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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張家口經開區公租房分配方案公布

為解決全區城鎮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問題,確保我區保障性住房分配的公開、公平、公正,根據《張家口市保障性住房並軌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及本轄區的公租房需求現狀,經區管委會同意特制定本分配方案。

一、張家口經開區公共租賃住房申請的對象及條件

(一)城鎮低收入家庭(含最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請保障性住房,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本轄區城鎮非農業常住戶口且在當地實際居住。

2.無住房或現有住房建築面積在人均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總建築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下。

3.家庭人均收入符合當地民政部門認定的低收入(含享低保家庭為廉租房待遇)或中等偏下收入標準。

4.申請家庭出具同意審核機關核實申報信息且同意進行公示的承諾,申請人需有擔保人或擔保單位為其提供擔保,一個擔保人只能為一個申請人提供擔保。

5.轄區人民政府規定其他條件。

申請保障房家庭的收入和住房面積具體標準如有變動,應及時到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登記告知,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對社會進行公布。

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家庭只能申請一套保障性住房。

(二)新就業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申請住房保障的,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年滿18周歲以上(含18周歲),外來務工人員男申請人55周歲以下(含55周歲),女申請人50周歲以下(含50歲)。

2.在本地有穩定的勞動關係並實際工作,在申請之日前已與本地用人單位簽訂勞動(聘用)合同;

3.在本市區無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設用地和自有住房,且未享受住房保障;

鄉鎮教師、醫務工作者、引進人才等群體申請保障性住房應同時符合上述條件。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申請廉租住房:

(一)無本轄區城鎮戶口;

(二)家庭成員擁有私有住房;

(三)家庭成員承租公有住房;

(四)已購買待入住或者動遷已安置住房的;

二、張家口經開區保障房分配原則和標準

保障性住房分配原則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進行評分排序,廉租房以得分從高到低排序,公租房按年齡等順序評定入住對象。

(一)公租房分配程序

公租房以申請人年齡從高到低進行排序分配房屋,同年齡段申請人以抽號先後順序分配。抽號時間、地點由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負責發布。分配按住房保障部門審批時間節點,分批次進行。按批次本轄區居民優先排序分配后,外來務工人員再進行排序分配。

(二)廉租房評分標準及分配程序

1.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截至申請之日領取最低生活保障已滿24個月且申請時仍在冊)計30分。

2.無房戶(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經社區和住房保障部門確認沒有自有住房)計30分。

3.申請人家庭屬「三無家庭」計10分。

「三無家庭」是指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人、撫養人或扶養人(或法定贍養人、撫養人或扶養人喪失贍養、撫養或扶養能力)的家庭。

4.申請人年滿50周歲(以身份證上註明的出生日期至申請之日計算)的計5分。申請人家庭成員中有多人年滿50周歲的,累計計分。

5、按家庭成員有重大疾病評分

申請人家庭成員中有一人患有重大疾病的計15分。申請人家庭成員中有多人患有重大疾病的,累計計分。

6.按家庭成員有殘疾評分

申請人家庭成員中有殘疾的,殘疾一級最高計35分、殘疾二級最高計30分,殘疾三級最高計25分、殘疾四級最高計20分。申請人家庭成員中有多人殘疾的,累計計分。殘疾等級以殘聯頒發的殘疾證為準。

殘疾一級:肢體35分(下肢體為35分、上肢體30分)、視力25分、智力、精神、聽力20分;

殘疾二級:肢體30分(下肢體為30分、上肢體25分)、視力20分、智力、精神、聽力15分;

殘疾三級:肢體25分(下肢體為25分、上肢體20分)、視力15分、智力、精神、聽力10分;

殘疾四級:肢體20分(下肢體為20分、上肢體15分)、視力10分、智力、精神、聽力5分。

7.按家庭結構評分

⑴喪偶的單親家庭計10分。

⑵離異的單親家庭(截至申請之日離異滿24個月,以離婚證簽發日期為準)計5分。

8.其他情形加分

申請人家庭是民政部門認定的六級以上殘疾軍人及「三屬」的計10分,其他優撫對象的計5分。

廉租房以得分從高到低排序分配。得分相同的家庭,按照抽號順序進行分配。

三、張家口經開區公租房審查程序

由社區、村委會對申請家庭進行資格初審,將符合條件申請家庭資料上報辦事處、鎮政府進行複審。辦事處、鎮政府對符合條件資格申請人進行資料複審後進行公示。辦事處、鎮政府複審通過家庭資料報至區民政局進行資產審核,民政審核通過家庭資料報送區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由區住房保障管理中心進行最後核查分配,並將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進行網上公示,公示時間為一周。對無投訴或經調查核實投訴不實的,確定為符合住房保障分配條件的申請人,最終確定入住名單后予以公布。

四、簽訂保障性住房租賃合同

取得入住資格的住房家庭,攜帶有效身份證、戶口本、低保證等相關證件,到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指定分配地點簽訂住房租賃合同(租賃合同一年一簽)。承租住戶要按時足額繳納住房租金以及所發生的水費、電費、採暖費、有線電視費、物業費等費用。其中廉租住房租金平均為每月1.21元/平方米;公租房租金為物價部門核定市場租金的70%收取。

五、年審退出

區住房保障部門每年組織相關部門對享受保障性住房家庭的收入、住房、家庭成員等情況進行年審,對以下情況的住房租住家庭,由住房保障部門收回其租住的保障性住房:

(一)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內居住的(以煤氣、水、電費等使用記錄查證)。

(二)累計6個月以上未繳納租金的,申請人拒不繳納的,由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交納租金。

(三)不再具備租賃保障性住房條件,經催告拒絕退出的。

(四)有關信息發生變動超過規定條件不告知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的。

(五)轉租、出借保障性住房的。

(六)損毀、破壞所租住保障房,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結構和配套設施,或者不當使用造成重大損失的。

(七)外來務工人員經年度審核不在本轄區內務工的,需退出保障房。外來務工人員年滿65周歲時一律退出保障性住房。(年齡以身份證註明的出生日期為準)。

(八)法律、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六、監督管理

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保障性住房分配接受社會監督、輿論監督、行政監督、法律監督。

(一)對弄虛作假騙取保障性住房的個人,由區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取消其保障性住房保障資格,收回已分配的保障住房;對出具虛假證明的單位和個人,按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二)設立舉報電話(5900082)、舉報信箱([email protected])。建立投訴、處理工作制度,對投訴的問題要及時調查處理。

本方案自2017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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