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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4日,貴州省金沙縣長壩鎮養老院工作人員曾某到長壩派出所報警稱,一明姓老人不符合進養老院的條件,但已在養老院住了四五年了。
民警調查得知:老人70歲,家住長壩鎮新化村,面部殘疾。丈夫在40多年前就去世了,她獨自將四個子女撫養長大。
老人告訴民警,子女都成家后,兩個兒子先後單獨修房子居住,她獨自居住在老房子里,靠種地維生。5年前,因為年齡大和身體原因喪失了勞動能力,沒有了經濟來源,而老房子也成了危房不能居住,但兩個兒子相互推諉都不收留自己,她就過起了四處流浪乞討的生活。
(網圖)
當地政府和村委會得知后,先後多次對她的兩個兒子做思想工作,要求他們履行贍養義務,但兩人都找各種理由拒絕贍養母親。最終,長壩鎮政府將老人安排住進了養老院。
老人說,她住進養老院后,兩個兒子從沒去看望過她,她每個月僅靠75元的養老金維持生活,不夠就到處借,欠了很多醫藥費無力支付。
了解情況后,民警找到老人的兩個兒子,兩人起初相互推諉。8月29日,根據相關規定,金沙縣公安局長壩派出所對兩人分別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最終兩人認識到錯誤,表示將好好孝敬母親,讓其安享晚年。
(網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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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遺棄罪】: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潘靜 貴陽晚報記者 張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