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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房合同注意事項都有哪些?

不管是什麼合同都會涉及到當事人的利益,尤其是像購房合同這樣涉及金額比較大的合同,買房合同不注意很容易就會錢房兩空,特別需要當事人在簽訂的時候多注意一些事項。清楚了買房合同的注意事項,才能為自己以後的生活減少麻煩。那麼對於買房合同的注意事項具體有哪些呢?找法小編跟大家說說,請看下文:

一、買房合同的注意事項:

1、產權證要齊全。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此三證是辦理產權證的必要條件。銷售許可證的證件原件應該在售樓現場懸挂,可以在售樓現場看到證件的原件,再有就是土地證是否抵押了,土地使用證有一個備註頁,如果開發商向銀行進行了開發貸款,在土地使用權證上會有註明。還有開發商的營業執照,經營範圍里是不是有房地產開發商的土地經營許可。

2、簽合同時要寫明交房日期、通水、通電、通氣等條件,要明確雙方違約責任。按規定入住70%以上才能開通燃氣,之前開發商要免費提供液化氣灌。

3、延期交房:開發商《補充協議》規定,「若開發商延期交樓,則按業主已交房價每日千分之一支付違約金,且違約金賠償總額以房款5%為限,如發展商仍不能交樓,業主只退回已交的本金。」這種約定非常不合理。

4、購買合同的第一條,項目建設依據,在審核這一條條款內容時,需要注意在合同中填寫相關的內容,與開發商提供的相關證件是否一致,比如說編號和經營範圍。第二條,是商品房的銷售依據,需要做的跟第一條基本相同,需要核對銷售許可證的號碼,批准的機構,以及銷售的方式,與開發商在售樓處懸挂的售樓許可證是否一致。

5、公攤面積:不應該計入的包括倉庫、機動車車庫、非機動車車庫,作為人防的地下室,以及可以單獨使用的空間。還有售房單位自管自用的房屋,比如說開發商在大堂里做的銷售中心等。為多棟房屋服務的管理用房,通俗來說,就是與這棟樓不相連的部分,比如說小區的物業管理用房等。在商品房買賣附件里應該有一個明確的說明,在主合同的第三條里,只是說分攤了多少,分攤的面積的數額,但是在合同的附件二,應該有一個房屋面積分攤的說明表,分攤了哪一部分,是經過哪一個地方批准的。

6、面積確認和差異的確定。建議購房人選擇在合同里已經規定的第二種處理方式,即確定雙方可以接受的一個誤差比例,也就是說正負3%,超過此比例的購房人可以選擇退房,開發商應退還房款以及利息,你也可以接受。

7、付款方式與期限。一次性付款可以跟開發商協商,是不是可以留5%左右的房款,在正式交房之後給予付款,銀行貸款應該在約定的時間裡款沒有到開發商的帳上,按照合同,你要支付相應數量的違約金,所以應該把時間約定的更加充裕一些。在簽訂正式購房合同之前,建議你向開發商指定的銀行,或者向律師諮詢一下你的資信條件,看你是否能夠得到資信貸款,避免出現其他的麻煩。

8、賣售人預期付款的違約責任。也就是說開發商約定你超過30天未付清房款可以解約的,對預期交房的解約期限也只能定30天,這兩條應該對應,應該是平等的。

9、有關規劃設計變更條款,這一方面,因為我們購買的是期房,在商品房施工的過程中,有可能某些方面,開發商認為需要做規劃的變更,設計的變更,應該在收到有關部門批准變更10個工作日,書面通知購房人,購房人有權選擇退房。

10、房屋的交接:開發商應該請房地產的管理部門認可的有資質的機構對房屋的面積進行實測,在交樓的時候,應該提供實測面積的數據,以及我們所說的住宅質量保證書以及住宅使用說明書,如果開發商提供證明原件不全的,可以拒絕收樓,由此產生的一切責任,由開發商承擔。

11、開發商關於基礎設施和配套設施的承諾,一般來說,標準合同中有五項,首先是通水通電通電梯,保證你售樓之後,這是最基本的保障。再有就是有關於天然氣以及燃氣管道的開通,一般來說,開發商會跟你說等到入住之後,比如說入住率是多少,但是目前北京市並沒有明確的規定,說入住率達到多少才可以開通天然氣,實際上跟開發商跟燃氣公司的工作協調都是有關係的,應該跟開發商進行約定,以免影響您的正常生活。對於您購買園區項目內,在樓書中開發商承諾過的,比如說象會所、園區的綠化,以及地上地下的停車位,建議在這一條中,要求開發商承諾竣工時間。在本條款中還包括如果規定日期內未達到開發商承諾的使用條件,雙方約定的處理方式,應該按照對您比較有利的,在這一條上籤上,未達到使用條件,應該視為開發商逾期交房,應該承擔逾期交房的相關責任。

