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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聚焦丨主攻森林火災隱患!廣東展開隱患排查和整改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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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7日,廣東省森林防火指揮部、廣東省林業廳下發通知,從8月7日至9月30日,在全省範圍內開展森林火災隱患排查和整改工作,並於10月1日起對引發森林火災風險點實施嚴格監管和督查。

廣東省森防指、省林業廳在通知中說,森林火災隱患是引發森林火災的根源,是造成森林火災重大損失的直接因素。徹底排查森林火災隱患,著力落實整改,是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的根本,是減少森林火災發生的關鍵。

各級森林防火指揮部、林業主管部門要迅速行動起來,嚴格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和省林業廳的具體要求,將森林火災隱患排查和整改工作作為當前的重點工作,加強組織領導,層層明確任務,強化責任擔當,切實把這項工作抓嚴抓細抓實抓出成效。

各地要成立專項工作領導小組,制定隱患排查和整改工作方案,主要領導負總責,分管領導具體負責,逐級逐項落實責任,確保隱患排查到點到位,整改措施紮實有用,確保森林防火工作不出問題,為黨的十九大順利召開營造平安環境。

通知要求各地各單位要嚴格按照《森林火災隱患評價標準》,逐級逐項開展排查與評價。要針對森林火災隱患排查出的問題,按隱患風險類型、風險內容、責任主體和責任人等基本情況進行詳細登記,建立信息檔案和動態監管台賬。對排查存在森林火災隱患的事項和風險點要及時下達整改通知書,明確整改主體責任和監管責任,並監督其限期整改,及時消除森林火災隱患。對林區範圍內的廠礦、油(氣)站、易燃易爆物品倉庫和電力、電信線路、石油天然氣管道、垃圾焚燒場以及鐵路、高速公路、國道、省道林緣兩邊可燃物、軍事設施、林內墳地、林緣林內廟宇(寺)及田林交界處等區域的森林火災風險點開展隱患排查,實施全方位嚴格監督,並建立明察暗訪、聯合督導、定期通報、責任追究等制度,強化督促落實。

通知要求各地各單位要建立森林火災隱患排查整改工作機制,落實責任人,明確隱患排查與整改工作責任主體,對責任人不作為、慢作為或履職不到位,致使森林火災隱患排查工作不徹底,導致森林防火工作出現問題的;或者應及時發整改通知書而未發出,導致森林火災隱患排查與整改工作不落實、不到位,相關地方森林火災隱患非常嚴重,造成森林火災重大損失和社會影響的,要嚴格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針對排查出來的森林火災隱患要及時發出整改通知書,強化督促整改,對拒絕執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在規定期限內仍未消除隱患的單位或個人,要嚴格按照《森林防火條例》《廣東省森林防火條例》有關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森林火災隱患評價指標

一、責任落實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判定為森林火災隱患:

(一)未依法實行森林防火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未設立必要的森林防火指揮機構及辦事機構。

(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未按規定將森林防火基礎設施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森林防火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三)地方人民政府未按規定建立森林防火聯防機制,確定聯防區域,開展聯防工作。

(四)未劃定轄區內森林防火區、未規定森林防火期,或已劃定森林防火區、規定森林防火期但未向社會公布。

(五)森林防火期內,未根據森林火險預報採取相應的預防和應急準備措施。

(六)森林防火期內,預報有高火險天氣時,未按規定劃定森林高 火險區,規定森林高火險期。

(七)未按規定及時製作發布森林火險預警預報信息。

(八)未按規定編製森林火災應急預案。

(九)未按規定開展必要的森林火災應急預案的演練。

(十)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和個人未按規定建立森林防火責任制,劃定森林防火責任區,確定森林防火責任人,配備森林防火設施和設備。

二、火源管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判定為森林火災隱患:

