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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離家13年後起訴離婚 妻子獲賠撫養費

原標題:丈夫離家13年後起訴離婚 妻子獲賠撫養費

結婚生子后,丈夫離家打工音訊全無,13年後返家起訴要求離婚,妻子是否可以要求對方補償離家期間對子女的撫養費、對老人的贍養費?近日,海安縣人民法院曲塘法庭審結了這樣一起離婚糾紛,准許原被告離婚,同時判決原告補償被告人民幣3萬元。判后,雙方均未提起上訴。

1988年4月,趙某與王某經他人介紹相識后即同居生活,並按當地民俗舉行結婚儀式,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婚後生育一子。2002年,趙某外出務工。可令王某沒想到的是,趙某一去就是十幾年未歸,連父母去世也未回家奔喪。直至2015年6月,趙某才第一次回到家中。更讓王某難以接受的是,趙某一回來,就向法院申請要求離婚。法院經過審理后,駁回了趙某的訴訟請求。

去年底,趙某再次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王某答辯稱,趙某外出后,一直是她在照顧趙某父母和兒子,就連趙某父母的喪事也是自己料理的。如果要離婚,趙某應當補償她這些年撫養子女和贍養老人的費用。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趙某和王某相識后即同居生活,至1994年2月1日前雙方已符合結婚實質條件,雖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雙方之間系事實婚姻關係。趙某自2002年外出至2015年未歸,不盡夫妻義務,可以確認夫妻感情已經徹底破裂,趙某要求與王某離婚,予以准許。趙某長達十幾年對家庭、父母和子女不聞不問,而王某一直盡職盡責,獨自一人贍養趙某父母、料理趙某父母喪事,並將婚生子撫養成人,對家庭做出了巨大貢獻,酌定由趙某補償王某子女撫育費和贍養費等合計30000元。

法官說法:本案原告外出長達13年,對子女未盡撫養義務,對父母未盡贍養義務。《婚姻法》第21條及《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3條都規定了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未成年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請求支付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從該條規定中我們可以看出,適應此條應符合三個條件,即婚姻存續、父母一方不盡義務、未成年或不能獨立生活子女請求。本案起訴時,雙方的婚生子已經成年,也就是說這時不存在子女撫養費,所以從法律上來說不支持被告給付原告子女撫養費。但上述法律條款的立法本意是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以及維護家庭的穩定,而且從其規定中我們可以看出父母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時,另一方有權起訴要求其給付撫養費,只不過是附加了一定的條件。本案中,被告在原告離家後為了撫養子女的確付出了很多,如果完全不考慮被告的付出也是不合情理的。從法律維護公平正義的角度出發,考慮到被告的付出,判令原告給予被告撫養費上的一定的經濟補償,以彌補被告對於獨自撫養子女的付出是合理的。而對於贍養費,《婚姻法》第21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4條規定,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此條中的「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是指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婚姻法》第28條規定,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根據上述規定,贍養人的範圍只包括老年人的婚生子女、孫子女及外孫子女,而不包括兒媳。被告在原告外出長達13年的時間裡,為其父母養老送終,並不是其法定義務,所以原告亦應給予被告一定的經濟補償。法院據此判決原告給予被告一定補償。(陸興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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