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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陽發布破壞環境資源十大典型案例

江湖那些事(yyrbjh)獲悉,7月25日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岳陽法院環境資源司法保護狀況》白皮書,就2013年以來的全市法院環境資源訴訟案件審理工作向社會公布相關數據與工作舉措,併發布了涉及刑事、民事、行政三大領域的十個典型案例。

案例一

被告人何某等七人非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非法狩獵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岳陽市岳陽樓區人民法院(2015)樓刑一初字第291號〕

【案情簡介】

何某、鍾某在東洞庭湖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收魚時,與方某、龍某等人商定投毒殺害保護區野生候鳥,由何某提供農藥克百威並負責收購。此後,何某等人先後在保護區內毒殺野生候鳥,均由何某統一收購后經李某介紹販賣給汪某。2015年1月18日,何某、鍾某攜帶被毒殺的63隻候鳥,被東洞庭湖自然保護區管理局工作人員查獲。

【審理結果】

判決何某、鍾某、方某、李某犯非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至十二年不等,並處罰金;龍某如、龍某、龍某明犯非法狩獵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不等,其中二人緩刑二年。由何某等七人共同向岳陽市林業局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44617元。二審維持了原判。

案例二

被告人仇某等十二人污染環境案〔汨羅市人民法院(2017)湘0681刑初10號〕

【案情簡介】

自2015年至2016年4月期間,仇某、霍某在沒有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大量收購王某、戴某等九人出售的混有病人使用過的輸液袋、一次性注射器、棉簽、膠帶等感染性廢物的醫療垃圾,然後在家庭小作坊里進行破碎加工,再出售給高某,共計約140噸。

【審理結果】

汨羅市人民法院一審認為:仇某、霍某非法收集處置的已使用過的一次性使用注射器、一次性使用輸液器、輸液袋、醫用針頭等,經汨羅市環保局認定屬於危險廢物,認定為「有毒物質」。仇某、霍某、高某違反國家規定,處置有毒物質,嚴重污染環境,其行為均已構成污染環境罪。王某,戴某等九人明知他人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而向其提供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其行為亦已構成污染環境罪,且系共同犯罪。仇某等十二人分別被判處一年十個月到三個月不等的徒刑。

案例三

被告人湯某等十二人非法捕撈水產品案〔岳陽縣人民法院(2016)湘0621刑初148號〕

【案情簡介】

2016年3月1日至6月30日,岳陽縣東洞庭湖為禁漁期、禁漁區。2016年3月24日23時許,在湯某、彭某等六人的授意下,萬某等八人前往岳陽縣東洞庭湖麻拐石水域進行捕撈。3月25日凌晨2時許,萬某等人停止捕撈,根據湯某、彭某的指示,先後攜帶捕撈的螺螄前往北門船廠碼頭、君山掛口。3月25日6時許,萬某等人被岳陽縣漁政局執法大隊當場查獲,其捕撈的螺螄約重7.6噸,所有漁獲物由岳陽縣漁政局執法大隊現場放生。

【審理結果】

岳陽縣人民法院認為,湯某、彭某等十二人違反漁業法的相關規定,在禁漁期、禁漁區組織萬某等人進行非法捕撈,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刑法,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依法應予懲處。根據各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案發後的自首、坦白等情節,判決湯某、彭某等五人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分別處以二到五個月不等拘役;萬某等人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分別處以三千至五千不等的罰金。

案例四

被告人肖某、秦某、鄧某三人污染環境案〔岳陽市雲溪區人民法院(2016)湘0603刑初7號〕

【案情簡介】

雲溪某化工廠因污染問題於2009年被雲溪區政府強制關停,遺留的化工余料由肖某負責處置。肖某於2011年將該批余料轉移至雲溪鄉建軍村,后被群眾舉報至環保部門。經雲南德勝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此次違法處置危險廢物事件環境污染損害造成可數量化的經濟損失評估為人民幣1791209元。

【審理結果】

岳陽市雲溪區人民法院認為,肖某、鄧某、秦某違反國家規定,處置有毒物質,嚴重污染環境,且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且後果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污染環境罪。由於肖某、鄧某、秦某的行為造成了重大經濟損失,均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判決肖某、鄧某犯污染環境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一年,並處罰金不等;秦某犯污染環境罪,判處緩刑並處罰金。二審法院因肖某主動賠償全部經濟損失,對其改判緩刑,其餘部分均予以維持。

案例五

陳某與岳陽某殯儀有限公司、岳陽市某礦業有限公司、張某水污染損害賠償糾紛案〔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岳中民三終字第201號〕

【案情簡介】

陳某於2007年11月起承包白鶴壠水庫養殖魚類。11月13日,水庫中出現死魚現象,14日至17日,水庫中魚類持續並至全部死亡。陳某認為某殯儀公司、某礦業公司、張某應對其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遂訴至法院。