(一)未按規定對重點進山路口和重點防火區域進行火源管控,未對重點監控對象進行嚴格監管。

(二)護林員未按規定上崗,發生脫崗、漏崗的,護林員對森林防火區內違法用火未發現、未及時制止、未及時報告。

(三)森林防火期內,在森林防火區內吸煙、上墳燒紙、燒荒、野炊、燃放煙花炮竹等野外用火。

(四)森林防火期內,森林防火區特殊需要的野外用火或者實彈演習、爆破等活動未按規定進行審批,或批准的用火未按照安全用火規程實施。

(五)森林高火險期內,在森林高火險區內未按禁火令杜絕一切野外用火,對可能引起森林火災的居民生活用火未嚴格管理。

(六)森林高火險期內,未經批准進入森林高火險區或者未按批准的時間、地點、範圍開展活動。

三、防範措施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判定為森林火災隱患:

(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未組織有關部門對森林防火區內有關單位的森林防火組織建設、責任制落實、設施建設等情況進行檢查,或者檢查中發現森林火災隱患,林業主管部門未及時下達整改通知書並督促整改。

(二)未按規定清除可燃物或者清除可燃物不徹底。

(三)未按規定開設森林防火隔離帶或者已經營造、開設森林防火隔離帶但達不到要求。

(四)應進行計劃燒除但未按規定執行。

(五)電力、電信線路和石油天然氣管道的森林防火責任單位,未在森林火災危險地段開設防火隔離帶,或者未組織人員進行巡護。

(六)通過林區的鐵路經營單位未按照當地人民政府的規定對鐵路沿線森林火災危險地段採取防控措施。

(七)通過林區的公路管護單位未及時清理轄區內公路沿線可燃物,未建立護林防火巡護制度,未落實巡護工作。

(八)森林防火期內,進入森林防火區的各種機動車輛未按規定安裝防火裝置,配備滅火器材。

四、隊伍建設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判定為森林火災隱患:

(一)未按規定組建森林消防專業(半專業、應急和群眾)隊伍。

(二)未按規定解決森林消防專業(半專業)隊伍營房、訓練場地及訓練器材。

(三)森林消防隊伍未按規定定期開展培訓和演練。

(四)森林防火指揮機構及森林消防隊伍對森林火災應急預案不熟練,森林消防專業隊伍達不到規定人數,不能熟練使用滅火機具,缺乏火場緊急避險和安全自救常識。

(五)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未按規定配備護林員。

五、 應急處置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判定為森林火災隱患:

(一)未在行政區域內公布森林火警電話。

(二)未按規定建立森林防火值班制度,森林防火值班人員不在崗備勤,值班電話不通。

(三)未按規定在森林高火險期森林高火險區實施森林消防專業隊伍靠前駐防。

(四)未按照規定執行森林火災報告制度,瞞報、謊報或者故意拖延報告森林火災。

(五)發生森林火災,未及時啟動相應的森林火災應急預案,未制定切實可行的撲火方案,未及時採取撲救措施。

(六)未建立撲救森林火災前線指揮部,前線指揮員沒有及時到達火場一線指揮,或者遠離火場,不了解火情。

(七)未按規定落實安全撲火措施。

(八)明火撲滅后,未全面檢查火場,清理余火,看守火場,未經驗收合格提前撤出看守人員。

六、設施設備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判定為森林火災隱患:

(一)未按規定配備種類齊全、數量充足、性能良好的機械、器具、車輛等物資設備。

(二)未按規定建設森林防火物資儲備庫;撲火器材裝備損毀、報廢未及時處置更新。

(三)對配備的車輛、機具、通信等裝備未及時檢修,致使不能正常工作。

(四)在林區依法開辦工礦企業、設立旅遊區、新建開發區或者進行工程造林,其森林防火設施未與該建設項目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

七、宣傳教育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判定為森林火災隱患:

(一)未按規定開展森林防火宣傳活動。

(二)森林防火期內,未按規定設置森林防火警示宣傳標誌。

(三)森林防火期內,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未按規定對進入其經營範圍的人員進行森林防火安全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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