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粵0114民初1434號
李志雄:
本院受理原告譚敬忠訴被告李志雄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現已審理終結。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7)粵0114民初1434民事判決書。判決內容如下:一、被告李志雄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譚敬忠償還借款264000元;二、被告李志雄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譚敬忠償還利息(利息以借款264000元基數,2017年1月25日起按年利率6%計至還清款日止);三、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5950元,由被告李志雄承擔。自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