【審理結果】

湖南省岳陽縣人民法院一審認為:陳某承包的水庫發生死魚事件,造成了經濟損失,但因其未完成初步舉證責任,並導致某殯儀公司、某礦業公司、張某舉證不能,故判決駁回陳某的訴訟請求。陳某提起上訴,並在二審庭審中明確表示放棄對某礦業公司及張某的訴訟請求,要求某殯儀公司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雙方對陳某養殖魚類在短時間內大量死亡的事實均無異議。陳某已在該水庫養魚兩年多,某殯儀公司的廢水也沒有停止排放,卻並未發生大規模的死魚事件,故應當考慮死魚事件發生之前外部環境所發生的重大變化,即養殖水面的急劇縮小。養殖水面過小一方面會導致養殖密度明顯超過正常養殖密度,使魚類缺氧死亡。陳某作為專業養殖戶應當預見後果,但其沒有及時捕撈,對損害結果應當承擔主要責任。另一方面會導致水對有害物質的稀釋作用大大降低,使魚類攝入較高濃度的硝酸鹽死亡。死魚事件發生期間的水樣檢測報告、漁政管理站的現場勘查,事件發生后的《調查報告》均證明某殯儀公司排放廢水的情況。因某殯儀公司不能證明其所排放的廢水中硝酸鹽含量未超標,對損害結果亦應承擔部分責任。二審改判某殯儀公司賠償陳某因死魚造成的經濟損失133188元。

案例六

湖南某生物公司訴岳陽某葯業公司環境污染責任糾紛案〔岳陽市雲溪區人民法院(2016)湘0603民初301號〕

【案情簡介】

某生物公司承租了臨湘廟港湖、雲溪長港湖的養魚水域用於養殖珍珠蚌。2015年5月,某生物公司發現有珍珠蚌死亡,但未對珍珠蚌死亡原因進行鑒定。某生物公司認為某葯業公司通過其廠區大門前的排污口向珍珠蚌養殖水域排放了污染物,致使珍珠蚌死亡,應當賠償損失,遂訴至法院。

【審理結果】

岳陽市雲溪區人民法院認為,畜牧水產部門在請求評估的報告中稱,珍珠蚌死亡「疑似」污染中毒所致。但某生物公司對死亡珍珠蚌未進行生物化驗,也未保存提交生物樣本,導致珍珠蚌死亡原因無法查清。因珍珠蚌在養殖過程中投放有機肥等物質也有可能導致養殖水域的化學需氧量等數值發生變化,而監測報告並未就水質是否被某葯業公司的工業有害物質污染作出結論,亦不能證明珍珠蚌的死因。此外,本案中爭議的排水口系與公路S201線的排水溝相連,公路沿線及工業園區附近的水流皆由此排出,並非某葯業公司專用的排水口,因此不足以證明某葯業公司通過該排水口進行排污行為。故判決駁回某生物公司要求環某葯業公司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二審維持了原判。

案例七

李某訴岳陽市某石業有限公司環境污染責任糾紛案〔岳陽市君山區人民法院(2013)君民初字第479號〕

【案情簡介】

2007年7月起,李某在鳴放水庫開辦了君山區某純凈水廠,鳴放水庫的水質經君山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檢測,各項指標均符合國家標準。自2011年起,某石業公司在鳴放水庫邊開採礦石,其採礦的粉塵等有害物質大量排入水庫,污染了水體。隨著某石業公司開採量的增加,水庫的水變得混濁不堪,純水機的出水量越來越小, 2013年初,某純凈水廠被迫關閉。2013年5月,雙方共同委託岳陽市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進行評估,結論為李某因水污染所遭受的損失達268.953萬元。2013年7月,雙方共同委託岳陽市環境監測中心對鳴放水庫的水質進行監測,水庫水體中錳的含量超過國家標準的兩倍多。李某認為某石業公司應當賠償其損失,遂訴至法院。

【審理結果】

岳陽市君山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李某的水廠成立前期,鳴放水庫的水質各項指標均符合國家標準。石業公司成立后,因其開採行為導致粉塵等有害物質大量排入水庫,污染了水體。岳陽市環境監測中心的《水質檢測報告》證明,水體中錳的含量超過國家標準2倍,菌落總數、渾濁度等指標均不符合國家標準。岳陽市環保局的《污染源現場檢查記錄》亦證明,在水庫周邊沒有其它工業廢水排污口及污染源。因某石業公司沒有提供其開採行為與鳴放水庫水體污染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的證據,故某石業公司應當承擔環境污染的侵權責任。判決,李某向某石業公司移交某純凈水廠設施設備,某石業公司賠償李某的各項經濟損失950501元。

案例八

曹某等二十五人訴華容某魚粉廠環境污染責任糾紛案〔岳陽市君山區人民法院(2014)君民初字第459號〕

【案情簡介】

2013年11月至2014年1月,曹某等人發現網箱養殖成批死魚,認為是某魚粉廠直接向華容河排放未經處理的污水所致,多次向相關職能部門要求解決問題。君山區漁政管理站勘查現場並提取水樣,岳陽市漁業檢測中心出具了檢測報告,證明某魚粉廠排污口的水質不符合漁業水質標準。曹某等人認為,某魚粉廠違規排放污水,使華容河水受到嚴重污染,導致網箱養殖魚死亡,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遂訴至法院。

