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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軍、吳越菲 | 流失「村民」的村落:傳統村落的轉型及其鄉村性反思——基於15個典型村落的經驗研究

原文發表於《社會學研究》2017年第4期,本文為專題研究——「經驗研究:『三農』新探」第一篇)

編者按

「三農問題」一直是經濟社會現代化轉型中的重點和難點問題。十八大以來,中央就農業現代化和城鄉一體化等「三農問題」出台了一系列新政策、新舉措,引發學界和社會各界的重點關注。為此本期特編髮三篇文章,聚焦村落現代轉型、農民增收以及土地制度改革等重大問題,以期以社會學的新視角、新方法推進相關研究向縱深發展。

摘要

隨著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戰略的快速推進,「村落轉型」開啟了新的鄉村性追問。依據「村民」與「村落」兩大轉型維度,我們以類型學視角對村落及其轉型進行了再理論化。本文聚焦於研究「無村民—有村落型」村落及其三種現實形態,考察了村民與村落在轉型中的分離與融合。「流失『村民』的村落」提示了村民群體與村落之間形成的一種特殊的共生關係。可以說,在當代,村民的市民化並沒有帶來鄉村性的崩潰,反而因村民與村落的重新融合而使部分鄉村呈現出了某種「新鄉村性」。

關鍵詞

村落;村民;村落轉型;鄉村性;新鄉村性

一、問題意識:村落轉型及其「鄉村性」論爭

村落(village)是與城邑相應的社會單位概念,在更深層的意義上,村落表徵了以其為基礎的傳統組織構造和文明形態。有關村落發展的研究議題在20世紀下半葉逐步淡出了西方社會學的主流話語(Summer & Brown,1998),並不斷發展成為附屬或與現實無關的議題(Gallaher & Padfield,1980; Summers,1986)。但20世紀90年代以後,西歐、北美等地開始出現鄉村復興和重構(Whatmore et al.,1990; Chigbu, 2012; Zasada & Annette, 2015; Damyanovic & Reinwald, 2014),包括在內的許多發展家也在經歷著普遍的鄉村變遷(Ahmed, 1993; Long et al.,2012; Liu & Liu,2016),「鄉村」又重新回到人們的視野(Capo,1995; Nelson,2001; Sofer & Applebaum,2006)。從全球化的角度來看,當前許多國家都面對著一個與以往不同的「新鄉村」(new countryside)。現代化進程並沒有徹底消解鄉村,鄉村的發展反而極大地彰顯了傳統村落對於現代化力量的多元反應方式,並由此帶來了「鄉村性論爭」(rurality debate)。鄉村性是如何演變的?或者說在更重要的意義上,鄉村性應當如何演變?這一問題已經成為當代農村社會學研究中最具困擾的議題之一。

長期以來,關於村落轉型的討論伴隨著改革開放以來的城市化進程而展開。概括起來,學界大體存在兩種較為不同的判斷:一種可被稱為「村落終結論」,另一種可被稱為「村落再生論」。「村落終結論」者認為:伴隨著城市化和現代化的進程,社會關係的垂直整合將取代水平整合(Summers,1986)。傳統村落不僅在空間上不斷被擴張的城市所侵蝕,而且在社會結構和組織方式上也面臨著失序和解體,村落不可避免地因城市化轉型而走向「終結」。而「村落再生論」者則認為:現代化的侵入反而為傳統村落的再生髮展提供了良好的機遇,傳統村落可以藉助城市化和現代化的力量重新積累發展資本。在新的發展時期,傳統村落的共同體本質和網路關係並沒有因此發生根本變化,反而在某些方面可以獲得重構和再生的機會(文軍,2014)。城鄉二元視角下的村落轉型研究主要關心的問題是:相較於城市社會,鄉村是否還具有獨特的屬性和自主發展的可能?比較兩種判斷,前者更多強調了外部現代化力量侵入下村落傳統形態的變更及其與城市形態的趨同性,而後者則更多強調了村落形態的存續、重組及其與城市型態的分離性。二者的重要分歧在於:城市化的進程在多大程度上會消解鄉村性?

作為典型的農業大國,社會深深地根基於鄉村性。在相當長的時間裡,「鄉村性」被言說為傳統農業生產方式、傳統小農以及「鄉土社會」(費孝通,2008)。傳統村落在此前多個世紀中被理解為一個生產性的、以農業生產方式和生活方式為基礎的地域共同體,其最大的特徵在於農業、土地、村民、鄉村生活等村落構成要素以高度重疊的方式聚合存在,因此具有「獨立封閉社會邊界的社會實體」屬性(毛丹、王萍,2014)。社會學視域中的「村落」主要落腳於共同體屬性,並將鄉村社會共同體(rural community)視為理論建構上的「參照體」和方法論上的「濃縮體」。共同體取向的村落研究將超越個體的「社會關係」作為理解村落以及鄉村性變遷的核心。因此,現代化語境下的村落研究關注的焦點主要是傳統村落共同體在社會變遷中的存留、適應、演變以及再造等問題。

