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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50例刑事錯案看鑒定問題】

作者:稂志誠西南政法大學刑事偵查學院

陳如超西南政法大學刑事偵查學院

1.引言

鑒定意見指鑒定人在訴訟活動中,運用科學技術或專門知識對刑事訴訟中所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並提供的專業性意見。

鑒定意見正確與否,不僅涉及程序公正,在很大程度上也影響著實體公正。司法鑒定中的一些問題與當事人的基本權利密切相關,隨著現代犯罪活動的智能化和科技化趨勢逐漸明顯,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進行的刑事訴訟中的司法鑒定活動對於發現、確認、打擊犯罪活動發揮著重要作用。鑒定意見在認定案件事實中也常作為關鍵的定案依據。鑒定意見具有以下三方面作用:第一,鑒定意見是偵查立案的依據。比如對毒品成分、數量的鑒定意見,是偵查機關確定是否達到刑事立案標準的重要依據;又如法醫對死亡原因的鑒定意見——自殺還是他殺,是偵查機關決定立案的重要依據。第二,鑒定意見是為偵查活動提供線索指引的重要依據。對於傳統暴力犯罪如強姦殺人、搶劫等現場所遺留的血跡、毛髮、精液等鑒定意見,是偵查機關尋找犯罪嫌疑人的重要依據;又如 DNA鑒定能夠快速確定偵查方向,鎖定嫌疑人,從而極大減少偵查成本。第三,鑒定意見作為訴訟證據,往往是證實犯罪事實、從而成為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據。由此可見,鑒定意見在刑事司法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然而,鑒定意見並非一定可靠,且公檢法機關在運用中也可能因過度依賴或誇大其證明價值而引發各種問題。

鑒定中目前存在的問題,已經在近年的一些司法實踐中逐步暴露出來,在刑事錯案中表現得尤為突出,故而對刑事錯案中的鑒定問題進行研究勢在必行。正如法國學者勒內?弗洛里奧指出的那樣:鑒定一旦錯了,裁判就會發生錯誤,這確是無疑的。{1}」而在,鑒定人往往因其身份特殊而未能出庭當面接受質證,鑒定意見卻總是以科學的法官的面目進入訴訟程序中,致使一些錯誤的鑒定意見總是順利地成為庭審法官認定事實的根據。實踐中,不少錯案的罪魁禍首之一就是這種錯誤的鑒定意見。{2}」目前學界對冤案錯案的研究不乏其人,對冤假錯案件以及其中的鑒定問題的反思無疑都值得肯定,並且取得了不小成績。比如,郭華教授根據13起錯案中的鑒定錯誤,指出偵查機關內設鑒定機構不合理,提出了在堅持既有體制的前提下,偵查和鑒定機制應該分離,並進一步提出對相關死因案件進行強制鑒定、鑒定材料保存、保證當事人申請重新鑒定等制度改革的觀點。陳永生教授根據20起錯案案例進行實證分析后,從被告人的罪名、所處的社會階層、有無辯護律師參與、所處區域,以及糾正原因入手,分析出錯案的原因在於過分對口供的依賴、對技術手段的忽視、對證據的偽造和對無罪證據的輕視,最後提出相關的改革對策。除此之外,還有其他學者對錯案或錯案中的鑒定問題進行反思。但筆者認為這種反思尚不夠細緻深入,其原因是:首先,對法院和檢察院而言,更多探討的重點都是本機關及本機關工作人員在辦理這些案件時存在哪些問題,而對導致刑事錯案的鑒定問題未予探討或一筆帶過或分析較少。其次,即便有少數學者就某些或個別刑事錯案中的鑒定問題進行研究和分析{3-4},或者通過一系列案件進行實證研究,但在選材方面不全面,列舉錯案發生時間過於久遠,大部分發生在上世紀90年代{5},一些最新冤案如張氏叔侄案等並未納入。最後,當前研究對於錯案中鑒定問題的成因及其基本規律深入剖析和提出相關完善措施的很少,需要進一步研究。

