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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賄1800萬!垃圾滲透液偷排污水井...北京市政工程公司一經理涉受賄和污染環境罪受審

被告人馬斌受審(王鑫剛 攝)

北京市市政工程管理處有限公司七處經理馬斌,因涉嫌犯受賄罪和污染環境罪,4月11日在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受審。馬斌不認可檢察機關對其指控的犯罪事實,辯稱涉嫌受賄的1800餘萬元是借款。

被控受賄罪和污染環境罪

上午10時許,45歲的馬斌被法警帶上被告席。他是碩士文化程度,因涉嫌污染環境罪,2015年12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18日被逮捕。

法庭上,檢方指控,2012年至2015年,馬斌在擔任北京市方中市政建築公司工程有限公司(簡稱方中公司)執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及北京市市政工程管理處有限公司七處(簡稱市政七處)經理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天津歐梭商貿有限公司(簡稱歐梭公司)承攬和執行北京市海淀區六里屯垃圾填埋場污水外運項目和土工膜採購項目提供幫助,非法收受天津歐梭公司實際控制人呂振河(另案處理)給予的錢款共計1800餘萬元。

2012年10月至2015年4月,馬斌夥同天津歐梭公司及呂振河、李明(均另案處理)等人違反國家規定,將該公司從海淀區六里屯垃圾填埋場外運的垃圾滲濾液,傾倒入海淀區后廠村路等地的市政污水井內,該公司違法所得5000餘萬元。在此期間,馬斌還多次指使張某(另案處理),幫助天津歐梭公司解決外運污水車輛被查扣的事項。

檢方認定,馬斌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牟取利益,夥同他人違反國家規定,非法傾倒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應當以受賄罪、污染環境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僅承認有監管失職責任

對於被控的這些犯罪事實,馬斌一口否認。他辯解,涉案的1800餘萬元是向呂振河的借款,自己沒有夥同呂振河等人傾倒垃圾滲濾液,也沒有指使張德江幫忙解決外運污水車輛被查扣的事。

據馬斌供述,他是2010年調至市政七處擔任副經理,2011年初開始任經理。2012年初,他被任命為方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經理,負責公司的全面工作。該公司是國有獨資公司,主要業務是做市政工程河建築工程,方中公司與市政七處是「一套人馬兩塊牌子」。方中公司有對外承攬小型工程的資質,但沒有運輸處理垃圾滲濾液的資質。

馬斌回憶,當初是應六里屯垃圾場的要求,方中公司才承攬了對方的垃圾滲濾液外運處理業務。方中公司在履行合同中,施工車隊沒有將滲濾液送至污水處理廠,而是直接偷排進市政污水井中。施工車隊是其聯營單位的,方中公司將業務交給這家聯營公司干。

「我作為方中公司的法人,對聯營的施工車隊偷排滲濾液,負有一定的監管失職的責任,除此之外,我沒有其他經濟犯罪了。」馬斌說。2011年,方中公司承接六里屯垃圾場堆山工程時,呂振河是項目甲方負責人,他們由此工作關係而結識。

馬斌還供稱:「李明他們偷排滲濾液的行為,確實給國家造成了很大的損失。」

庭審現場(王鑫剛 攝)

怕「說不清」不用自己銀行卡

據悉,歐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景玉寶。馬斌稱,景是他的遠方親戚。之前,他並不知道景玉寶與偷排滲濾液有何關係,直到被抓他才知道,景玉寶是歐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歐梭公司是方中公司的一個材料供應商,當時歐梭公司通過招投標拿到了六里屯垃圾場的垃圾滲濾液處理業務,「景玉寶沒和我說過這件事。」

馬斌還供述,呂振河開有小額貸款公司。2012年,老鄉張國平想通過他借款,於是他要了景玉寶的身份證,讓呂振河拿走辦了一張銀行卡,「這麼做是為了給張國平打款方便,我不想用自己名下的銀行卡,怕我作為國家工作人員,有時候說不清楚這種事。」

他承認,2012年9月17,自己分兩筆共轉了100萬元到景玉寶的銀行賬戶,但不知道這些錢又轉至歐索公司的對公賬戶,用於公司註冊,「我沒有投資過歐梭公司。」

被另案處理的呂振河則供稱,馬斌和他商量成立歐梭公司,並從方中公司承攬了該公司在六里屯垃圾場的垃圾滲濾液外運業務。他們共同出資購買了拉污水車。李明是呂振河的外甥。馬斌還指使李明組織司機,從六里屯垃圾場一共拉出垃圾滲透液57萬噸,並將這些垃圾滲濾液偷排至市政污水井中。