西方自由主義者首先對傳統的「鄉村共同體」概念發起挑戰(Brint, 2001),共同體取向的鄉村研究在當代越來越多地遭遇反思(Panelli & Welch, 2005;Barrett, 2010; Blackshaw, 2010)。在經濟社會轉型的背景下,儘管社會關係仍然是理解村落轉型的重要維度,但我們也應該看到,共同體取向的村落研究在理解「鄉村性」方面存在諸多理論解釋上的不充分之處。首先,鄉村共同體構成的基本理論前提是存在相對穩定並具有明晰邊界的社會關係,建立在相對穩定的村民個體與鄉村共同體的緊密關係之上。然而,在一個流動性日漸增強的社會中,村民不僅獲得了不同程度的流動性,村民與鄉村共同體的關係亦在發生多元變化。共同體取向的村落研究在關注地方社會系統自治和整合能力的同時,降低了對流動性和鄉村類型分化的理解,這突出地表現為以單一個案散點式地呈現變動的鄉村性成為村落轉型研究的主要方法。其次,鄉村共同體取向的村落研究更多地關注村落的結構性發展,而較少針對村民個體或群體來展開分析(Dayley & Sattayanurak, 2016)。將「村落」作為研究單位的研究取向使村民的行動淹沒於整體的結構性變遷之中,由此帶來看不見「人」的村落研究結論。再次,鄉村共同體作為城市社會的對照物,在理論上嵌於「鄉村—城市」、「共同體—社會」的二元框架中。正因如此,以往有關「村落終結與否」的討論始終徘徊於非此即彼的選擇之中。對於傳統村落「化鄉為城」的單向度發展預判,框定了一個以城市為歸宿的單線條發展路徑,從而可能被決定論的描述所簡化和誤導(Koppel et al.,1994; Gibson et al.,2010)。

村落轉型不僅包括物理形態、空間、組織、社會關係等方面的結構轉型,同時也離不開「人」(村民)的轉型。當前的鄉村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為多元、複雜和開放,村民與村落的關係構成了鄉村性變遷的中軸。然而,以往研究多關注有形的村落轉型,或從「社會」的立場出發對「村落」進行結構主義和功能主義的整體解讀,而忽視了村民行動與村落結構轉型之間的內在關聯(Waitt & Lane,2007;Carolan,2008;Spinney,2006)。

村落研究應當嘗試走出共同體取向的研究束縛,重新找回村民行動與村落結構的關係維度,並且在多元趨勢中重新尋找並反思「鄉村性」及其演變的內在機理。為此,本研究以「村民—村落」之間的要素關係作為核心線索,重新考察傳統村落的轉型及其鄉村性的流變過程,並通過類型學分析來對村落轉型進行再理論化,嘗試在總體上把脈村落轉型的多元性和複雜性。

對村落展開類型學研究,首先需要完成一種分析方法的轉變——從村落的「整體論分析」轉向「要素論分析」。事實上,當我們籠統討論「村落」的時候,實際上同時包含著對村落本身及其所屬成員的討論。以往研究中缺少人的行動維度,並潛在地接受了一種假定,即村民轉型與村落轉型具有必然的共向性,而忽視了村民與村落之間的轉型張力及其分離的可能。值得注意的是,「村民」與「村落」既是構成廣義村落的兩大要素,也對理解鄉村性及其變遷具有重要意義。原有穩定且未分化的「村民」、「村落」概念顯然已經無法幫助我們在新形勢下認識重新被塑造的鄉村。在此,筆者以「村民」與「村落」兩大維度的轉型(有/無)對村落展開類型學分析,並劃分出村落的四種「理想類型」(ideal type)(見下圖)。

在本文中,「村落」是作為一種構成要素的空間存在,而「村民」則是社會文化方面的個體或群體稱謂(與戶籍「農民」相區分),主要是指具有傳統鄉村社會文化特徵的人。在群體特徵及行動層面,它涉及村民職業、經濟收入、生活方式、行為習慣、價值觀念等,以及作為行動者的村民在日常生活中的行動及其意義建構。在這裡,「有/無」的劃分作為理想類型的建構維度,在理論分析意義上指示了「村民」和「村落」的轉型分化。有/無「村民」涉及村民是否顯著地發生了社會文化層面的市民化轉型;而有/無「村落」涉及村落空間是否已經解體或被城市社區所取代。在此意義上,「失去『村民』的村落」在經驗層面主要指向那些村民正在不同程度上發生市民化轉型的村落,而我們所說的「失去『村民』」實際上是特指社會文化上的「傳統村民」正在消失的一種動態變化過程。

四種村落類型的定義如下:

1.「有村民—有村落型」,主要是指村民和村落都較大程度地保留原貌、暫未發生轉型的傳統村落。比如位於中西部地區且距離城市較遠的一些原生態村落等。

2.「無村民—有村落型」,主要是指村落空間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存留,而村民卻已發生市民化此轉型的村落。比如村民大量外出造成的「空心村」,被城市建成區逐步包圍且村民大多非農就業的「城中村」,依靠工業強村、旅遊富村等途徑實現就地市民化和城市化的「新市村」等。

3.「有村民—無村落型」,主要是指村落空間已經解體,然而村民在身份認同、生活方式、價值觀念等方面仍延續傳統屬性,也即村民市民化轉型滯後於村落空間城市化轉型的村落。比如許多城市郊區失地農民的安置社區,居住空間已經城市化,原有的社會文化空間也遭到了破壞,但村民還保留著諸多傳統社會文化特徵。

4.「無村民—無村落型」,主要是指那些村落空間解體的同時,村民充分實現市民化轉型的村落。比如早年撤村建居且村民最終融入城市的社區。

這種分類框架既包含了村落轉型的歷時性差異,也包含了村落轉型的共時性差異。在上述四種基本類型中,「有村民—有村落型」和「無村民—無村落型」分別意味著還沒有發生村落轉型或者已經基本完成村落轉型的現象,而「無村民—有村落型」和「有村民—無村落型」則是兩種具有顯著轉型意義的村落變化形態,因為它們都是因村民和村落的轉型分離而產生的特殊類型的村落型態。本研究主要聚焦於「無村民—有村落型」這一村落形態的分析。本文試圖探討的核心問題是:為什麼在當代的村落轉型現實中出現了流失「村民」的村落型態。村民與村落之間形成了何種新關係形式,從而使傳統鄉村性呈現出了新的特徵。正是在這樣的問題意識中,流失「村民」的村落在更大的意義上為我們提供了一種理解村落轉型多元性的現實視角,也使我們得以重新反思鄉村與城市的關係。