2、刑事錯案及其鑒定問題分析

筆者以近十年媒體披露的在全國引起一定震動的50起刑事冤案作為研究樣本{3,5-7},以期對刑事錯案及其存在的鑒定問題的類型、形成原因以及解決方式進行研究。當然,由於客觀因素,筆者選取的樣本數量和標差[1]大小方面依然有不夠科學合理之處,有些案例發生時間有些久遠,對當下的借鑒性並不太強,但它們卻仍然可以反映出當前錯案中的一些典型的鑒定問題。

50例冤假錯案統計表

2.1刑事錯案的基本特點

2.1.1犯罪類型與鑒定

1中的50起冤案,涉嫌的罪名有故意殺人、故意傷害、強姦、搶劫等多種。這些犯罪多是暴力性犯罪,多為命案。通常具有社會危害大、案件複雜、社會影響力大等特點。

其中,涉嫌故意殺人罪的有38起,高達76%:涉嫌強姦罪的有13起,高達26%;搶劫罪的有9起,達18%。強姦罪和故意殺人罪結合的有7起,達14%。以上50起案件全部符合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死、爆炸、投毒、放火、搶劫、強姦、綁架等八類嚴重犯罪類型,也即俗稱的命案。同時,這些案件中均涉及刑事訴訟中的司法鑒定,達到100%,這可能與筆者選擇樣本相關,不具有普遍性。

當然,國內學者的研究部分證實了上述的案件類型及其鑒定問題。如有人在其研究中,137個錯案案例進行過統計,發現有13起案件出現了不同程度虛假的鑒定意見。而在這13起錯案中,有9起是故意傷害錯案、3起是故意殺人錯案,1起強姦錯案。{8}」

2.1.2發生地區與鑒定

從空間地域分佈上看,50起冤案中,東部地區4起,發生在浙江、福建與山東;東北三省有7起;中部地區有30起,其中河南11起,河北8起;西部地區有8起,雲南和廣西分別4起。中部地區佔比例的60%,其中河南、河北分別占22%16%,東三省佔比例的14%,西部地區佔比例的16%

刑事冤案錯案絕大多數發生在中西部地區,這與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司法人員的業務水平以及當地司法傳統習慣不無關係,但同時也在於以上暴力犯罪均需要刑事訴訟中的司法鑒定。然而刑事訴訟中的司法鑒定意見的可靠與否,又與當地技術人員的水平、儀器、設備等相關,但這些地方經濟相對落後,專業人才不足等客觀原因,使其鑒定達不到準確鑒定的標準。比如,大量案件均需要DNA鑒定,而中西部地區受經濟發展水平限制,DNA技術在20世紀90年代與21世紀初的應用並不十分普遍,由此有些案件應進行DNA鑒定而未鑒定,導致過度依賴人證而使錯案發生。

2.2刑事錯案中存在的鑒定問題

以上50例案件中,雖然每個案件涉及案情不一,但在鑒定[2]方面所出現的問題具有一定的規律性:2.2.1應鑒定而未鑒定50個案例中,因應鑒定而未鑒定的有28起,高達56%。其中未經鑒定28起錯案中幾乎均分佈在故意殺人和強姦案中,大部分為對血型和精斑的忽略而未進行鑒定。例如,在呼格吉勒圖案中,辦案人員錯誤把血型鑒定當成鐵證,而沒有對死者內部的陰道分泌物進行DNA鑒定,如果一旦進行此步驟的鑒定,錯案完全可以避免。同時,在上世紀90年代末,轟動全國的佘祥林案件曝光后,公眾對這個案件的一個重要質疑在於,無名女屍是否為佘祥林的妻子張在玉,其實只需要藉助DNA技術手段簡單進行鑒定即可,而在當時卻僅僅是依賴張的親人對屍體的辨認進而鎖定犯罪嫌疑人。

