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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一律入刑」鬆動須慎重

「對於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處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記者12日獲悉,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制定《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試行),決定自5月1日起,在全國第二批試點法院對危險駕駛等8個罪名進行量刑規範改革試點,其中關於醉駕量刑的規定引人關注。(5月14日《西部商報》)

不可否認,根據《刑法》第十三條的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換句話說,「醉駕一律入刑」鬆動,確實具有法律依據。而且,「醉駕一律入刑」鬆動,並不等於醉駕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醉駕的前提是酒駕,「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醉駕,只是不必按照犯罪追究刑事責任,但要按照酒駕進行行政處罰,罰款、吊銷駕照以及5年內禁止重新拿駕照等處罰措施一樣少不了,只是少了判處拘役的刑事處罰但是,這並不能成為「醉駕一律入刑」可以鬆動的理由,在「醉駕一律入刑」鬆動問題上,必須慎重。

眾所周知,「醉駕一律入刑」,直接大大提高了機動車駕駛員醉駕的違法成本,有效遏制了酒駕、醉駕現象,保障了道路交通安全。但即便如此現實生活中依然有不少機動車駕駛員酒後駕車、醉酒駕車,就在前段時間,演員劉朔因醉駕引發車禍而搶救無效死亡。駕駛員酒駕、醉駕,說到底是他們心中存在僥倖心理,覺得自己駕駛技術很厲害,喝乃至就算是喝醉了酒之後開車不必然會發生交通事故。「醉駕一律入刑」鬆動,只要沒有發生後果,就不會入刑,在很大程度上會加深機動車駕駛員的僥倖心理,不利於治理酒駕、醉駕行為,有可能讓交警部門這幾年治理酒駕的辛苦努力付之東流。我們必須看到,每年都有交警同志倒在查酒駕的工作崗位上。

另一方面,最關鍵的是,從法律層面說,醉酒駕駛是抽象危險犯,而非具體危險犯、情節犯。節輕重上沒有辦法量化,以情節輕重判定醉駕這種抽象危險犯,其實弄混了對象。相反,這隻會強化法院、交警的自由裁量權,增加權力尋租的腐敗風險。

實際上醉駕不分情節,一律入刑,這是很多國家和地區的通行做法;如果造成了後果,情節嚴重的話,那是量刑增加。以「汽車王國」美國為例,如系首次醉酒駕車,除罰款250-400 美元外,還可判處坐牢6個月倘若酒後駕車被吊銷執照后仍繼續駕車,則將罰款500 美元或坐牢一年有的州甚至直接規定,將醉酒駕車視為「蓄意謀殺」。加拿大則規定,凡酒後開車者,罰款1470 美元、監禁6 個月。

由此可見,「醉駕一律入刑」鬆動,必須慎之又慎,要三思而後行。即使現在還只是試點階段,但有必要縮短試點期限,由半年縮短為一個月。根據第一個月試點情況,再考慮延長試點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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