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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海陽搗毀「維卡幣」、「UM理財」虛擬貨幣傳銷組織

作者 法制日報記者 孫安清 通訊員 徐忠 張文華

加密數字貨幣,擁有開源代碼、去中心化、區塊鏈技術支持、比特幣升級版……正是輕信了這些晦澀縹緲的「先進」概念,數百人最終身陷傳銷騙局。近日,山東煙台海陽市警方破獲一起「維卡幣」、「UM理財」的傳銷案件,犯罪嫌疑人於某某和劉某某欺騙數百人加入「維卡幣」傳銷組織、「UM理財」傳銷組織,傳銷資金幾千萬元,目前,犯罪嫌疑人於某某、劉某某已被檢察機關公訴到法院。

市民舉報有人搞維卡幣傳銷

2016年末,海陽市公安局經偵大隊民警接到群眾舉報,海陽市民於某某涉嫌在其設立的維卡幣商務諮詢服務部內從事傳銷活動。

「維卡幣」是什麼?記者隨即查閱相關材料發現,所謂「維卡幣」在2014年底進入市場,打著「第二代加密數字貨幣 」、「下一代比特幣」、「未來世界主流貨幣之一」 、「極具收藏價值升值無限」的旗號,在國內開展業務。

辦案民警表示,近年來國家對傳銷違法犯罪活動的持續打壓后,傳銷的形式與手段逐步衍生、變異,更加隱蔽,更具欺騙性。主要表現為以直銷為名實施傳銷;利用互聯網進行的傳銷活動日益嚴重;源頭組織與分支組織地域分離。尤其隨著互聯網和智能手機的普及,傳銷活動正由現實社會轉移到虛擬世界,基於微信、QQ等網路社交平台的微傳銷迅速蔓延,具有虛擬性、跨地域性、欺騙性強、隱蔽性強等特徵。

「但無論銷售方式多隱蔽,多複雜,只要符合下列方式之一,即為傳銷行為。」辦案民警提醒,傳銷違法犯罪活動有如下特徵:從組織方式看,傳銷組織者承諾給予參加者高額回報,發展他人加入,參加者再以同樣的方式介紹和發展他人加入,以此組成上下線緊密聯繫的傳銷網路;從計酬方式看,組織者以參加者發展下線的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或以參加者發展的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給付報酬,形成傳銷的「金錢鏈」;從銷售方式看,與直銷的單層次銷售(即推銷員直接將商品推銷給最終消費者)相區別,傳銷是多層次網路式銷售;從經營目的看,傳銷不以銷售商品為最終目的,而以發展人員數量、騙取錢財為最終目的。

幾個不眠之夜揭開破案迷霧

辦案民警發現,劉某儘管套用當下流行的虛擬貨幣概念,並劃定了「新手級、入門級、進階級、專業級、高管級、大亨級、至尊級、極限級」等不同的會員級別,但維卡幣推銷自身的套路不外乎「高收益、穩賺」這兩點;劉某某無論概念如何混淆,真正賺取收益的方式只能是拉人頭、發展下線;劉某某正是採取微信宣傳、上課等方式對新加入的傳銷組織人員進行「洗腦」,並要求發展下線人員獲取非法利益……公安機關經過種種研判,確認劉某某的維卡幣具有傳銷犯罪的明顯特徵。

但是,由於此案涉案人數多,線索多,要理清上下層級關係,掌握其涉嫌傳銷的犯罪證據,必須獲得其傳銷組織的架構圖。

經偵大隊民警經過數個夜晚的網路數據截取、分析、篩選、研判工作,最終得到傳銷組織的架構圖,為案件的進一步偵辦發揮了關鍵作用。辦案民警通過對於某某的維卡幣賬戶進行遠程勘驗錄像、截圖,並對數千萬條銀行資金流水數據進行了剝離分析,最終掌握了資金來往去向,掌握了於某某等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犯罪的事實。

隨著案情的偵破發展,嫌疑人於某某、劉某某2人抓獲歸案。辦案民警介紹,起初歸案后的於某某拒不認罪,被「零口供」刑拘、逮捕。

然而通過對其犯罪事實通過外圍進行全面收集研判,警方早已掌握於某某自2015年以來加入「數字貨幣維卡幣理財」項目,採取以維卡幣為道具商品,繳納入會費,承諾給予會員高額返利,以「拉人頭」發展下線為返利依據的方式,欺騙他人投資加入傳銷組織。在鐵證面前,於某某最終徹底認識到自己的犯罪行為,並交代犯罪經過。

不只搞虛擬貨幣傳銷,還搞理財傳銷

警方隨即查明,犯罪嫌疑人於某某自2015年7月份加入「數字貨幣維卡幣理財」項目的傳銷組織以來,採取以維卡幣為道具商品,繳納入會費,承諾給予會員高額返利,以「拉人頭」發展下線為返利依據的方式,欺騙他人投資加入傳銷組織。2016年4月份,於某某在海陽市溫州商貿城成立維卡幣商務信息諮詢服務部,繼續組織、領導該組織的傳銷活動。

2016年6月份,於某某不再局限於數字貨幣維卡幣傳銷,又加入「UM理財」傳銷組織,在其服務部內組織、領導維卡幣、UM雙重傳銷活動。警方調查發現,維卡幣和UM理財項目的註冊和購買方式主要都是通過維卡幣和UM的網站進行的。

2016年9月份,犯罪嫌疑人劉某某又加入於某某組織領導的傳銷活動,積極組織教育培訓,宣講維卡幣和UM知識,欺騙他人繳納會費加入維卡幣、UM傳銷組織。

警方最終查明,至2016年12月份,於某某維卡幣傳銷組織會員人數達458人以上,傳銷資金數額累計達840餘萬元;UM傳銷組織會員人數達373人以上,傳銷資金數額累計達1600餘萬元。犯罪嫌疑人劉某某加入宋某某傳銷組織后,自2016年9月至2016年12月份,維卡幣傳銷金額達70餘萬元,UM傳銷金額達1600餘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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