當然,我們也應看到,上述案件沒有進行DNA 鑒定,可能與當時錯案發生地的技術鑒定條件不足相關。因為儘管1984年英國遺傳學家阿萊克?傑弗里斯發現了脫氧核糖核酸特徵測定方法,1988年英國的謀殺案嫌犯科林?皮奇福克成為世界歷史上第一位因脫氧核糖核酸特徵測定證據認定而被定罪者,但在DNA鑒定技術的運用時間卻要晚得多,範圍小得多,有人統計指出,直到2009年,刑事 DNA技術在刑事案件中運用的比例仍然不足2%,連強姦和殺人案件中作DNA鑒定的甚至還不到10%{9}。而眾多錯案發生的時間卻在20世紀90年代。如佘祥林案件發生在上世紀九十年代,而1994年具備DNA鑒定的機構數量非常有限。佘祥林案的錯誤,在某種程度上便是鑒定技術有限的結果。

2.2.2檢材來源不明或者污染以及並未進行同一性認定

在鑒定中,檢材與樣本的比對異常重要,而檢材一旦受污染或者損毀,即意味著不具有鑒定條件,即使可進行鑒定,鑒定特徵比對中也不無缺陷。在以上50例案件中,除2例鑒定無法查明外,因檢材污染未進行同一性比對的有4起,占8%。例如張慶偉案件中不僅檢材(血液)來源不明,而且根據該檢材進行的血型鑒定意見也僅具有排除功能,但該案並未作DNA鑒定,即對犯罪嫌疑人作同一性認定。而在史延生案件中,足跡、指紋鑒定樣本與檢材不具有同一性,鑒定人員仍然下肯定性同一鑒定意見而導致錯案。

檢材多來自於偵查階段的現場勘查,現場作為犯罪人活動的場所,偵查人員接到案情后第一時間做的就是封鎖現場,進行現場的勘查,提取和保存證據。如果能夠有效提取證據、對證據進行合理的保存並對提取的證據進行科學的檢驗,鑒定錯誤發生的可能性就小得多。

然而,由於如下的種種原因,司法實踐中要準確無誤提取、保存重要的檢驗證據有時十分困難:

1)偵查力量的有限

以上很多錯案發生在農村等偏遠的地區,經濟發展落後,交通不便,即使第一時間接到案情到達現場也往往需要較長的時間,而在偵查工作中的前幾個小時內,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因為失掉了有限的黃金時間,無形中等於蒸發了真理,導致冤案的發生。同時,當前警察總人數大概在200萬左右,相比全國十三多億人口,遠遠低於西方國家的比例,警力嚴重不足、警察工作量過大等問題也是不可迴避的現實。{10}」警力不足,導致現場勘驗很多證據並未提取。

2)現有技術條件的局限

證據的提取需要保存,保存需要一定經費支撐,以上錯案的發生絕大部分發生在中西部地區,經濟發展水平較低,各種辦案經費十分緊張。根據證據保存原則,一些證據比如毛髮等需分開保存,稍微複雜且易碎易腐易變質物品更需要嚴格條件保存,專門存放;而在複雜的現場提取的血跡或者精斑等,稍微有未合理保存即很可能造成檢材的不可鑒定性或者鑒定錯誤。比如在覃俊虎、蘭永奎案中,覃俊虎、蘭永奎二人當時所穿的鞋是24 cm長,而案件偵查人員發現的現場鞋印長27.2cm, 如此不符卻當作同一性認定,最後這兩隻皮鞋竟然由於保管不善而導致丟失。試想如果當初這兩隻皮鞋能得到妥善保管的話,日後證據一旦重新審查就能成為證明覃俊虎、蘭永奎二人無罪的強有力證據。再看陳世江案件,警方在現場提取到了很可能是殺人兇器的沾有被害人血跡的菜刀,卻不知出於何種原因並沒有對菜刀進行有關指紋等方面的鑒定,到審判時需要相關證據時,卻因時過境遷,加之對指紋的保管不當,指紋物證早已消失不見,也就無法認定是何人持菜刀殺了被害人。{11}」

3)現場勘查的不仔細

現場分析不透徹,調查訪問不全,臨場處置不當。再加上幹警積極性不高、敷衍,重視傳統常規的方法和證據而忽視對微觀痕迹如電子數據等物證的提取。比如在趙作海案件中,發現無頭男屍后,並未深入進行調查和訪問,直到案件平反覆查時,偵查機關才找到了壓在屍體上的三個石磙,並打撈了已經腐化的頭部和兩隻手臂的當年無頭屍體。雖說未經DNA鑒定是其原因之一,但是在現場勘查和調查訪問階段細緻全面的話,是很容易排除相關嫌疑人,從而避免一起錯案發生的。