二、「村民」與「村落」的分離:傳統村落轉型及其鄉村性特徵

在,「村落」是具有實質性意義的社會單位,也是鄉村社會構成的物質基礎和空間載體。與國家管理層面對「傳統村落」的界定有所不同,學界所使用的「傳統村落」更多地是為了將村落鎖定在特定時空範疇中。對於「何為村落」的本體論討論,一直存在著實證主義和人文主義的分野。實證主義傳統的村落研究將「社會」置於現代化研究的中心,將村落理解為具有實體意義的存在,並聚焦於考察村落轉型的結構性特徵。而人文主義傳統的村落研究則將「個體」置於現代化研究的中心,將村落理解為具有建構意義的非實體存在,並聚焦於考察由村民個體或群體建構的社會文化特徵。事實上,在村落轉型中,「村民」與「村落」同時作為兩個主要構成要素,也是兩個相互關聯的轉型動力。鄉村變遷變得越來越總體化且具有多重進路的內在關聯(Woods,2005),其中以「村民—村落」關係為核心的「鄉村性」一直處於流變之中。

從某種程度上來說,對於村落轉型特徵的把握,主要取決於我們對「村落」的基本理解以及我們所持有的城鄉關係立場。「一些學者認為,村落的終結與農民的終結是同一個過程」(李培林,2002),然而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人們對村落轉型過程複雜性的理解。村落轉型意味著總體要素水平的整合狀態被打破,村落的構成要素在與外部現代性力量的互動中開始走向時序和方向上的分離,並逐步與垂直整合體系相銜接。因此,考察傳統村落的轉型過程及其特徵,必須注意到「村民」與「村落」在轉型中的時序模式、轉型向度及其相互關係。

反觀由「村民」和「村落」兩大維度劃分的四類基本村落形態,「有村民—無村落型」和「無村民—有村落型」兩種村落形態皆是這種分離的產物。總的來說,我們可以從兩個方面來理解這種分離:一是轉型時間上的分離,即村民和村落在轉型時序上有先後。二是轉型向度上的分離,即村民和村落之間在轉型方向上的目標差。使用「村民—村落」關係考察村落轉型,使我們在兩者間的張力中更能看清村落轉型的多元性和複雜性。事實上,以「村民—村落」為線索來討論村落轉型已經不可避免地延伸至多元現代性的議題之中。

本文所關注的「無村民—有村落型」村落,在現實中至少包括以下三種正在流失「村民」的村落形態,筆者分別稱為「村民外移型村落(空心村)」、「都市村民型村落(城中村)」以及「鄉村市民型村落(就地市民化、城市化的新市村)」。為了避免單一個案以「散點論述」的方式展開村落轉型研究的方法局限,本研究在問卷調查的基礎上主要採取了多案例研究(multiple case study)的方法,試圖分析村落轉型的多種類型,並給出一個更具比較和整合性的分析框架。為了完成對「流失『村民』的村落」的經驗考察,筆者先後在全國範圍內依據不同類型選取了15個具有典型意義的調查點開展實地調查。對於流失「村民」的村落的三種現實形態,其共同點在於村落空間形態完全或主要部分得以保留,而「村民」實際上已經發生了市民化轉型,即村民的城市性、現代性與村落的鄉村性、傳統性等共融於村落轉型之中。在筆者調查的這15個村落中,其村落空間形態都表現出了不同程度的穩定性。

1.「村民外移型村落」與通俗意義上的「空心村」類似,農村青壯年勞動力大量流入城市,導致農村青壯年常住人口比例急劇下降,這成為X村、NY村、D村、B村、H村以及HH村最突出的人口結構特點。對於這類村落來說,城市化、工業化的吸引以及農村資源向城市集中造成村落勞動力的大量外遷,留在村裡的多半是老弱病殘人口,從而使得原有的村落秩序面臨崩解的風險。在「村民外移型村落」中,接受訪談的村委會幹部使用「386199」部隊來形容由於村民外移而造成的村落人口結構現狀。然而,由於此類村落往往處於經濟欠發達的中西部地區或距離城市相對較遠的農村地區,村落在建制調整中仍然保留了相對完整的地理環境和空間形態。同時,「村民外移型村落」中外出村民的自我選擇使村落原有的社會空間和文化空間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保留。一方面,就流入地。來看,作為勞動力進入城市的外出村民在社會文化上表現出一定程度的嵌入保留:「我們來這裡本來就是來賺錢的,哪能這麼大手大腳地花錢呢」(SH-M-2015073002);「我們一起出來開計程車,住在一起,一起約好回鄉下養老」(SH-C-2015102801)。對於「村民外移型村落」中的外出村民而言,生計場所與消費場所、社會文化活動場所之間出現分離。另一方面,外出村民以匯款、饋贈以及不定期回訪老家等方式來保持與原村落的聯繫,其想要成為市民的比例僅為33.3%。

2.「都市村民型村落」與我們通常說的「城中村」類似,也就是在很多城市的城鄉結合部出現的、村民職業結構已經轉為以從事工商業為主的村落(李培林,2004b)。城市的擴張使「都市鄉民型村落」被城市建成區包圍或半包圍,甚至形成與周邊城市景觀格格不入的異態。「都市鄉民型村落」主要位於大都市的城市近郊,其村民實際上已經捲入城市化和工業化浪潮之中。然而由於城鄉二元結構下的戶籍制度、土地制度以及基於投資回報的市場選擇等原因,「都市村民型村落」在城市建制中仍然保留了村落形態,同時又因外來村民的集中居住而在某種程度上成為以前的社會文化關係的異地複製以及新的社會文化關係本地再造的重要載體,在定居模式上也具有較強非正式性(Lang et al.,2016)。從M村、C村和N村來看,其社會文化空間仍然保持著較強的對外排斥性,本地村民與外來村民之間的社會交往有限,土客關係主要建立在租賃關係而非平等的鄰里關係基礎之上。

