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找我吐苦水,一名員工向她提完離職就沒來上班了,發信息不回,打電話不接,好不容易聯繫上了,告知對方要先回公司完成工作交接,對方也不理睬。
「任性啊!我也遇到過好多實習生,一言不合就離職的。」
「可他是正式員工,對於這種不配合交接的情況,我就視為主動放棄工資了。結果過了一個月,他又威脅說不補發工資就要去仲裁。」
「好吧,為了幾千塊錢也是蠻拼的。有沒有可能是工作受了委屈,想找個理由出出氣而已?」
「可能吧!但我就悲催了,弄不好還得陪他仲裁。」
很多HR認為如今的員工越來越任性,而但其實這是經濟發展的產物,隨著人們獲得的教育水平的提高,雇傭者與被雇傭者關係正在變得微妙。
一、工資還是要發的
《勞動法》規定擺在那,只要雙方存在事實用工關係,那麼用人單位就要為勞動者支付工資。而且,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按這情況,勞動者只要去仲裁,那絕對是一告一個準。
如果你拒絕發工資,那麼被仲裁后仍然要補發這筆錢,加上仲裁費,以及你整理各種資料證據,再屁顛屁顛跑仲裁庭的時間成本。不論是對你個人還是對於企業都是不划算的,倒不如一次性把工資給他開了。
二、工資要發,但要合理的發
正如前文所說,既然已經不可避免要發這工資了,那麼我們也不能說發多少錢就發多少錢。員工提了離職,但也沒等企業同意就直接走人,這是曠工行為。你是可以搜集打卡記錄等信息,按規定對員工進行一定程度罰款的。
不過,HR還需要謹慎關注僱主品牌的建設。尋英網做過一次調研,帶著負面情緒離開公司的員工,再次向親戚朋友推薦這家公司產品的概率會低於其它員工68.7%,而勸說周圍的人不買這家公司產品的概率會高出57.6%。因此,我們認為不到萬不得已,不要和自己的前員工站在對立面上。
所以,對於這種情況,最好的辦法還是與員工達成和解。
三、曉之以情
讓員工知道,他的做法不人道,但公司很重情義。
比如可以這樣說:「公司對於你離職並沒有阻攔的意思,但是你卻連工作也不交接就走了。這讓我們很難辦啊!你不來上班,就相當於曠工,所以我們才「暫緩」你的工資發放。之前XXX離職的時候,我們也是這麼辦的,考慮到你的情況,我再幫你爭取一下吧!」
四、動之以理
讓員工知道,仲裁對大家都沒好處。
比如:「仲裁會相當耽誤你的時間。何況,即便是你贏了仲裁,我們要是不服從仲裁,那還得打官司,一來二去就得一年多,不划算嘛!」
談到這兒,你會發現任何人都是受利益驅動的。只要是雙方都可以接受的結果,支付一點工資,那麼問題多半能解決。如果此時員工接受了你的建議,那麼基本就能完成和解。
HR要在老闆與員工之間維持利益的平衡,確保公平,也要感知人情冷暖。這考驗著你的能力、情商以及價值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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