2.2.3鑒定人員的錯誤鑒定或者篡改鑒定

在司法鑒定過程中,司法鑒定人的疏忽錯誤同樣也會導致鑒定意見的錯誤。例如有學者坦言:專家的失職在一定程度上已經成為了威脅刑事司法體系是否公正性的重要問題。比如岳兔元案件中,鑒定人對 DNA鑒定的解釋錯誤而導致案件事實真相大逆轉,使原本不應該發生的冤案被誤判。在李化偉案中,偵查機關任意篡改鑒定意見,故意使案件朝著偵查預設的方向去發展。更典型的是杜培武案,期間,偵查機關進行了大量的鑒定,並且採用了測謊技術,但是結論無論如何都是杜培武殺了人、杜培武在說謊。

筆者查找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1998)昆刑初字第394號《刑事判決書》發現相關鑒定情況:

1)根據被告人杜培武所穿戴的警式襯衣右手袖口處所檢測出軍用槍支射擊后殘餘附著的火藥物質,以此認定被告人杜培武曾經有穿此襯衣進行軍用槍支射擊的事實。

2)對雲OA0455號昌河牌微型麵包車中駕駛室離合器、油門踏板上所遺留的足跡泥土氣味及杜培武所穿襪子氣味進行鑒別,經警犬氣味鑒別(多隻多次)均為同一性認定,結論為肯定證實杜培武曾經駕駛過該車。案件的現場勘查筆錄和現場拍攝的照片中記載的是車內離合器踏板上附有足跡遺留的泥土,後來現場勘查筆錄中卻並不存在剎車踏板油門踏板上附著的泥土的記錄;作為嗅源進行警犬氣味鑒定、並得出警犬反應一致的結論,這種明顯不屬於認定案件事實的記述反而成為偵查鑒定的對象並據此作為強有力的證據來定案。

如果說杜培武案件還不足以反映問題的話,在浙江叔侄案中,鑒定人員通過對被害人進行現場勘查,在被害人的8個指甲末端中檢測出了混合DNA 譜帶,結果表明該譜帶是由被害人和另外一名男性的DNA譜帶混合而成,由此鑒定機構肯定意見為明確排除該男性為張某某或者張某。但同時在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判決書中認為,因手指為相對開放部位,不排除被害人因生前與他人接觸而在手指甲內留下DNA的可能性。在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的終審判決書則認定:本案中的DNA鑒定意見與本案犯罪事實之間並無關聯,意味鑒定意見直接否定與案件之間存在關聯性。此案中鑒定人員的失誤或者錯誤間接造就一起錯案的形成。而最終警方在糾正過程中對指甲末端重新檢驗時發現和真兇的 DNA譜帶是相吻合的。

同樣在徐東辰案中,據以認定徐東辰為強姦殺人案的犯罪嫌疑人的主要根據是不排除沙某陰道擦拭用的衛生紙上的精斑是犯罪嫌疑人徐東辰所留 DNA」的鑒定意見又如岳兔元案件中對鑒定的錯誤解釋,使原本正確的結論變成了對事實真相的歪曲。

2.2.4非正常使用鑒定意見

鑒定意見作為一種專業性意見對證據的認定具有強烈的指導價值,需正確地使用。比如在呼格吉勒圖案中,偵查機關僅僅進行血型鑒定卻將其作為認定兇手的關鍵證據,本應作為排除證據卻當作直接認定證據使用,如此非正常使用鑒定意見直接導致錯案的發生。而類似情況在未經DNA鑒定的28起案件中,幾乎都只進行了血型鑒定。血型鑒定的鑒定意見固然沒有錯,但不能運用其來鎖定犯罪嫌疑人,然而這些案件中,偵查機關卻非正常使用鑒定意見,直接將其用來認定犯罪嫌疑人。

同時,鑒定意見的非正當使用還表現為過度依賴鑒定意見。在所有的證據形式和種類中,鑒定意見只是作為證據的一種,過分重視而忽視物證書證等的使用,必然導致鑒定一旦錯誤將引導錯案的發生。

