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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說:我被你們欺負的不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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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夥伴對保險理賠沒有信心,總感覺保險公司會想方設法不賠錢,實際上並不是這樣,為了讓你對保險多一點點信心,也為了讓你對保險理賠的審核過程有基本的了解,今天分享一個理賠案例。

這個理賠案件的大致過程是這樣的:

被保人購買了一份重疾險,在等待期后出險,保險生效未超過2年,保單未進入不抗辯期。

被保人的疾病未達到重大疾病理賠標準,但達到輕症疾病的理賠標準。不過,理賠病歷資料中記載客戶有高血壓病史3年,投保時有詢問高血壓,客戶未如實告知。

這種情況下,客戶能否獲得賠償呢?整個理賠過程又是怎樣?下面是詳細信息。

背景信息:

被保人張某,男,40歲,2015年4月投保某重疾險,保額20萬,產品等待期180天,未過2年抗辯期。

被保險人於2016-2-16至2016-3-24因背部痛10小時入院,出院診斷:主動脈夾層、高血壓病、肝功能異常、心臟出血伴急性心包填塞、中度貧血。

於2016-3-9行主動脈夾層腔內隔絕術;(左)經皮頸動脈支架置入術;(左)鎖骨下動脈支架置入術,轉手術室行心臟冠脈破裂修補術。

既往史:既往「高血壓病」3餘年。

客戶張某現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理賠員A:

1、被保險人此次診斷的「主動脈夾層」屬於急性疾病,病史記載明確,進一步核實無意義;

2、考慮照會職業。

諮詢上級意見;

理賠員B:

初步判斷不符合合同約定的重大疾病(主動脈手術),符合輕症疾病(主動脈內手術)。

主動脈手術

指為治療主動脈疾病,實際實施了開胸或開腹進行的切除、置換、修補病損主動脈血管的手 術。主動脈指胸主動脈和腹主動脈,不包括胸主動脈和腹主動脈的分支血管。

動脈內血管成形術不在保障範圍內。

主動脈內手術

為了治療主動脈疾病實際實施了經皮經導管進行的動脈內手術。主動脈指胸主動脈和腹主動 脈,不包括胸主動脈和腹主動脈的分支血管。

初步調查意見

走訪XX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XX市醫保/農合,調取診療記錄。

並照會職業、2014-2015體檢報告。

理賠員A:

客戶表示2014-2015年沒有進行體檢無法提供體檢報告。

調查已回:

走訪XX大學附屬第一醫院,被保險人2016年02 月16 日-03 月24日住院屬實,既往「高血 壓」3 年余;

走訪XX市醫保,僅3次報銷記錄:

2016年於XX縣第二人民醫院有1 次住院報銷記錄,疾病名稱為高血壓病、抑鬱症、高血壓1 級;

2016年4月就診XX縣XX鎮XX社區衛生服務中心。

門診:

2013-04-14,診斷:足關節痛;

2013-08-23,診斷:淺表損傷;

2014-07-31,診 斷:足挫傷;

2014-05-29,診斷:淺表損傷;

2014-11-27,診斷:齲齒;

2015-08-04,診 斷:帶狀皰疹;

2016-03-29,診斷:肺部感染;

2016-03-29,診斷:胸痛。

核保員:

投保告知書明確詢問高血壓,客戶回答為「否」。

根據理賠資料,客戶患高血壓三年余,不規律服藥氨氯地平片,平素收縮壓140- 150mmHg,本次住院血壓170/89mmHg。

客戶在投保前已存在高血壓,未規律治療而存在藥物變化,按照產品核保規則屬於拒保病症,如投保時告知則應不予承保。

理賠員A

既往「高血壓病」3餘年,核保意見拒保。

但無證據表明「高血壓病」與本次診斷的「主動脈夾層」 有直接的關聯,被保險人此次「主動脈夾層」並已行介入手術治療,已達合同約定的輕症疾病標準。

因輕症疾病給付以後合同繼續有效,結合核保意見:「既往「高血壓病」3餘年,核保意見拒保」。故建議本次給付輕症疾病保險金6萬元, 同時予解除保險合同。

建議先電話溝通。

諮詢上級意見。

理賠員B

被保險人既往「高血壓病」3餘年,核保意見拒保。

被保險人此次「主動脈夾層」並已行介入手術治療,已達合同約定的輕症疾病標準。

但無證據表明「高血壓病」與本次診斷的「主動脈夾層」有直接的關聯,建議本次給付輕症疾病保險金6萬元,同時予解除保險合同。

建議先電話溝通。

報上級審批。

理賠員C

予以解除合同不退還保費。

據調查資料示:

