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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立勞動合同十問十答!

1、勞動合同法的適用範圍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2、何時簽訂勞動合同?

企業從用工之日開始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建立勞動關係后應該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經建立勞動關係但是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該從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從用工之日起建立。

3、用人單位是否可以扣押勞動者身份證?

企業在招聘到員工時,不得拘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能要求員工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員工收取財物。

4、勞動合同的分類有哪些?

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5、何種情況下,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有下例情況之一的,員工主動提出或同意繼續簽訂、簽訂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要求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6、勞動合同的必要條款有哪些?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7、勞動合同的試用期期限是怎麼規定的?

A: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但是不夠一年的,試用期不可以超過一個月;

B: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C: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企業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8、試用期的工資是怎麼規定的?

員工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企業相同崗位最低工資檔,不能低於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不能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9、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的情形有哪些?

A:企業給予員工的專項培訓費用,對員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和員工簽訂協議,約定服務期。員工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企業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必須高於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企業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大於等於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B:企業和員工可以在勞動合同中商定保守企業的商業機密和跟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員工,企業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10、何種情形下,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騙、恐嚇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籤訂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企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辯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企業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份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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