2.3鑒定問題在錯案中的作用

司法鑒定意見是整個證據體系中重要的一部分,其適用也是整個鑒定製度的最為關鍵的環節,鑒定意見出現問題對於錯案起著不可估量的作用,具體表現在:

1)錯誤的鑒定意見將誤導偵查方向,貽誤最佳偵查時機。例如杜培武案例中警犬的嗅覺和測謊儀結果以及踏板泥土、血衣等鑒定錯誤,把偵查目標集中於杜培武,導致一開始偵查方向的錯誤,確信杜就是兇手,在反覆詢問無效之後進行刑訊逼供,最終鑄成一起錯案。

2)造成偵查人員過度依賴鑒定意見,以鑒定意見為聖經,甚至忽視常識。

3)以鑒代審。由於鑒定意見形成中的各種主客觀因素又往往導致鑒定意見的真實性出現錯誤。對於司法實踐而言,由於法官缺乏相應的鑒定知識,對於鑒定人的鑒定意見幾乎沒有判別能力,而一旦鑒定意見錯誤必然導致接下來各種證據認定的錯誤,引起錯案的發生,這樣無形中鑒定意見等同審判結果。可見鑒定意見代替審判對司法實踐的副作用是致命的。

因此,正確而又合理使用鑒定意見顯得十分重要。然而在起訴和審判中司法機關對於鑒定意見的弱鑒別力,導致鑒定錯誤或種種問題鑄成錯案,如對念斌案中指甲中DNA鑒定的忽視,直接決定整個案件的錯誤走向,趙作海案件未進行DNA鑒定直接引起一樁錯案。

3、刑事錯案中鑒定存在問題的原因

一個國家的法律制度不論是多麼完美優越,如果不能夠及時去發現存在的問題並予以修正,那麼它的法律漏洞就會越扯越大變得更加難以彌補,當其漏洞到了一定地步時不僅無法滿足基本治理社會的需要,而且甚至還會產生新的負面影響。基於人類認識能力的局限以及現實證據的稀缺,在訴訟過程中要想完全避免錯案的發生是不可能的。{13}」然而,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3]」就必須嚴守司法公正的底線。從近年媒體披露的情況來看,刑事誤判出現的頻率如此之高,由前不久的聶樹斌案」「佘祥林案」「趙作海案,到現在的念斌案」「徐輝案」[4],其中都有鑒定錯誤或問題的身影。為此,筆者認為,需要對引起鑒定問題主要原因進行解釋:

第一,偵查機關破案的壓力

在社會轉型的當前,公安民警壓力十分大,據公安部統計,從1990年以來,因公犧牲的民警就有6819人,平均每天1.2人,負傷的人數達到了120783人,平均每天20.7人,其中,2006年至2011年,公安民警因勞累過度猝死在工作崗位1029人,占同期犧牲民警總數的47%。自20105年間,全國公安民警因公犧牲2167人,因公負傷17988人,平均每年400余名民警因公犧牲,3000余名民警因公負傷,勞累過度導致猝死是民警因公犧牲的主要的因{14}。而在每一起錯案的發生總會引起輿論的聲討,而極少去關注公安幹警的壓力,例如在北京警察壓力源問卷因素中,工作作風,個人能力,人際關係,領導管理,壓力總分均值為3.2+0.8{15}。浙江作為全國發達地區,每年刑事案件達40多萬起,絕大多數公安幹警長期加班加點,無論是身體健康還是身心壓力都存在一定程度的問題,加上前段時間命案必破和破案任務要求,從心理認識上而言很急切希望能夠及時破案,有時在細節上難免出現疏忽。

第二,證據的數量和質量

證據的數量和質量的不同在某種程度上影響著鑒定結果,例如,在對現場遺留的指紋進行鑒定時,是否清晰、主要特徵點是否具有匹配度、手指是否傷殘等都直接影響到是否具備鑒定條件。對於證據質量方面,依據清晰可靠、數量充分的檢材很容易得出正確結論,還原事實的真相,而殘缺的或者不具備清晰特徵的檢材則直接影響鑒定意見的正確與否。