被保險人於投保前已發現「高血壓病」,投保時未如實告知,且未告知事項足以影響我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按照保險法第十六條和保險合同第26條約定,予解除保險合同並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協談員:

后案件一直與客戶協商處理,未達成處理協議;

2016-07-13 我部接到投訴組轉辦監管投訴案件,知悉客戶因對理賠不滿向監管提起投訴, 且客戶表達出協商述求。

考慮到我公司未獲取到投保前高血壓的就診記錄(僅病歷顯示高血壓3年);且被保險人本次確診情況已達到輕症(估損6w),高血壓與主動脈夾層的關聯雖難以排除,但直接證據力度薄弱;綜合考慮證據力度薄弱情況以及監管投訴風險,我部和客戶協商處理此案。

案件經服務組2016-07-17與客戶溝通協商,目前簽署理賠協議:支付協議金額9萬元,合同終止。

建議按照協議給付協議金額90000元,本合同終止。

諮詢上級意見。

協談員B

同意按照和解協議,一次性給付協議金額90000元,本合同終止。

不知道你看明白沒有,

客戶投保時候沒有如實告知有高血壓,如果投保如實告知有高血壓,根據客戶高血壓病情核保結論是拒保。

按照保險法第十六條和保險合同關於如實告知的約定: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保險公司是有權解除該份保險合同的,並且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可以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該份理賠案件的最終結論也正是這樣:解除合同不退還保費。

可客戶對理賠結論不滿意,向保監會投訴,保監會把投訴案件又轉交給保險公司處理,保險公司考慮監管投訴等風險,最終與客戶達成協議:支付協議金額9萬元,合同終止。

對這樣的理賠結論有什麼感想?

這是很經典的一個理賠案例,保險公司每天都在這樣被消費者吊打。

就理賠這塊兒來說,保險公司真的是弱勢群體,作為保險行業的一名從業人員,我每天看到的並不是保險公司欺負消費者,而是被消費者欺負。

不如實告知本就是被保人的錯,保險公司按照條款約定行使解除合同的權利,卻遭到投訴,更可怕的是一個監管投訴就能讓保險公司改變本來正確的理賠結論。

再換個角度講,對於合理理賠,保險公司是不可能拒賠的。

你要知道,在保險公司從事理賠工作的,並不是保險公司的大老闆,如果是大老闆把你拒賠了,省下的錢都是他的利潤;從事理賠的實際上都是像我這樣的小職員,屬於公司千千萬萬螺絲釘中的一個。

理賠人員在處理理賠案件時候都是嚴格按照條款執行的,因為把錢理賠給你,他並不會損失一分錢;把你拒賠了,他更不能從中獲利一塊錢;影響他理賠決定的只有一個指標:出具的理賠結論是否有差錯。

你可能會想,如果保險理賠真的這樣公正合理,消費者為什麼對保險公司的印象會這麼差呢?為什麼都說「保險都是騙人的」?

很好理解,在前篇文章中我分享了一個重疾險被拒賠的案例,原作者在知乎的回答有2萬人點贊,而問題的瀏覽量更是有250萬人之多。

僅就這個案例而言,保險公司拒賠並沒有做錯什麼,但是對於不了解重疾險的普通消費者來說,它卻進一步印證了「保險都是騙人的」的觀點。

無論對錯,一個小小的拒賠案能影響百萬人;而一個百萬保額的理賠案件可能還影響不了100人;一個負面消息,一個正面消息,在這樣的懸殊對比下,保險公司的名聲如果很好,會是一件奇怪的事情。

希望今天的案例能讓你對保險理賠多一點點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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