呂振河說,歐梭公司成立后,只做過六里屯垃圾場運輸處理滲透液的業務,未開展其它業務。他按照馬斌的安排,將六里屯垃圾場支付給方中公司的相關污水處理費用5700萬餘元,轉給自己實際控制的歐梭公司等賬戶上。「這些錢扣除2000多萬元成本后,馬斌分得2000餘萬元,我分得1100餘萬元。」

辯稱自己只陪吃陪聊陪出國游

對於共同出資購買拉污水車之事,馬斌同樣否認。他說,2012年8月,呂振河讓他一起去湖北,到了之後他才知道對方是去買拉污水車。「當時我沒有問他為什麼買污水車,他也沒和我說。我就跟著去玩了一趟。剛開始我不知道呂振河與滲濾項目有關係。我和呂振河在美泉宮酒店見過幾次面,我們只是吃飯聊天,沒有對賬。」他還與呂振河去過歐洲、馬來西亞和美國,具體費用誰出的,他記不得了。「因為呂振河是中方公司承攬工程的甲方,他提出要求了,我就陪他出去玩玩。」

馬斌供稱,張國平找他借錢時,他向呂振河的小貸公司借了2000萬左右,再將錢借給張國平。他向呂振河的借款沒有借條,只是口頭借款,所以沒有約定還款時間。

「你跟呂振河才認識五六個月,就向他借款1800萬,還沒有簽訂借款協議、沒有約定還款日期,你也不能佐證你們約定的1%月息,你覺得這事情符合常理嗎?」法庭上,面對法官的訊問,馬斌低頭不語。「你為什麼不讓張國平直接聯繫呂振河?」馬斌辯稱,因為張國平答應給他一些好處,「張國平認識呂振河以後,就不會通過我了。」

張國平作證稱,馬斌確實從2015年2月6日至同年5月8日借給他1653萬餘元。其中的550萬元系案發前向馬斌的借款,餘下1103萬元則為案發後馬斌主動借給他的。同時,他從2015年4月至11月間,按照馬斌的要求,分多次在銀行支取現金1105萬元作為還款,還給了馬斌。另有100萬元通過轉賬方式,還給馬斌提供的一個叫袁某的人名下賬戶。餘下448萬是他企業運營使用。目前,張國平已將餘下的448萬餘元退至辦案機關指定的賬戶。

庭審最後自覺後悔求法院從輕處罰

對於檢方指控馬斌多次指使張某幫助解決污水車被扣的事,馬斌辯稱,他沒有讓張某協助李明處理城管扣污水車,張也沒向他彙報過李明的污水車被城管扣了。

據呂振河供述,從2013年初出現過被扣車現象。城管發現李明在偷排滲濾液,就把他們的車扣了。他讓李明直接找馬斌處理這件事。「因為之前我和馬斌商量好的,涉及到城管扣車等這些需要對外協調的事情,由馬斌他們方中公司負責。」

呂振河還提到:「每次我們在美泉宮酒店對賬時,李明會向我們彙報城管扣車的事情及處理花費,我和馬斌對賬時會把這些費用扣除,處理城管扣車的事都是馬斌讓張某去處理的。」

張某稱,2012年10月左右,他的上級領導馬斌委託他與六里屯垃圾場簽訂合同,負責外運六里屯垃圾場的垃圾滲濾液。後來,馬斌說,有個叫李明的拉滲濾液車輛負責人,他們直接對接。他2013年底才知道,李明等人往市政污水井傾倒垃圾滲濾液。當時,李明的車輛被城管扣了,馬斌讓他去城管處理。「李明車隊偷排滲濾液的事,我多次給馬斌反映過,馬斌給我的答覆是,掛靠單位,讓我不用管。」

庭審持續至16時許。在最後的陳述階段,馬斌稱,他覺得後悔,沒有做好六里屯垃圾場的污水處理項目,還造成了很壞的影響。被抓后,他才意識到,呂振河的錢是賄賂款,而不是單純的借款,自己也因沒有將借款歸還,無法自證。馬斌說,希望法院能給他從輕處罰的機會。

此案未當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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