以錯案中常見DNA污染和保存不當為例,要保證證據的質量,在提取和保存過程中須做好如下工作:(一)現場勘驗人員的現場保護;(二)防止物證之間的交叉污染、勘驗檢材之間的污染,以及與移至現場勘驗前的污染。

第三,鑒定人的專業能力

在鑒定領域中,鑒定人員專業知識、經驗水平、職業道德不同,得出鑒定意見也很可能不同,因此鑒定意見的正確與否同樣受制於鑒定人員水平的高低。比如指紋、筆跡等經驗豐富的鑒定人與初出茅廬的實習生很可能具有很大差別,在某種程度上,鑒定人員水平的高低直接影響鑒定意見的正確與否,這也是實踐中不少法官憑鑒定人員資質和級別來對鑒定意見進行採信的原因。

第四,刑事科學技術的可靠性

一般而言,鑒定意見本身就是運用科學手段得出一定結論的運作過程,而不是科學本身。在刑事訴訟司法鑒定過程中,科學只是手段,但科學手段不等於科學本身。即使對於專業性極強的DNA技術而言,理論上雖然未受到太多置疑,但因推理過程、取材準確、清晰程度、實驗條件、實驗過程等各種因素制約仍然飽受爭議。{16}」

概括而言,可靠性受到以下因素制約:

人的因素

鑒定是由專門技術的人做出的結果,鑒定人專業資格、專業經驗、職業道德等的高低直接影響著鑒定結果的科學程度,因此人的主觀因素同樣影響著鑒定結果的科學性。

物的因素

即檢材是否全面是否完整,檢測工具的技術先進性程度,這些構成了鑒定意見的物質基礎,缺乏檢材的正確保障就不可能得出鑒定意見的正確性。而一旦在物質基礎方面如檢材不完整、受污染,其後果將直接導致鑒定意見的錯誤。

鑒定過程的影響

鑒定過程為鑒定的實質階段,是連接鑒定人和鑒定對象檢查的橋樑,保證鑒定意見的正確鑒定過程同樣至關重要,即使一個資深的鑒定人藉助先進的儀器若鑒定過程中因檢材的科學保存、鑒定的時間、鑒定的氣溫、濕度地點條件和推論的科學過程影響,同樣很難保證結論的有效性。因此,刑事科技的可靠與否必須確保人、物和鑒定過程的可靠正確。

現場勘察檢材提取、現場構建等方面的問題

通常來講,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後通常都會進行現場破壞、毀滅證據活動。從實施犯罪到公安機關接到報案線索再進行現場勘查,往往間隔段時間很長、甚至達幾年,以至於有的證據壓根都不能提取或者提取失敗,比如屍體已經腐敗、某種證據已經風化等。例如,強姦案殺人案中,一旦現場破壞即很難確認案件性質、作案的手段,以及現場遺留的指紋、痕迹等證據。勘驗人員脫落的皮屑、飛濺的唾液、脫落的頭髮及頭皮屑等都可能造成DNA污染。

故意錯鑒

現行司法鑒定體制,依然存在為了某種利益而故意錯誤鑒定的情形,一旦錯誤鑒定且被採信,導致的往往是一起錯案的發生。虛假的鑒定意見在刑事錯案中並不罕見。例如徐東辰案件中,偵查機關僅僅簡單通過對徐東辰等四名犯罪嫌疑人進行抽血化驗而未深入進行檢測和測試,就確定徐東辰的血型與死者陰道衛生紙精斑一致,結論竟然是不排除擦試用衛生紙上的精斑是嫌疑人徐東辰所留,更荒謬的是,警方據此認定徐即為此案的犯罪嫌疑人。而其家屬在北京申請重新鑒定時,衛生紙和證據均不存在,明顯存在錯鑒的嫌疑。

又如,在李久明案件中,警方認定證據有毛髮、血液、DNA鑒定、足跡鑒定、警犬氣味鑒定、測謊儀結果。但警方送檢時未註明毛髮、血液何時提取、何時送檢、由何人經辦;即便認定李久明作案的棕色40碼鞋子,事實李久明的鞋子為42碼。送檢過程中巨大漏洞如此明顯,但錯誤鑒定卻並未引起相關人員的警覺,最終引起錯案的發生。