12、關於產權登記的相關規定,約定了辦理產權證的時限,以及違約的條款,購房人可以根據實際的情況,可以選擇退房或者違約金。按照現行商品房銷售規定,在60 天內,開發商應將登記資料提供給產權辦理部門備案。如果因為開發商的責任,沒有及時把所有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使購買人不能及時辦理產權證的,可以約定一個處理方式,可以退房,對於違約金,一般是合同金額的1%-5%之間,也是根據實際的情況來進行選擇。也可以選擇不退房,如果選擇退房,作起來有一定困難,比如說你已經入住了,因為辦理產權,是在入住之後的二三個月進行,如果這時你因為產權證的原因要退房,可能會不太利,建議大家在確認這個項目是一個合法的項目之後,那麼辦理產權只是開發商工作的一個程序問題,以及和相關部門的協調問題,並不是說沒有辦理產權證,是因為這個項目的本身合法性有問題,在這個情況下建議你選擇不退房,讓開發商按照一定的比例來支付違約金。

13、其它:比如說這個合同有多少頁、有多少份等,商品房買賣標準合同應該有四份,其中二份是正本,二份是副本。現在房管局在做備案的時候,房管局會備一份,購房人應該有一個合同的正本,如果是申請銀行按揭的話,合同正本應該交銀行來收押。在整個的合同最後一條,是做預售登記備案的一個條款,一般情況下在合同簽訂30日之內,開發商應該向房產所在區的房產管理局和房管局做登記。附件一是房屋的平面圖,在簽合同的時候應該注意這個圖紙要用坐標來確認這個房屋的朝向;第二要標註面積,或者是面積的標尺。

二、買房合同要注意這些合同陷進:

買房簽合同是個專業問題,很多購房者在幾經周折之後,花費了幾代人積蓄之後買了一套房子,但是往往在簽訂購房合同時不注意就被開發商坑了,那麼常見的買房合同陷阱有哪些呢?

陷阱一:補充協議權利與義務不對等

購房合同目前基本上都採用的是房管局統一印製的版本,因為很多購房者在簽訂合同時只是將內容填進去,往往放下戒心。有些聰明的開發商轉而在補充協議上做手腳,比如開發商會約定自己的違約責任是月的萬分之幾,購房者的違約責任變成里日萬分之幾,一字相差,違約款就相差30倍。

陷阱二:補充協議違約金縮水

買賣合同中約定違約責任是萬分之幾補充協議中又對違約金額做了上限約定,那麼違約金就大大縮水了。

陷阱三:購房合同空白條款能作弊

購房合同上是有一些空白條款需要雙方確認后填寫或者主要特殊註明的,但是有的開發商會告知購房者這個合同是統一版本的,因為有的空白地方可以不填,這樣空白的地方開發商就有可能在上面做手腳。因此購房者如果確實沒有特殊說明的空白地方可以劃一道斜線表示空白地方已無內容。

陷阱四:簽合同之前簽訂認購書交定金

很多購房者和開發商之間在確認購房意向後,會簽訂認購書然後繳納定金。有的開發商會已定金做要挾讓購房者簽訂霸王條款。購房者此時不買房就意味著幾萬元定金沒了。如果買房子簽訂開發商的霸王條款合同了,日後麻煩事可能更多。

這裡建議可以繳納訂金,因為這個訂金可退,或者如果確認好要買房裡直接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

陷阱五: 模糊詞語規避自身責任

開發商在合同中往往會用模糊詞語規避自身責任。這裡最重要的是關於交房日期的描述,有的開發商會寫水電安裝后,小區驗收合格后這些沒用的形容詞約定交房日期,交房日期一定要精確到年月日。還有比如精裝房會寫採用較好、進口的什麼什麼東西,這裡購房者一定要讓開發商精確寫到用什麼牌子什麼型號。

陷阱六: 陰陽合同坑騙購房者

有的開發商會採用陰陽合同,使用的合同與到工商部門備案的合同不一致,特別是補充協議作了部分修改。

陷阱七:合同主體認定不明

有的時候開發商會讓不是土地持有者的發展商或者非法人代表和購房者進行簽約,購房者在簽約前要確認法人貸款,這裡可以查驗開發商的五證來確認開發商的資格和最終法人。

陷阱八:壟斷物管權

買房協議約定「買受人同意該商品房由出賣人選聘的xx物業公司提供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實際上是開發商將物業管理權永遠性地壟斷了,即便是日後成立業主委員會,也難以改變。

已簽補充協議的購房者也可維權。,補充協議是買賣雙方之間在溝通后達成的約定,具有個性化特徵。但如果所有業主重複使用,則涉嫌構成「格式條款」。若被認定為「格式條款」,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合同法》,排除或者限制了消費者權利的格式條款,對於消費者沒有法律效力。因此可以依此進行維權,但具體結果還要看仲裁委員會的判決。

以上都對目前開發商在購房合同中常用的欺騙伎倆進行了整理,購房是個專業複雜的問題,由於數額較大所以不能馬虎,即使找專業律師來協助簽訂合同,也要對一些細節有自己的見解。從買房一開始就規避日後可能出現的問題,這樣才能最終安心入住。

而簽訂買賣合同時要仔細看合同條款。商品房買賣合同一般是由開發商提供的格式合同,其合同條款大多也是開發商事先擬好的格式條款。所以對於格式條款,應當細看。如果發現格式條款對自身不利,或出現權利義務不對等的情況,可以與開發商協商,若協商不成,則不要冒險簽訂合同。合同一旦簽訂,則買受人要嚴格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自身義務,違反合同約定,則要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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