3.「鄉村市民型村落」與我們通常講的離土不離鄉、實現就地市民化和城市化的一些「新市村」類似。與「村民外移型村落」和「都市村民型村落」不同,「鄉村市民型村落」中的村民依然居住在原來的村落,但卻依靠村落的內生髮展來實現就地市民化。在這一過程中,村落空間不僅得到了較完整的保留,甚至在村落的保護和改造中一定程度上實現了村落傳統性與鄉村性的復興。比如我們在江蘇江陰調查的SQ和HX村,通過對集體土地的歸併和集約使用,對傳統村落進行了統一規劃和重新建造。與城市社區不同,村落重新展現出的是一幅既保留原有社會文化特質,又同時與現代生活方式相銜接的空間景觀。在SQ村的村落改造中,並未使用城市規劃的思路,而是根據村民的意願進行村落的空間設計和方案選擇。在新建的SQ村小區,多層一樓朝南的房間均為老年公寓。父母住在一層,子女則住在父母樓上,這不僅延續了農村傳統家庭文化和養老模式,而且與現代家庭結構的轉型相適應。

整體而言,以上三類流失「村民」的村落,不僅物理空間得到了不同程度的保留,村落鄉土性和鄉村社會組織形成的三類核心關係——血緣、親緣、地緣(周大鳴,2014),以及與之相匹配的宗族文化、親屬文化、地域文化也在村落轉型中表現出一定程度的穩定性。根據對三類村落中的村民調查,其在日常生活中交往頻率最高的兩個對象皆為「家人」和「親戚」,超過七成被訪者的社會交往仍然局限於與村落物理空間相關聯的社會網路。然而,在村落空間形態和村落鄉村性得以存續的同時,村民卻具備了超越地方社區邊界而發生市民化轉型的可能。完整意義的「市民化」不僅僅是其職業、身份的轉變(非農化)和居住空間的轉移(城市化),更是社會文化屬性與角色內涵的轉型過程(市民化)以及各種社會關係的重構(結構化)與城市生活的再適應(再社會化)過程(文軍,2004),其關鍵是突破城鄉二元結構而實現社會文化層面的角色轉型。對於流失「村民」的村落而言,村民個體或群體正在諸多方面發生市民化轉型。

第一是經濟參與過程的非農化。無論是「村民外移型村落」、「都市村民型村落」還是「鄉村市民型村落」中的村民,職業農民的比重都在大幅度減少。村民在主要生產方式上逐漸從第一產業中脫離出來,轉向工業製造、商業服務和租售等非農經濟活動,非農收入成為村民的主要收入來源,但村民生產方式非農化的實現方式在不同類型的村落間表現得較為不同。「村民外移型村落」的村民主要通過勞動力的異地轉移來完成就業的非農化。在筆者調查的位於中西部地區的6個「村民外移型村落(空心村)」中,僅有17.6%的被訪者選擇收入來源為「農業產出」。「都市村民型村落(城中村)」的村民(包括本地的村民和外來的村民)則由於土地的部分徵用或憑藉靠近城市建成區的區位優勢,轉而以城市就業和房屋出租為主要經濟來源。同時,農戶承包土地經營權開始發生流轉,以上海市浦東新區M村為例,集體所有的農田交由外來農民統一承租,本地農民按畝數獲得現金收益(每畝680元/年)。在筆者調查的3個「都市村民型村落(城中村)」中,村民的收入最大比例的來源集中於打工(58.2%)和房屋出租(19.2%),其中以「房屋出租」為收入主要來源的被訪者比例(19.2%)高於「鄉村市民型村落」(16.7%)和「村民外移型村落」(2.6%)。「鄉村市民型村落」的村民則得益於村落內部人才、管理、信息技術、資金、土地等生產要素的重新配置以及本土化經濟網路所帶動的村民就業結構的非農化。

第二是權利與福利獲得的平等化。所有社會成員在權利和福利獲得上的平等享有是市民化的應有議題。根據對1421名村民社會保障參與情況的調查,有22.7%的受訪者表示已經參加了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同時,村民的權利意識與民主參與意願日趨凸顯。而且,隨著村民權利意識的提升,其範疇也逐步擴大,從經濟權利擴展至政治權利、社會權利。比如,對「是否會參與村委會競選」這一問題,在接受調查的1421名被訪者中,有超過1/3(34.1%)的村民明確表示「這是我的權利,會參加」。當我們問及村民「如果在生活中受到不公平待遇,會怎麼辦」時,選擇「找政府部門或村集體」而不是「沉默」成為比例最大的行動偏好。對於「村民外移型村落(空心村)」的村民來說,城市就業經驗的直接結果是萌發了市場交換中的公平意識,習得了維護自身權利的能力。對於「都市村民型村落(城中村)」的村民來說,與村落轉型相關的利益分配直接促發了村民面對個體和家庭訴求的權利主張。對於「鄉村市民型村落」來說,通過村辦企業的科層化運作以及將現代企業管理制度引入農村社區治理,村民在村落組織結構調整中重新確立了個體權責意識,並為村民權利獲得的平等化構建了新的制度化渠道。

