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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遊客在韓國拒絕下船 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鳳凰周刊》記者/任重遠

韓國英文電視頻道「阿里郎電視台」(The World On Arirang)3月12日消息,11日中午時分,一艘名為歌詩達·賽琳娜號(Costa Serena)的國際郵輪抵達韓國南部度假勝地濟州島時,3400名遊客拒絕下船。

「阿里郎電視台」報道截圖

另據韓聯社12日報道,當時碼頭上已經有80餘台觀光大巴在等候,濟州免稅店等購物場所和數十名導遊也做好了接待準備,當得知遊客拒絕下船的消息,都不知如何反應。

當地負責出入境檢疫工作人員指出,雖然近來部分乘坐郵輪來韓的遊客曾拒絕下船,但像這次全體拒絕下船還是首次。

韓國媒體認為,這一事件或與民間近期對「薩德」的抗議有關。

那麼,從法律的角度看,拒絕下船會有什麼後果呢?

這要看遊客簽的是旅行合同還是運輸合同。

韓聯社報道截圖

若是運輸合同,那麼遊客只是改變了自己在過境地的具體安排,和承運方的權利義務關係沒有變化,無需承擔民事責任。但在涉外旅遊情況下,需要注意當地的簽證規定,是否可以免簽停留。

若是旅行合同,那麼要看是否損害了旅遊公司和其他旅遊者及郵輪方的合法權益。

如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上海市旅遊局2015年共同制定的《上海市郵輪旅遊合同(示範文本)》規定,遊客「不得損害乙方和其他旅遊者及郵輪方的合法權益,不得以拒絕上、下郵輪(機、車、船)等行為拖延行程或者脫團,不得影響港口、碼頭的正常秩序,否則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也就是說,旅遊公司可以提出索賠,但需對自己的損失提出舉證。

一般來說,遊客拒絕下船會導致行程拖延,損害其他旅行者的利益;但由於遊客和遊客之間並沒有直接的合同關係,受損遊客只能向旅遊公司就行程拖延索賠,然後旅遊公司再去找拒絕下船的遊客。

此外,遊客的分團也會增加旅遊公司的管理成本,為了降低風險,有時還要留人在船上陪伴不下船的遊客。

韓國紐西斯通訊社報道截圖

本次事件中,拒絕下船的遊客多達3400人,如果都來自相同的旅遊團,彼此間協商一致,沒有乘客因此受損的話,那麼旅遊公司就會很難為損失舉證。在遊客全額支付旅遊費的情況下,也就無需承擔額外的民事責任。但是,如果他們以沒有下船為由,主張退還部分旅遊費,就很難得到法院的支持。

韓國方面,碼頭上等待80餘台的觀光大巴,只要旅遊公司按照約定支付了費用,就不會有什麼損失,否則可以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至於負責入境檢疫的工作人員,他們本來拿得就是政府的薪水,少一事反而更清閑;唯一受到傷害的是免稅店,但它們的損失屬於期待利益,也就無法通過法律尋求救濟。

根據公開資料,歌詩達·賽琳娜號的載客量為3780人。目前無法得知,這班船是否滿員,有沒有同團遊客想要按計劃下船,因此受到了影響。

不過,有一種情況,即便不是旅行團的一致行為,拒絕下船也無需承擔民事責任,那就是下船后的活動為購物活動或者另付費旅遊項目。

《旅遊法》規定,「旅行社組織、接待旅遊者,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費旅遊項目。但是,經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旅遊者要求,且不影響其他旅遊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因此,一般的旅遊活動中往往會約定,「甲方可以自主決定是否參加乙方安排的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遊項目。」

過去,遊客拒絕下船的常見原因是郵輪改變了行程——例如颱風等天氣原因導致沒法按原計劃在某一港口停留,或者旅遊公司擅自變更路線。這時,旅遊公司應向遊客提前告知情況,通過溝通協商獲得其對變更路線的同意。

雙方不能達成一致的,后種情況屬於嚴重違約,遊客可向法院請求賠償損失,並向旅遊管理部門舉報,追究旅遊公司的行政責任;前種情況下遊客可要求解除合同解除,讓旅遊公司按合同退還部分旅費。

考慮到郵輪旅遊遭遇颱風等不可抗力的情況時有發生,在旅遊公司積極提供備用方案的情況下,部分遊客也會接受,簽署行程變更確認書。這時,不接受的遊客是否有權不下船呢?相關法律或行政部門提供的示範合同都沒有明確回答。

這時,就要去看雙方所簽合同中,就下船問題有沒有具體約定,以及停泊港口所在國家的簽證規定——有些國家要求遊客必須下船簽證。

事實上,乘坐指定郵輪赴韓旅遊的遊客可免簽入境韓國的政策,也不過是2016年10月才開始試行的,今年3月底試行結束后,韓國政府將根據結果判斷是否全面實施。

因此,對於遊客來說,即便遭遇行程變更,被要求下船時最好還是先行配合,保留好證據,事後維權。畢竟,不是每次停泊的港口所在國都有免簽政策,更不是每次全團遊客都能意見一致,如果因為影響其它遊客而承擔責任,就太不划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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