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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創空間律師評上海松江警察事件:若都違法就都應處理,這就是法治

一天的喧囂,上海警方官方定調,警察有錯。總算是舒口氣,終於不必再為這基本的認識爭論了。

在這個事件中,其實毫無懸念的是,抱孩子的女人有錯在先,甚至可能構成妨礙公務罪,但是這能否成為警察不管不顧手中孩子對其進行抱摔的理由,我想答案應該是no。

網友們喜歡假設,在昨天下午的討論中作出了各種假設,假設了這個女人是小偷,是賣黃碟的,是隱藏炸彈的。那麼先假設這個女人是個人販子,小孩是被拐賣的兒童,這性質夠惡劣吧?女人是不是該被摔被打甚至被殺?但是在這種情況下,警察首先應該做的仍然是要保護孩子的安全。在一個男青年和抱著孩子的中年婦女的角逐中,怎麼樣都不會過分吃虧或者讓中年婦女跑掉。因此,警察完全可以一手將婦女拉住不讓其跑掉,一手打電話讓警力跟上,更別說現場本來就有同事可以幫忙。除非看到婦女掏出兇器等,才可以因緊急情況下採取必要的強制手段。再換一個極端的假設,假設該中年婦女身上攜帶炸藥,即使是自家孩子也變成了人質,更要予以解救,將攜帶炸藥的婦女摔倒,警察確定不會引發爆炸?

以上僅僅是假設,而且是情況比今天惡劣的多的假設。實際上,在事情已經清楚是因為違停而引發的糾纏的情況下,以上假設已經毫無意義,只能顯示出整個事件的荒唐。在目前官方已經認可警察有錯的前提下,我們需要討論的是這次錯誤究竟是什麼樣的錯誤?僅僅停職是否足以懲罰這樣的錯誤?這就需要從法律層面解決。

首先,該警察是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第二條規定:「人民警察的任務是維護國家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保護公共財產,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

從第二條可以看出,人民警察的任務是負責維護以下幾種利益:

1、國家安全;2、社會治安秩序;3、公民人身自由、人身安全,財產;4、公共財產;5、預防、制止、懲治違法犯罪活動。

首先,本起事件中不存在第一種涉及國家安全行為和第四種公眾財產的問題。

其次,關於社會治安秩序問題和違法犯罪的問題。事件中的婦女確實涉嫌違反治安處罰法甚至刑法,但民的人身安全同樣屬於人民警察需要維護的利益,婦女懷中小孩,毫無疑問屬於我們國家的公民,他的人生安全需要警察維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第三條規定:「人民警察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聯繫,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維護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該條規定顯示出了人民警察為人民的服務宗旨,也就是說人民警察的各項活動的目的是為了人民。在該事件中,婦女因違停和警察發生糾纏和摩擦,應該說如果該婦女神志和精神正常,即使意見和警察不統一,比如說不認為自己違停,警察應該傾聽其意見和建議。筆者所在的律師事務所就曾代理過一起在廣場未劃線但不影響通行的地方停車而被警察認為是違停從而引發的行政訴訟的案例。因此,雖然是違停,但是也有可能婦女存在不同的認識。當然,在該事件中還有後續的視頻,旁觀者紛紛拿出手機拍視頻,被人民警察予以呵斥和制止,並威脅說拍視頻的帶到派出所。這些行為完全違反了接受人民監督,維護人民利益,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第八條規定:「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或者威脅公共安全的人員,可以強行帶離現場、依法予以拘留或者採取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從該條規定可以看出,在該起事件中,可以明顯判斷出婦女的行為並未達到了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或威脅公共安全的程度,即不具有現實的緊迫性,因此也不應適用強制手段,況且,即使認為該事件具有現實緊迫性的情況下,警察可以採取的手段還有強行帶離現場,依法予以拘留,並未需要一定通過採取暴力手段制服或強制手段。

根據以上分析,筆者認為,事件中的警察首先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

其次,該警察是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或其他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條規定:「治安管理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應當公開、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

辦理治安案件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如果在該事件中,警察認為該婦女已經觸犯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應當接受治安管理處罰,對其採取強制手段,仍需要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如果警察認為該婦女已經涉嫌妨害公務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條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證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應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積極同犯罪行為作鬥爭,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仍是處理刑事犯罪必須遵守的原則。

以上兩條法律規定具有一定的共性,即該婦女無論是違反治安處罰的規定還是構成刑事犯罪,人民警察均需要尊重和保障人權。在本事件中,需要尊重保障的不僅僅是該婦女的人權,更有幼兒的人權。因此,警察處理治安事件或刑事犯罪,必須要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

最後,該警察是否涉嫌構成犯罪?

