016年8月29日,該案嫌疑人全部落網。

2016年9月30日,臨沂市羅庄區人民檢察院對徐玉玉被電信詐騙致死案的犯罪嫌疑人陳文輝等7人,依法作出批准逮捕的決定。2017年4月17日,該案經審查終結,臨沂市人民檢察院向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訴。4月20日,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該案。

6月27日,該案在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陳文輝供述,2016年8月,他們冒充教育局、財政局工作人員,以發放貧困生助學金為名,騙取了徐玉玉學費共計9900元。除徐玉玉外,這7名被告人還騙取了山東、福建等地多名聯考生的錢款。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陳文輝等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實施電信詐騙,觸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均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文輝以非法方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觸犯《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的規定,應當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法庭辯論結束后,各被告人進行了最後陳述,均表示認罪悔罪。

該案庭審中,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公訴人當庭出示了相關證據,訴訟各方的焦點是被告人的詐騙行為與徐玉玉的死亡是否有因果關係。臨沂市公安局法醫和兩名法醫學專家就徐玉玉死亡原因出庭,結合徐玉玉被騙前身體狀況,被騙后的異常情緒及醫院的搶救病歷等綜合分析,認為徐玉玉死於心源性猝死,與徐玉玉被詐騙之間有因果關係。

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文輝、鄭金鋒、黃進春、熊超、陳寶生、鄭賢聰、陳福地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結成電信詐騙犯罪團伙,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過撥打電話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各被告人行為均構成詐騙罪。被告人陳文輝還以非法方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其行為還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陳文輝一人犯數罪,應依法數罪併罰。根據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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