第三是社會文化交往的邊界不斷擴展。對於流失「村民」的村落而言,其村落空間形態完全或大部分得到存續並不意味著封閉。相反,村民在村落轉型中獲得了更多的自主選擇空間,尤其是在社會文化生活和社會關係網路上逐步呈現出更大的開放性。比如,當我們詢問「平時交往較多的群體」時,村民的選擇除了主要集中於「家庭」(68.0%)、「親戚」(47.7%)和鄰居(23.5%)之外,「同事」(37.2%)、「朋友」(35.3%)的選擇比例也較大,村民的社會關係網路開始從血緣、親緣、地緣關係向業緣、趣緣的方向擴展。在村民的生活習慣、消費偏好、閑暇安排等社會文化生活方面,單一性逐步被多元性所替代,地方性逐步被開放性所取代。比如,從村民日常閑暇生活來看,除了「聽廣播、看電視」(68.0%)、「聊天」(31.0%)之外,「上網」(23.8%)取代其他選項成為村民的第三大閑暇方式。在村落生活中,這種日常生活的多元性是被提倡和鼓勵的。在筆者調查的15個村落中,許多村落在農村社區建設中組織了各種文化活動團隊,一些「鄉村市民型村落」中還專門建立了村民活動中心。

第四是行為方式與價值偏好的個體化。在傳統農業社會中,農民與農村社會之間具有極強的依附關係(黃宗智,1992:229)。但是今天我們所討論的「村民」,並不是傳統意義上的小農,而是特指經歷過集體化運動之後的農民。通過對流失「村民」的村落的考察,我們發現,村民在行為方式和價值偏好上開始表現出個體化的利益和價值導向。村民不再僅僅依靠傳統和經驗的「禮」而行事,傳統權威來源(比如長老統治)的影響也在逐漸消退。相反,他們表現出對於個體經濟利益的偏好以及行為選擇的自主性。在筆者調查的三類村落中,「穩定的經濟收入」皆是村民最關心的三大問題之一。特別是對於「都市村民型村落」和「村民外移型村落」的村民而言,「經濟收入」是目前所關心的問題中選擇比例最高的(分別有59.5%和62.2%的被訪者選擇)。一位村民在接受訪談時向筆者這樣描述本地村民與外來村民之間的關係:「我們(本地村民)跟他們(外來村民)有什麼交往啦,要麼去收租,說到底我們就是赤裸裸的金錢關係呀」(SH-M-2015041801)。村落轉型本身引發了資源和利益的調整,村民的選擇行為也傾向於不斷進行利益的優化整合。比如,為了獲得更多的房屋出租收益,「都市村民型村落」中的村民在既有的資源和規則中對房屋進行改造和分割,儘管政府管理部門將其定義為「違章建築」,然而在村民眼中這是不損害「公」的「私事」。村民對「公」與「私」的認定與政府管理部門的認定存在差異,許多村民認為,在自己的宅基地上造房子用以出租是不損害「公」的經濟行為,並非是對規則的破壞。「我在自己的地上造房子有什麼不對?我又不是佔用了大家的公共道路,你看那種外來民工把房子往外搭出來做生意,這種才應該拆」(SH-M-2015072903)。「他們(其他村民)都在造,我為什麼不能造?有人造兩層就有人造三層,有人造三層大家就都會去造三層。其實照道理都是不能造的,都是我們這個主任上台後開了口子,把風氣給弄壞了。現在政府不允許造了,大家也不敢造了」(SH-M-2015072904)。這種行為決策既是村民對市場規則的主動習得,也是對村落資源的主動利用,其行為決策依賴於對村落環境的不斷感知、考察和權衡。村民不再是依附於傳統的被動者,而成為主動獲取資源並擁有自我決策能力和評判能力的行動者。一位村幹部向筆者這樣描述自己的工作:「我們實際上都是幹事的,又不能靠吹,要是吹了不做,要被他們打死罵死的。農民就是這樣的,吃虧的事情是不會做的,怎麼有利怎麼來」(JS-YB-2015112101)。同時,村民對於實用價值的重視逐漸超越了經驗和傳統信仰,「長老治村」的傳統逐步被「經濟能人治村」所取代。

第五是心理角色的市民化轉型。儘管在流失「村民」的村落中,村民仍然屬於農業戶口,但是對自己是「市民」還是「農民」的角色認知卻突破了制度和地域的界限。比如,在本次調查的1421名被訪者中,只有39.0%的村民認為自己還是「農民」,有22.7%的被訪者認為自己已經是「市民」了,還有25.5%的被訪者認為「說不清楚,介於兩者之間」。還有12.8%的被訪者選擇了「其他」。村民在心理角色上已突破了單一、傳統的「農民」角色,出現了角色模糊和角色轉換。如果進一步將村落類型和村民心理角色的歸屬進行交叉分析可以發現,「都市村民型村落(城中村)」中的村民認為自己是「市民」的比例最高(35.6%),「鄉村市民型村落(新市村)」中的村民認為自己的身份角色介於「農民」和「市民」之間的比例最高(30.0%)。而就身份歸屬的心理期待而言,在本次調查的1421名被訪者中,有1/3左右(34.1%)的村民表示仍然願意做「農民」,同時有27.1%的村民表示願意做「市民」,35.7%的村民表示「無所謂,農民和市民沒有很大區別」。在被問及「農民」與「市民」的區別時,村民反映的區別集中在「收入水平」、「社會保障與福利」以及「戶籍」方面,分別有42.6%、32.8%以及24.4%的村民選擇。可見,村民所認為的城鄉社會成員的區別主要集中於經濟收入和福利配置方面,而不是社會文化屬性。另外,在1421名被調查的村民中,還有14.9%的村民認為農民與市民之間沒有區別。村民在心理角色上發生的市民化轉型與現代化知識的輸入以及社會文化差異的逐步縮小有著緊密的關係。比如,在三類流失「村民」的村落中,受過高中(中專或技校)教育的人數比例已經達到了26.0%。