【審理結果】

岳陽市君山區人民法院認為,接到群眾舉報華容河出現死魚現象后,華容縣環保局檢查發現,某魚粉廠違規設置排污口,將生產過程中使用的廢氣分子篩冷卻廢水利用雨水溝進行偷排。經送檢,排水口的水內非離子氨超標,可以證明該廠有排污行為。曹某等人網箱養殖魚死亡后,相關部門進行了現場勘查,並委託評估機構對損失作出了評估,受損害事實清楚,數額具體。某魚粉廠沒有證據證明曹某等人的魚死亡與其向華容河直接排放污水沒有因果關係,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綜合考慮曹某等人違法養魚的行為、某魚粉廠的侵權行為等情況,酌定由某魚粉廠賠償曹某等人評估損失的30%,其餘損失由曹某等人自負。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支持了某魚粉廠應予賠償曹某等人的觀點,僅將賠償比例部分改判為15%。

案例九

平江縣某礦業有限公司訴平江縣環境保護局環保行政處罰及賠償案〔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湘06行終19號〕

【案情簡介】

2014年12月2日,湖南省環境保護廳對某礦業公司所屬的栗山項目進行檢查時,發現存在多種違法行為。湖南省環保廳在現場檢查記錄中要求平江縣環保局對某礦業公司作出停產通知。12月4日,平江縣環保局遂向某礦業公司下發了《停產通知》。2015年1月29日湖南省環保廳作出《竣工驗收意見》,認為栗山項目重金屬減排和環境改善效益明顯,符合環保驗收相關要求,同意通過驗收。2015年7月8日,平江縣環保局下發《關於同意恢復生產的通知》。某礦業公司遂訴至法院,請求撤銷停產通知,並賠償經濟損失400餘萬元。

【審理結果】

湖南省屈原管理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平江縣環保局以自己的名義作出《停產通知》,並未載明是受湖南省環保廳委託,故不符合行政委託的要件。平江縣環保局作出《停產通知》的行為是超越其職權的行政行為,依法應予撤銷。某礦業公司栗山項目在湖南省環保廳現場勘查后至作出《竣工驗收意見》之日止的停工損失,不在法律保護的範圍,不應獲得賠償。《竣工驗收意見》作出后,某礦業公司以平江縣環保局未作出「恢復生產的決定」為由不恢復生產,由此產生的損失應由某礦業公司自負。故判決撤銷平江縣環境保護局作出的《停產通知》,駁回某礦業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某礦業公司提起上訴,並在二審中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確認《停產通知》違法,並撤回要求平江縣環保局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雖然平江縣環保局先後作出的兩個通知,實際上已經改變了其原行政行為,但其在無法定職權的情況下,對某礦業公司作出停產的行政處罰,且未告知某礦業公司享有的相關救濟權利,屬於違反法定程序。據此二審准許某礦業公司撤回要求平江縣環保局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改判確認平江縣環境保護局作出的平環字(2014)41號《停產通知》違法。

案例十

臨湘市某新農村養豬專業合作社訴臨湘市環保局不服環保行政處罰糾紛案〔臨湘市人民法院(2015)臨行初字第7號〕

【案情簡介】

2003年下半年, 某合作社在臨湘市鍾湖堰建豬舍養殖牲豬,有部分牲豬糞便直排到豬場周邊水港進入團灣水庫,至今未辦理環保審批手續,未取得排污許可證。2014年9月, 臨湘環保局責令某合作社停止違法行為。某合作社收到通知書後,仍進行排污行為。環保局隨後向某合作社送達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擬責令某合作社立即停止經營並處罰款。某合作社未要求聽證,繼續生產。環保局遂作出了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某合作社立即停止生產,並處以罰款人民幣伍萬元整。某合作社收到處罰決定書後,仍按原方法進行生產和排污。2015年1月,環保局向某合作社送達了責令停止排污決定書。某合作社不服,向臨湘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2015年3月,臨湘市人民政府經複議維持行政處罰決定。某合作社不服行政複議決定,向臨湘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請求法院予以撤銷。

【審理結果】

臨湘市人民法院認為,某合作社至今未履行環保報批手續,且未經環保部門批准,將豬舍投入生產使用,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環保局有權要求某合作社限期改正。在某合作社收到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仍不予改正的情形下,環保局對其進行處罰的決定正確,應予維持。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屬於行政命令的具體形式。某合作社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后,仍違法進行排污行為,環保局根據處罰決定書的要求,責令某合作社停止排污的行政命令(決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某合作社的訴訟請求應予駁回。二審維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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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丨盟主編輯丨盟主圖片丨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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