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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開採等八類高風險企業將強制投環責險

原標題:石油開採等八類高風險企業將強制投環責險

環保部與保監會近日聯合發布環責險強制投保徵求意見稿,對須強制投保行業作出明確規定

為完善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機制,6月9日,環保部與保監會聯合發布《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提出在環境高風險領域建立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制度。意見稿要求,在境內從事石油和天然氣開採等八類環境高風險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以下簡稱環境高風險企業),應當投保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以下簡稱環責險).

對此,有分析指出,整體而言,環責險對保護環境污染受害者意義很大,對降低企業污染風險有好處。在一些環境污染威脅較大的行業採取強制險,肯定會帶來積極意義。但是,這也會給企業帶來一定的負擔,而企業增加的成本或將被轉移至產品端。

八類企業強制投保

所謂環責險,是指以從事環境高風險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因其污染環境導致損害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為標的的強制性保險。

資料顯示,2006年,國務院出台《關於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明確要求開展環責險試點。此後,國務院印發的《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十二五」規劃》等重要文件均明確要求推進試點工作。

根據國務院工作要求,2007年、2013年,環境保護部聯合保監會兩次發布文件,指導地方推進環責險試點工作。目前,全國大部分省份已開展環責險試點,覆蓋涉重金屬、石化、危險化學品、危險廢物處置等行業,險企已累計為企業提供超過1300億元的風險保障金。

雖然投保環責險可解決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問題,但依舊有部分高風險企業不願投保。為堵住高風險企業風險,意見稿列出了八大類別的企業必須投保。

一是從事石油和天然氣開採,基礎化學原料製造、合成材料製造,化學藥品原料葯製造,Ⅲ類及以上高風險放射源的移動探傷、測井等;二是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

三是建設或者使用尾礦庫;四是經營液體化工碼頭、油氣碼頭;五是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突發環境事件風險物質及臨界量清單》所列物質並且達到或者超過臨界量;

六是生產《環境保護綜合名錄(2015年版)》所列具有高環境風險特性的產品;七是從事銅、鉛鋅、鎳鈷、錫、銻冶鍊,鉛蓄電池極板製造、組裝,皮革鞣製加工,電鍍,或生產經營活動中使用含汞催化劑生產氯乙烯、氯鹼、乙醛、聚氨酯等;八是國務院規定或者國務院授權環境保護部會同保監會規定應當投保的其他情形。

此外,2005年以來發生過特別重大、重大或者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的企業也應當投保環責險。

去年全國投保1.44萬家次

據環保部介紹,2016年,全國環責險投保企業1.44萬家次,保費2.84億元;保險公司共提供風險保障金263.73億元。《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這相對於3萬億的保費規模來說幾乎可以忽略不計。

此外,2014年12月環保部公布的數據顯示,8年來(2007~2014年),投保環責險的企業已經超過2.5萬家次,保險公司提供的風險保障金累計超過600億元。2015年環保部公布的數據顯示,從2007年至2015年第三季度,投保環責險的企業已經超過4.5萬家次,保險公司提供的風險保障金累計超過1000億元。

從上述數據中不難發現,2015年投保環責險的企業已經超過2萬家次,相對而言,2016年全國投保企業家次在上年基礎上有所縮減。對此,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環境資源法研究所所長王燦髮指出,的環境保險此前不是採取強制投保方式,排污企業不願意主動投保,保險公司做這方面業務的積極性也不高,推進並不順利。

王燦發解釋道,企業不願意投保是因為一旦投保需要掏錢,過去環保執法不嚴,企業即使造成環境損害,被要求賠償的可能性也比較小,環境保險的實際賠付率特別低,企業沒有積極性。此前接觸的一些保險公司在這方面也有困惑,保險公司不了解企業經營在環境上的風險,賠償多少心裡也沒有底。

「(環境保險)如果要真正做起來就必須要採取強制保險,對環境危害比較大的(行業),應該實行強制保險。總體來說,在一些重點領域實行環責險,對於環境修復、賠償將會帶來積極影響。」王燦發說。

此外,也有業內人士指出,環責險在產品設計上存在問題,如賠付率低下,保險費用偏高,對於企業來說不具備吸引力等。對此,一位保險行業專家在與《每日經濟新聞》記者交流時認為,環責險一旦發生損失即為大損失,應當以十年、二十年的經驗數據作為參考,而較短時期的費率高低並不能說明問題。

增加成本或轉移至產品端

意見稿規定,環責險的保險責任包括第三者人身損害、第三者財產損害、生態環境損害、應急處置與清污費用四個方面。

在賠償方面,意見稿提出,環境高風險企業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因污染環境造成損害,受害者在保險合同有限期屆滿后三年內向環境高風險企業提起環境損害賠償請求,由環境高風險企業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的,保險公司依法在環責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

同時,意見稿中指出五類情形保險公司將不予賠償,具體包括: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導致的損害;環境污染犯罪直接導致的損害;故意採取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直接導致的損害;環境安全隱患未整改直接導致的損害;環境保護部和保監會確定的可以除外的其他損害。

王燦發認為,在一些污染風險較大的行業應該實行環責險,但是,需要下很大的力氣來做。採取強制保險之後,也會給企業帶來一定的負擔,如何盡量減輕企業額外負擔也是需要考慮的問題之一。

對此,北京德和衡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海軍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環責險對環境修復來說是有好處的,但對企業來說會增加比較大的支出。不過,如果是整個行業都實行強制保險的話,即使成本上升也是整個行業成本的整體上升,增加的成本最終可能會轉嫁到產品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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