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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區優秀人民調解案例巡演--工傷篇

原標題:福田區優秀人民調解案例巡演--工傷篇

案情簡要:

L先生,男,52歲,與某公司簽訂了十年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職位是保潔工,各項社會保險均已依法繳納。

某日,L先生在工作期間暈倒,被送往醫院搶救。當晚,醫生診斷為其為腦溢血,目前大腦已處於死亡狀態,無救治價值,僅能在重症監護室依靠呼吸機等醫療設備維持生命。入院四天後,L先生死亡。

醫院出具確診意見時,考慮到家屬家庭困難情況,表示只要家屬願意簽署放棄治療聲明書,醫院可以先出具的死亡證明。家屬出於希望L先生盡量多活幾天的心情而沒有簽署。

結果,因死亡時間不符合法律規定,社保部門不予認定因工死亡,雙方就補償款項產生糾紛,前往街道辦事處司法所請求調解。

案例剖析:

一、保持公正先認知,收集信息有技巧

調解員在收集信息上採用的是溝通上的一種名為「喬哈里視窗」的技巧,通過對當事人的單獨詢問,將收集到的信息劃分為四個區:雙方都知道的信息為「開放區」;僅一方知道的信息分別稱為「隱秘區」和「盲區」;雙方都不知道的信息為「未知區」,調解工作的主要內容之一便是盡量從雙方當事人中探索其各自與案件有關的隱秘區以及消除盲區。

整理信息后,調解員發現雙方對彼此其實均無太大的反感,主要的爭議點在於補償的數額問題。公司只願意支付3萬元作為人道主義補償,家屬則認為L先生為公司服務多年,公司應支付不少於25萬元的補償。

雙方提出的數額相差懸殊,爭執不下,調解工作陷入僵局。

二、精確焦點重答疑,細緻分析掃盲區

通過上述收集信息的過程,調解員對案件的爭議焦點歸納為如下幾點,同時採用背靠背的方式對家屬進行了如下解答:

1.L先生屬於因工死亡還是非因工死亡?

根據公司提供的證據表明,公司雇傭了兩名清潔工進行輪班制清潔工作,L先生是其中之一,從工作時間、工作內容等證據上看,L先生突發腦溢血非因工作原因導致,不屬於工傷,從搶救的到死亡的時間上看,也不滿足「視同工傷」的情形,評價為非因工死亡符合法律規定。

2.法律上,公司是否有過錯?

公司與L先生簽訂勞動合同,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公司按時足額發放工資、繳納社保,事發后,第一時間將L先生送往醫院進行救治,同時派人力資源經理作為公司代表專員全程陪護,支付救治費用以及安置家屬,可以認為公司已履行了法定義務和採取了適當的處理措施。

3.人道主義補償的性質是什麼?

人道主義補償,是指在法律上無賠償責任與義務,出於同情與關懷給予的經濟補償。從法律上分析,一般應視為贈與行為。因此,人道主義補償數額的多少應當以雙方合意為前提。

通過調解員進行的上述講解后,家屬內部討論后,變更請求,將補償數額減至15萬元。

三、突發變故難預料,化險為夷見曙光

公司不同意家屬調整后重新提出的數額,態度非常堅決,由此引發了家屬與公司間的爭吵。L先生的妻子可能是因為在爭吵過程中情緒過於激動以及本身有高血壓的緣故,導致在調解會議室中突然暈厥,一時間調解現場混亂不堪。

調解員具備一定的急救常識,見此突發情況,讓其大女兒喂下降壓藥後進行簡單的急救,大約20分鐘后,L先生的妻子恢復意識。

經此事件后,家屬與調解員第一次正式建立起信任的基礎,對於調解員講解的抵觸感明顯降低許多,家屬表示願意積極配合解決糾紛,調解工作出現曙光。

四、調解不離情理法,峰迴路轉終圓滿

本次事件中,公司在明知認定「視同工傷」的法規規定和醫院已對其員工出具了「已腦死亡且無救治價值」的診斷報告后,理應考慮到家屬當時無暇向社會保障部門具體諮詢的這一特殊情況,主動向社會保障部門提交所掌握的資料,將反饋意見及時告知員工家屬,公司在處理事件上也存在一定的失當。且從其他員工的評價中得知,L先生工作期間一直勤勤懇懇,為人忠厚,從情感出發,也理應給予為公司奉獻多年的「老員工」遺留下的家屬更多的照顧。

通過調解員堅持不懈的耐心疏導,雙方都認識到自己的不足,表示能夠體諒對方,最終,達成調解協議:一、公司出於社會責任支付十萬元給家屬作為人道主義補償,家屬保證不再向公司追討任何費用。二、負擔將遺體運回家鄉火化產生的運輸費用。糾紛至此解決,雙方握手言和,同時對本次調解工作表示滿意。

反思:

「48小時」帶來的倫理困境是指《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本案是否視同工傷,對於職工的親屬與用人單位來說利益重大,沒買社保的用人單位為不讓患病職工認定為視同工傷,有可能將職工的搶救過程拖過48小時;對職工的親屬來說,為讓患病職工認定為視同工傷,可能選擇提前放棄治療。這樣的規定,給了家屬一個殘酷的選題,即選擇堅持治療,失去工傷待遇,或者放棄治療,保有工傷待遇。而無論如何選擇,對工亡職工家屬都是一種傷害。

建議日後的立法中應對「48小時」增加更為具體的、有可操作性的條款,從認定死亡的標準、什麼情況屬於「因工作原因」等方面有更具體的規定,有助於更好促進位定本條的原意能被準確理解與運用。

福保街道辦事處司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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