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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S店為了拿返點虛報零售,被法院判退一賠三賠55萬!

新疆晨報訊(記者 李雯 通訊員 加孜拉)車門關不嚴、車身發出「咯咯」聲、大燈周圍有噴漆痕迹……新車狀況諸多,烏市市民王威懷疑花18.5萬買的轎車並不是新車,向品牌官方查詢后,他坐實了的自己的猜想。

6月29日,記者從烏魯木齊市水磨溝人民法院了解到,4S店隱瞞事實的行為已構成欺詐,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4S店被判以「退一賠三」退還王威購車款18.5萬,並支付賠償金55.5萬元。

車主:我居然是第二任

王威今年47歲,家住烏魯木齊,2013年2月,在烏市一家4S店購買了一輛轎車,全款支付18.5萬元。在使用過程中,他發現新車小毛病很多:「車門總有些關不嚴,行車中車體也總發生咯吱聲。」

新車怎麼會出現質量問題?王威多次前往4S店檢查車輛,均未發現問題產生的原因。由於不太影響正常使用,他也沒有太在意。

2014年8月,王威發現車輛左前大燈葉子板上存在色差,拜託朋友進行檢查后發現存在噴漆痕迹。這一次,他懷疑自己可能買了一輛舊車,於是前往4S店要討個說法,並要求做進一步調查。

在店內系統查詢該車輛信息時,王威意外在車主登記情況表中看到,自己的車還有另一個車主的名字登記在案。「我覺得很納悶,買車的時候銷售人員明明說的新車,怎麼又冒出了一個車主?」王威說,他撥打了品牌官方客戶電話,證實了自己其實是第二任車主的事實。

這讓王威不能接受:「付了新車價,我居然是第二任車主?」他當即要求4S店退還車款,並承擔三倍賠償。而4S店卻以「出售車輛均為全新」為理由,拒絕賠償。雙方這一扯皮,就扯了三年,直到今年王威將4S店訴至法院。

4S店:新車先登記是行業行為

今年2月27日,烏市水磨溝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庭審上,4S店承認對車主王威有所隱瞞,但他們也有苦衷:「我們就是為了完成銷售目標,不是欺騙消費者。這輛車先登記給他人是行業行為,並沒有真正出售,這種行為並沒有使王威的利益真正受到損害。」

4S店負責人向法官解釋,汽車行業近5年內部競爭激烈,在這一背景下,4S店從廠家提車后,為了完成銷售目標,會先將車登記在內部員工或者親友名下「賣出」而非實際銷售,這麼做一方面可以提高銷量數據,另一方面能夠提前從廠家拿到「返點」,作為真正銷售車輛時,吸引消費者買車的優惠幅度。

「這些操作手法,其實在業內早已不是秘密,但消費者往往並不知情。」業內人士劉先生告訴記者,因為售賣的車輛確實是新車,車況非常好,基本沒有消費者追究根底,其實很多人買到手的,都是「不是二手車的二手車」。

消費者如何認為4S店的「潛規則」呢?記者隨機採訪身邊有車的市民,大多數人都不會在4S店查詢車主登記情況,並認為:「只要在4S店購買的車輛都是新車,有兩任車主就是二手車,新車應該從車輛質量到登記手續,都是新的,否則就是欺詐。」

法院:故意隱瞞已構成欺詐

主審法官介紹,類似本案的情況在社會上很多,但真正因此走上法庭的還屬首例。「我們也向車輛品牌廠家求證,在登記信息上有兩位車主;同時,我們也專門去車管所調取了車輛信息,車輛上路后,的確只有王威一個車主。這就說明,雖然車輛的確是全新的,但手續上有兩位車主。」辦案法官說。

法院審理認為,即使4S店只是為了取得「返點」,而將車登暫時記在他人名下並未實際出售進行「操作」,也應當將這一信息如實告知王威,再由王威判斷是否購買該車,並承擔因上述「虛假登記車主」帶來的不利後果,但4S店卻故意隱瞞了這一信息進行銷售,這種行為構成了欺詐。

「4S店在與王威簽訂買賣合同時,王威履行了支付全款義務,但是4S店卻沒有把車輛真實、全部的情況告知對方,王威的利益是否受損,並不影響欺詐的成立。」主審法官說,雖然4S店申辯這是銷售過程中的內部行為,但是卻沒有相關證據證明這一行為與本案的關聯性。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法院一審判決,4S店退還王威購車款18.5萬元,支付其欺詐性銷售賠償金55.5萬元。

一審宣判后,4S店不服提起上訴,近日,二審法院開庭審理了該案,並維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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