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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解答|朋友圈以及微商類交易如何進行消費維權?

近年來,隨著微信的普及,微商也越來越火。相信很多朋友都會有微信購物的體驗,然而伴隨著朋友圈交易的人越來越多,微商交易陷阱等網路詐騙的問題也日益突出。打著所謂「微商」「真品」「海外代購」等名義從事的網路欺詐屢見不鮮。近日,消費保就接到不少關於微商交易陷阱等網路詐騙的投訴。

案例一:2017年3月2日陳先生在微信朋友圈購買了三盒名為XH 天然膠乳橡膠避孕套,總計消費金額180元整,該商品於3月4日簽收,次日使用過程中,卻發現私處有刺痛和灼熱感,女性感覺有明顯不適,后諮詢購買的商家,該經銷商以安全套內好友玻尿酸,和物理作用謊稱這是正常現象,事後第三日女性私處感覺有明顯過敏現象,癥狀是私處奇癢難忍,后又一次詢問經銷商,該經銷商以婦科病嚴重為幌子再一次進行欺騙誘導,並讓陳先生進入企業網站進行防偽碼查詢,后經查詢,卻發現該網站是一家名為北京聯耘多彩科技開發有限公司所設立的網站,並不是消費者權益保護網官方網站名下的子網站,陳先生後續與微信經銷商爭論后無果,該商家之後卻將陳先生微信拉黑。

案例二:2016.12.8翟女士在廣州滿義萬網路科技有限公司的微信公眾號購物反全款平台買了一個家居吊籃椅,未發貨狀態,晚上購物平台就進不去了。直到今天之前聯繫的微信客服也不回復了,平台還是進不去App也什麼也沒有了,之前群聊的微信群也被客服解散了,買的東西也沒發,錢昨天已經通過支付寶在平台支付了。

律師解答

第一個問題,微商交易的事件雙方不能算作經營者和消費者的關係?受不受相關的法律的保護?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 條之規定,所謂經營者,系指從事商品經營或者營利性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因此,經營者的法律主體身份涵蓋了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三類,從上述兩個案例中微信經銷商、公眾號表現出的銷售模式,無論是由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提供商品或服務,該提供商品或服務的法人、其他組織或個人均可以界定為法律上的經營者。而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條之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上述案例中陳先生、翟女士均為生活消費所需而購買商品,符合消費者定義。因此微商交易的雙方屬於經營者與消費者的關係,受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網路交易管理辦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消費者投訴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制。

第二個問題,關於微信平台交易,現行國家有沒有一個明確特定或者相適應的法律法規去監管和約束?

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於2014 年1 月出台的《網路交易管理辦法》第3 條第1 款則明確規定:「本辦法所稱網路商品交易,是指通過互聯網(含移動互聯網)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其中明確包含了移動互聯網,微信平台交易主要通過手機終端完成,屬於移動互聯網的範疇。

而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4條第1款規定,消費者通過網路交易平台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繫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賠償;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於消費者的承諾的,應當履行承諾。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4條第2款規定,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銷售者或者服務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銷售者或者服務者承擔連帶責任。

這意味著,微信平台交易同樣受到《網路交易管理辦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合同法》、《侵權責任法》、《產品質量法》等諸多法律法規的監管和約束。

第三個問題,關於微信平台認證的經營主體(比如某企業公眾號商戶平台)出現交易糾紛,微信作為平台方有沒有監管職責,或者說起到怎樣的監管作用?

根據《網路交易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經營者應當對申請進入平台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體工商戶的經營主體身份進行審查和登記,建立登記檔案並定期核實更新,在其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醒目位置公開營業執照登載的信息或者其營業執照的電子鏈接標識。」

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經營者應當建立消費糾紛和解和消費維權自律制度。消費者在平台內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發生消費糾紛或者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消費者要求平台調解的,平台應當調解;消費者通過其他渠道維權的,平台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經營者的真實的網站登記信息,積極協助消費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根據上述規定,微商依託於微信平台,騰訊公司對微信平台上交易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應根據《網路交易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提供服務,起到事先審核、事中監控、事後積極處理的作用。

第四個問題,對於沒有經過微信平台認證的三無個體經營者,微信微信有沒有監管職責,如果沒有,對於這一類型的受害群體,該走那些渠道去維權(如果有)?或者如何去防範掉入這樣的「消費」陷進?

雖然騰訊公司推出微信的功能時,僅僅將其定位為移動手機端社交平台,而非移動商務平台。但時至今日,微信已然成為了一個如同淘寶京東一樣的大型網路交易平台,因此,只要在該平台實施交易的經營者,平台都必然負有監管職責。

發生上述侵權行為,受害者應當及時保留固定證據,第一時間向平台舉報,要求平台提供經營者的相關信息,並凍結相關經營者的賬戶。同時還可以相工商部門投訴,涉及金額較大,造成損害後果構成犯罪的,還可以向公安部門報案。

消費者在微信中涉及交易時,不要因為便宜,或者從眾心理,購買毫無保障的三無產品(無生產日期、無質量合格證以及無生產廠家)。購買前先上網查一查這個品牌在網上都有什麼反饋或者是否有官方網站等。如果有廠家或者公司名稱的,可以通過工商部門的企業信用網站查詢。在選擇交易方時可以選擇貨到付款或者銀行轉賬的方式,切勿直接通過微信轉賬的方式進行支付。一旦發現自身利益受到損害,通過上述方式可迅速保留固定證據,及時向工商或者公安部門控告、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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