上述三類流失「村民」的村落,在轉型過程中逐步產生了「村落」與「村民」之間的分離:一方面是對村落空間傳統性的存留甚至是自覺再造;另一方面則是村民以自主的邏輯展開與城市化的主動勾連。也正是在這個意義上,傳統村落越來越成為一種流失「村民」的村落。

三、「新鄉村性」的出現:「村民」與「村落」的重新融合

20世紀八九十年代以來,隨著以集體經濟和鄉村工業為載體的農村發展方案的衰微,「村落」作為發展載體的合理性和價值也日漸失去了人們的關注。事實上,村落並未被發生市民化轉型的村民輕易地棄於身後。在村落轉型中,村民與村落呈現出轉型分離,但又相互關聯。在失去「村民」的村落中,我們可以更多地看到村民的市民化轉型與村落空間傳統性存續之間的彼此承認和彼此相融。村落結構性要素的轉型不斷為村民的市民化轉型提供條件,而村民同樣也是村落轉型中最為積極的資源之一(Deininger et al., 2014; Fan, 2003; Long et al., 2012; Mullan et al., 2011)。村民在市民化轉型中重新與村落空間形成身體、情感、社會關係等方面的聯繫,這不僅產生了一類極具特色的轉型村落——流失「村民」的村落,而且也使鄉村呈現出與以往不同的「新鄉村性」。對此,我們可以從共性和個性兩個方面來比較分析其關係形式。

從共性方面看,在流失「村民」的村落中,村民市民化與村落傳統性的融合和村落三個方面的功能是緊密相關的:一是集體記憶中的歷史慣性。人民公社的退出和農村的經濟改革弱化了「集體」的意識形態。然而,在村民的日常生活中,「集體」仍是一個具有合法性的重要存在。村落作為一種「集體」話語、記憶和體驗形式,使得「村落集體」在村民的日常生活中仍然是重要的生產生活依託以及價值歸屬,這無疑會產生強有力的歷史和傳統慣性。正如上文中所提及的,當村民遭遇不公時,政府或村集體仍舊是村民選擇比例最高的訴求對象。可以說,村民與村落的社會文化連接比人們預想的更具有穩定性和持久性。二是社會分化轉型中的利益共享。改革開放以來,村民以前所未有的規模突破了村落封閉的邊界,展開與外部世界的交往,村落本身也在不斷地發生流動和分化。通過村落,村民能夠直接共享來自集體的經濟資源和非經濟資源。因此,對於村民而言,村落的存留不僅意味著保留一項集體利益分享權利,更意味著留存了一個收益獲取的有效途徑。哪怕是以家庭鬆散經營為主的村落,同樣具有將集體資源私人化的空間。三是個體化社會中風險抵禦的庇護來源。現代社會將人撕裂為碎片,將個人從集體主義的陣營中直接推向了更廣闊的社會,成為一個個在社會的海洋中自謀出路的主體(文軍,2012),這種趨勢同樣出現於人民公社退出之後,市場經濟體制侵入之下的鄉村。村落中的能人外出,留在村落里的村民大多缺乏獨立的市場能力,村落的存留因此可被視為既是工具理性亦是價值理性下集體選擇的產物,它為村落轉型過程中可能造成的個體風險提供了共同體的抵禦和庇護。維持傳統村落意味著以最大化的穩定性和最小化的撕裂性變動來完成轉型。

當然,除了上述共同的動因之外,從個性方面來看,基於不同的發生機制,在「村民外移型村落」、「都市村民型村落」以及「鄉村市民型村落」的轉型中,村民的市民化與村落空間的傳統性之間也會出現不同類型的融合。

1.「村民外移型村落」:村民市民化與村落傳統性的被動型融合。在「村民外移型村落」轉型過程中出現的村民與村落的重新融合,是村民大量外出以及村落本身缺乏變革動力的雙重現實下實現的一種傳統要素與現代要素的被動融合。一方面,城鄉之間的經濟發展差異持續推動村民自主選擇進入城市,實現與現代性的對接。但由於一系列城鄉二元的制度安排以及市場選擇,外出務工的村民大多無法完成完整的城市融入,使得村民不得不與傳統村落保持關聯。另一方面,「村民外移型村落」由於距離城市較遠或地處中西部欠發達地區,難以受到城市輻射而缺乏村落轉型的外部動力。同時,由於內部資源的缺損和外流,亦缺乏村落轉型的內部動力,村落由此成為了現代化浪潮中的被動存在。因此,「村民外移型村落」的轉型似乎成了村民「半市民化」與村落空間的衰敗性存續之間被動結合的產物。

2.「都市村民型村落」:村民市民化與村落傳統性的過渡型融合。與「村民外移型村落」較為相似的是,「都市村民型村落」在轉型過程中形成的村民市民化和村落傳統性的重新融合,同樣可被視為是「不充分城市化」的結果。然而與「村民外移型村落」較為不同的是,「都市村民型村落」中的這種融合帶有明顯的過渡性特點。一方面,儘管「都市村民型村落」地處城市區劃內,但由於受到城鄉二元制度的阻隔以及城市化過程中邊緣地位的影響,它在城市建成區的包圍中滯后地保留了村落形態。另一方面,「都市村民型村落」中居住的本地村民大多已失地或部分失地,難以依靠農業作為主要生產方式來維繫生存。於是,村民在未脫離村落空間的前提下,開始以城市就業以及租賃房屋為主要收入來源,以此來適應村落因向城市轉型過渡而帶來的個人及家庭境遇的變動。除了本地村民之外,「都市村民型村落」中往往因外來人口的集中居住而呈現出本地與外來人口的倒掛,且這種「都市村民型村落」集中居住地帶往往成為外來人口進入城市的過渡空間。這一過渡空間不僅能夠最大程度地削減外來人口進入城市的成本,而且還能通過在異地利用原有的社會網路和社會資本,來抵抗城市生活對傳統社會網路的撕裂以及市場關係的波動和個體化的入侵等各種風險。

