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令連維勝等180名失信被執行人(后附名單)在本令發布之日起直至履行完畢涉案全部法律義務前,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后,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
如有違反上述規定的行為,一經發現或經舉報查實,本院將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聊城市東昌府區人民法院
二0一七 年 六 月二十一 日
附:180名失信被執行人曝光名單
(本院已對連維勝等180名未按期履行法律義務的被執行人依法納入失信名單並限制其進行上述消費行為,歡迎社會各界予以監督,並舉報其違反限消令的行為。舉報電話:0635 8428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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