筆者認為,由於該警察通過專業訓練,知道通過抱摔該婦女可以達到何種效果,在該婦女被摔倒的過程中,小孩被從高達1.6米左右的高度摔倒,並且頭部著地是可以預見的,而嬰幼兒頭部著地可能造成的危害最為嚴重的就是死亡,因此該警官涉嫌構成故意殺人罪,其主觀心態為間接故意,並非過失,因此不適用結果主義,也就是說,並非一定要產生實際的損害後果才對其追究刑事責任。尤其是在孩子已經被摔落地的情況下,該警官以及其他警官並未對孩子及時採取救援措施,更加顯示出其主觀心態為放任。因此,該警官構成故意殺人未遂,該事件中僅僅對該警官停職是不足以對其過錯予以評價。

筆者再舉一例更能說明問題,如果與該婦女糾纏打架的人是普通公民,採取同樣的手段,只是身份並非為警察,如果孩子或者給該婦女出現了死亡的後果,該公民涉嫌故意殺人罪或者過失致人死亡罪,應該可以達成共識。而本事件中警察這一身份,並非是影響定罪的因素。如前所述,在排除警察採取抱摔行為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之外,就可以將警察身份這一因素予以完全排除,因此對該行為的評價完全適用於普通公民。但是,警察和普通公民不同的還在於,其專業性的認識加重了主觀心態的罪過,因此不適用過失犯罪。如前所述,事後不在第一時間對孩子施救或檢查孩子是否受傷,更加印證了其只考慮如何將婦女摔倒制服而放任孩子受到任何傷害後果的主觀心態。說的更為直白一點,無論該婦女應當如何受到懲罰,同樣作為公民的孩子的人身權利都不應該受到這樣明目張胆、無所顧忌的侵害。哪怕這個孩子不是人,不是的公民;哪怕這個孩子身患絕症,馬上要死去;哪怕這個孩子身上捆著炸彈,已經被利用成為人肉炸彈;哪怕這個孩子是犯罪分子利用的工具。

哪怕這個孩子太小,記不得警察的相貌,不知道警察的名字,沒有辦法反抗這樣的暴行,無法表達他被摔有多痛,他的心裡有多恐懼。哪怕他不自知,他曾差點沒命。

他不過是個小天使,降落這人間卻如地獄。

作於2017年9月2日凌晨

編者按

此事件一出,立刻引發律創空間律師們激烈的討論,有激進的觀點,也有理性的觀點。例如趙睎越律師認為:尊重和服從執法者就是服從法律,是法治社會的基本特徵。許多公民目前習慣於和執法者討價還價,喜歡講關係說人情,覺得要麼能跳要麼能鬧,通過這種方式遊離於法律之外,並以此為榮,洋洋自得。認為自己有本事,法律不能左右自己。這種表現並不是成熟法治社會的表現。執法者代表法律,處理事件時需要當事人在現場絕對的服從。至於執法者在執法過程中依據是否合法,方式是否正確,總有救濟的渠道。面對執法者採取抗拒的行為,是對自己和家人的不負責任。抗拒執法者往往傷害的是自己和家人。律師建議大家,在面對執法者時,無論遇到任何情況,請盡量相信和服從執法者的處理決定。如果對執法者的處理不服,完全可以在事後對於執法者的行為進行異議,複議,甚至進行行政訴訟予以解決。面對執法者時進行抗拒,最終傷害的是自己。更有可能,如果最終執法者的行為被認定無誤,抗拒者甚至會被行政或刑事處罰。如果執法者在現場認為其執法受到阻礙,完全可以對當事人採取強制措施,當事人會在現場受到相應的制裁,律師認為這是完全不必要的。因此,在遇到執法者執法時,一定要保持冷靜,盡量服從,在保護好秩序與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如果認為執法者確有錯誤的,可以在事後通過法定程序進行解決。

律創空間本身就是律師們創意、創造的空間,希望聽到律師們各自不同的聲音,視角不同、觀點就不同,特別是對於涉案警察是否構成犯罪以及罪名有著很大的爭論。大多數的律師認為應當以孩子的受傷程度來確定是否構成犯罪。通過討論發現一個現象,女律師們比男律師們更接受不了這段視頻,因為她們更是一名母親,更不能忍受無辜的孩子受到傷害。編者全文推出了律創空間刑事法律事務部黃競宇律師連夜奮筆疾書的文章,雖然她的某些觀點值得商榷,但是對於個別濫用職權的執法者也是一種警醒,因為除了法律,還有人性。

同時我們也提醒民眾對於法律應當有敬畏之心,維權應基於理性。這是人民日報的一段評論:該女子不僅拒不執行警察的要求,而且有推搡警察的動作,警察當時是向後躲的,而該女子則表現出某種攻擊性。視頻中,警察對她的勸阻是反覆、持續的,而且表示了對她帶著孩子的關注,開始時警察的退讓看來與此有關。但是該女子無視警察的執法權威,並對警察有「街鬧」的傾向,她對履行公務警察的肢體推搡尤其不被法律接受。

最後,我們認為,當事人是否妨礙公務和個別警務人員是否違法執法,都應當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不僅通過視頻,還應當有其他證據相互證明)綜合作出評判。

兩者都違法就都應當受到依法處理,這就是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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