3.「鄉村市民型村落」:村民市民化與村落傳統性的主動型融合。相對於「村民外移型村落」和「都市村民型村落」轉型中的被動性和過渡性而言,以就地市民化為特徵的「鄉村市民型村落」的融合則帶有明顯的主動性,且產生出了相互共生和彼此強化的關聯。對於這一村落來說,其內生資源的密集性使得村落空間本身成為助推村民市民化的載體。特別是東部和沿海發達地區的農村,大都希望傳統村落中的人財物能最大限度地保留下來。村落憑藉區位和資源優勢使其經濟能夠有效對接現代性,並且依靠村落的非農化大規模地拉動村民的市民化轉變。同時,村落的基本組織管理體系可以有效調動和整合村級資源,進行工業化的生產,興辦社會事業,推進民主自治的發展,從而使整體推進村民的市民化和現代化成為可能。也正是由於村落轉型的內源動力,村民傾向於將市民化過程中所獲得的積極轉變反向歸因於村落共同體,鞏固村落邊界,進而增強村落的系統團結。在筆者調查的江陰市SQ村,其轉型發展最大的特點不僅在於村莊的再造、村民集體的非農化,更在於村落轉型過程中村民社會文化層面的市民化。

上述從共性到個性的分析,揭示了三類流失「村民」的村落在轉型過程中村民市民化與村落傳統性共融的動因。在村落轉型中,傳統村落試圖超越鄉土社會但又依賴於鄉土社會。在「後集體主義時期」,村民與村落在市民化轉型中重新建立了新的聯繫,傳統要素與現代要素的聯繫和組合形塑了流失「村民」的村落,且也成為村落轉型中一種特殊的發展方式。在這一過程中,儘管村民主動或被動地開啟了市民化轉型,村落反倒因其自身的功能而使得傳統要素具有強有力的韌性,甚至成為一種能夠讓村民藉以獲取城市性的稀缺資源。

四、總結與討論:村落轉型中的鄉村性流變及未來走向

社會的根基源於鄉村性。一直以來,鄉村被視為是傳統社會的基礎和主體;所有文化多半是從鄉村而來,又為鄉村而設——法制、禮俗、工商業等莫不如是(梁漱溟,2011)。對於村落當下命運的討論更像是一個新的現代性追問,不斷與發展家的現代轉型相關聯。但比起回答村落究竟將終結還是再生,反倒是更應當去關注村落轉型的內在過程和機制。以往的村落轉型研究中,對村民與村落的關係、「村民」及其行動對村落轉型的影響重視不夠。

通過對流失「村民」的村落三種子類型(空心村、城中村、新市村)的比較,我們發現:一方面,村落的政治、社會、文化空間基於不同的原因得到了存留;另一方面,村民則在行動層面不同程度地實現了市民化的轉型。「村民」的市民化轉型和「村落」的結構轉型之間在轉型向度上的非同步性給當代鄉村帶來了一種特殊的面貌,也構成了鄉村性流變的內在機理。通過對15個典型村落的調查,我們可以看到,村民在市民化的過程中重新展開了與村落的聯繫。「流失『村民』的村落」提示我們村民與村落之間有一種特殊的共生關係,村民的市民化並沒有帶來鄉村性的崩潰,村落的結構性存續反而成為村民獲取城市性和現代性的重要載體。可以說,村落轉型並不意味著村落向城市形態的單向度演進以及鄉村性的快速崩潰。鄉村反而因「村民—村落」的關係變遷使當代村落呈現出「新鄉村性」。其中,作為個體或群體的村民行動是「新鄉村性」產生的重要動力。

村落轉型是一個多種類型並存、內含差異化時序模式的過程。客觀而言,已有研究在村落轉型的差異性和複雜性面前仍然充滿智識困惑。儘管村落「終結」、「再生」等理論判斷從某一側面給予我們相當程度的啟發,但對於整體把握村落的轉型卻存有諸多局限,並且始終囿於「村落終結與否」的二項選擇。

基於對三類流失「村民」村落的現實形態的經驗考察,我們認為,儘管村民與村落之間形成了轉型張力,但鄉村社會流動性的增加在帶來社會分化的同時並沒有帶來鄉村社會的崩潰。相反,村民與村落之間以不同的形式維持了穩定且具有更新能力的關係。因此,當前迫切需要回答的問題是村落轉型中產生了何種機制來彌合不斷產生的社會分化,一個越來越分化的鄉村社會(人口流動、社會流動、理性的增長、文化的多元化)又是如何維持整合的?在本文中,「村民—村落」關係成為了一個可能的解答。對於流失「村民」的村落而言,傳統村落的轉型表現出「包容傳統性的現代性」特點。如果以後結構主義和後現代主義理論視角來看,所謂的「鄉村性」(rurality)是一種社會文化建構的產物(Murdoch & Pratt,1993)。需要反思的是,當下的村落轉型中出現的「新鄉村性」(new rurality)又是如何隨著行動—結構關係的變化而變化的呢?

客觀而言,城市化已經成為改革開放以來社會變遷的主旋律。在對城市的標榜和「販賣」中,鄉村已經在城市中心主義的話語中被假定為經濟、政治、文化、社會上封閉、落後、等待被改造的存在。城市中心主義在城優於鄉的國家話語體系中不斷被生產和固化,並進一步影響社會形態和個體選擇行為(文軍、沈東,2015)。城市中心主義的話語和意識形態使人們相信:以村落為載體的傳統農業社會逐漸被以城市為載體的現代工業社會取代是社會現代化的一種必然趨勢。甚至從某種程度上來說,都市的興起和鄉村衰落被理解為是「一件事物的兩面」(費孝通,2008:254)。反觀基於城市中心主義之上的一些「村落終結」判斷,其在理論上是高度抽象、簡化和去特殊性的,它冷酷地剝去了村落在城市化路途中存在的意義和合理性,化約了村落在非農化、城市化背景下社會轉型的內在張力及其存續的現實性。以單向度的城市化視角裁剪複雜的社會生活及其變革,村落終結在城市中心主義的預設下往往成為一種「自我證實的預言」,但這一論斷忽視了村落傳統與現代化要素相結合而促發鄉村多元發展的可能。村落轉型研究中隱含的「傳統—現代」的對照觀以及由單向度的城市中心主義壟斷的社會進化論,可能使我們忽視村落在回應工業文明中自我調適的能力以及超越「村落終結」這一悲情主義判斷的可能,也使我們忽略了與城市化(urbanization)同時發生的鄉村化(ruralization)趨勢。

對於村落未來發展走向的學術判斷曾經充滿爭論並將持續充滿爭論。一是因為本身地域差異大,村落發展的基礎、接受城市輻射的情況各不相同,這給村落轉型的路徑帶來了極大的可變性,難以形成單一結論。二是對於村落未來發展的判斷取決於我們看待村落的視角,也即村落在何種意義上被稱為「村落」:從實體主義視角(地域性的實體組織——外在可見形式)、結構主義視角(作為人際互動的社會關係網路)、文化主義視角(作為歸屬的意義建構)等不同視角出發,村落的命運亦會不同。但是可以預見的是,相比地域性實體組織的異變性(比如可以通過「撤村建居」迅速實現農村社區的轉制),作為社會關係網路和意義歸屬的村落將具有更長時期的穩定性和延展性。顯然,對於村落的當下特質及其未來命運的判斷必須要將其轉型的多元路徑和複雜進程納入理解的範疇,並嘗試在散點論述的個案研究之上進行類型化的比較研究。一個可能的嘗試是超越村落「終結與否」的提問去進一步探究:不同類型的村落將以何種方式和路徑進行轉型?

從本文所提出的類型學框架來看,當代村落轉型的四種類型並非僅僅是靜態的劃分,在未來的發展中可能會產生相互轉化,因此四種類型的村落既具有共時性的含義,也具有歷時性的含義。如果僅就三類流失「村民」的村落而言,其未來的轉型也可能存在明顯差異。首先,對於「村民外移型村落」而言,其未來的發展可能面臨全面的重構。隨著勞動力的不斷外出,傳統村落的物理空間可能會面臨撤村合併的調整,由此也可能會形成新的村落社會空間和文化空間。不過,由於距離城市較遠,其空間型態仍然具有一定程度的穩定性。其次,對於「都市村民型村落」而言,儘管其村落空間目前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保留,但由於受城市擴張的輻射效應影響,其村落空間的穩定性最弱。特別是在政府自上而下的「城中村改造」的推動下,這類村落的物理空間、社會空間和文化空間邊界可能越來越模糊,最終被城市空間所吸納。再次,對於「鄉村市民型村落」而言,從目前的現狀看,如果排除制度、經濟變革的重大外力影響,其村落空間的穩定性是最強的。內生型的轉型發展將給以城市主導的現代化敘事帶來另一種聲音。值得期待的是,伴隨著產業升級和工業化的深度發展,的土地利用模式仍然期待迎來集約化的曲線拐點(Li et al.,2014),村落可能會迎來新的發展機遇。此外,在近些年古村落保護以及全球性文化遺產保護運動的背景下,傳統村落價值得到了重新確立。一些村落通過發展農家樂、鄉村旅遊等項目對鄉村景觀和鄉村符號進行重新塑造和挖掘,這也在某種程度上為村落的轉型發展帶來了更多自主的可能。

總體來看,相較於其他三種村落基本類型,流失「村民」的村落無疑是一種特殊的類型。它所表現出的村民與村落的轉型分離,村民城市性、現代性與村落鄉村性、傳統性彼此間的共融特點,將我們的研究在學理和實踐兩個方面推向更深層的討論。首先,在學理層面,流失「村民」的村落實際上為考察城市性、現代性提出了另一種反思性的視角,即城市性、現代性的獲得是否在城市之外也可能為鄉村留下空間?其次,在實踐層面,流失「村民」的村落及其展現的轉型特徵迫使我們在實踐上反思這樣一個問題,即宏觀層面社會和國家的現代性(societal or national modernity)與微觀層面人的現代性(individual modernity)之間的張力如何彌合?儘管國家在頂層設計上越來越強調城鄉之間的統籌發展,然而這種城鄉之間、傳統與現代之間的統籌如何達成,實則是一個長遠的實踐課題。對此,我們同樣需要一個「一體兩面」的實踐工程:一方面應當儘可能減少「不完全的城市化」以解決村民與村落之間因被動型、過渡型融合而帶來的轉型問題。另一方面,也需要一種與單純的行政建制或者物理空間上的村落再造不同的努力方向——新型村落共同體的整體重建。這種整體重建既包括在新型城鎮化戰略中處理城鄉關係、解決鄉村發展問題等方面的新規劃、新政策,也要將宗族、血緣、道義和行政等多種因素融為一體,是一種外在空間結構與內在行動、人文社會與自然環境共生髮展的新型共同體(文軍,2014)。在這種新型村落共同體中,村民與村落能夠達成更多的積極融合,從而最終促進城鄉的共同繁榮發展。

作者單位:華東師範大學現代城市研究中心、社會發展學院社會學系(文軍);華東師範大學社會發展學院社會學系(吳越菲)

責任編輯:張志敏

圖片來自網路:

篇幅有限,參考文獻、腳註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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