可見,錯誤鑒定大都出自以下幾個方面:

其一,鑒定人歪曲事實;

其二,鑒定人員水平局限和缺乏工作責任心;

其三,鑒定意見的運用不當;其四,鑒定收集檢材不規範{17}

4、制度完善探索

基於刑事錯案中的鑒定問題,筆者認為應從鑒定體制、鑒定程序與現場勘驗等方面進行改革:

4.1刑事訴訟司法鑒定體制

根據2005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第七條的規定,偵查機關根據偵查的需要可以設立鑒定機構。偵查機關為追訴機關,鑒定人在一定意義上也屬於追訴人,偵查機關內部的鑒定人員在某種程度上會沾染偵查人員的有罪推定思維進行鑒定,其思維立場偏好與中立立場相悖,導致產生鑒定中的各種問題。而這種現象不獨發生在,即使在英國的專家證人制度中也不例外。因為實驗室亦籠罩在協助破案高度壓力,希望全案趕快偵破所致……英國政府的科學家亦有以模稜兩可的證據偏袒檢方之情事。{18-19}」在偵查主義模式下,允許偵查機關內設鑒定機構,而偵查機關內部鑒定機構一旦錯誤鑒定對司法公正的損害將是十分嚴重的,杜培武、岳兔元、李志平、於英生等案件活生生例證了錯誤鑒定的危害,為此極有必要對偵查機關的鑒定體制進行改革。

4.1.1改革鑒定體制凸顯其中立性

偵查活動自身的特殊性通常與司法鑒定活動緊密相連,偵查機關基於偵查的需要所內設鑒定機構與偵查的追訴性質,使其在鑒定中又很難保持中立性。在偵查中,鑒定同樣是不可或缺的,因為在鑒定中偵查程序既能為偵查活動的展開提供證據依據,又能夠為確認具體犯罪嫌疑人縮小偵查方向和明確偵查範圍提供指引,甚至在終結偵查、移送起訴過程中提供相關必要的證據支持。但偵查機構內設鑒定機構常帶來以下負面影響。

1)偵查和鑒定對實體正義造成了混同

在偵查中所收集的證據通常都是鑒定人親臨現場、實地觀察檢驗並提取,這樣的活動方式對於偵查來說是十分有效卻並不一定符合正義公正要求。在實踐中,鑒定人過多過早了解案情,很容易形成先入為主的觀念,主觀判斷失誤導致鑒定錯誤的發生。因此,如果鑒定機構不與偵查機構形成一定承擔上的獨立,鑒定人就很難保持其立場的中立性,並因偵查工作的需要而做出錯誤的鑒定意見。

2)偵查人員和鑒定人員身份混同對程序正義的影響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偵查人員作為追訴人與作為另外方訴訟參與人的鑒定人員分別屬於不同的訴訟法律關係主體,兩者因訴訟角色不同分別承擔不同的職責。然而,二者角色的混同,導致作為偵查機關內設機構的鑒定機構的目標指向,多傾向於偵查目標的實現。假使偵查鑒定人員隨著偵查思維進行追訴活動,獲得的只是沿著傾向偵查目標實現的鑒定意見,嚴重偏離中立程序的目的{20}

認清偵查和鑒定一體的弊端,目的是為了採取相關措施更好地減少其負面作用的發生。雖然《決定》保留了偵查機關內設鑒定機構的體制,但要在既有體制下完善相關制度,儘可能保證鑒定的中立性和可靠性,就必須通過相關機制的更新和相關程序的制約來實現,其主要措施有:

首先,偵查機關內設鑒定機構人員和偵查主體適度相分離

鑒定機構是根據偵查工作的需要而設立,是為偵查活動提供專門性意見的技術機構,為此可以考慮把鑒定機構和偵查部門作為二個相互獨立且平行的部門。根據《決定》第三條規定偵查機關內設的鑒定機構應當接受司法行政部門的登記管理,而不是直接置於偵查機關的管理之下。

其次,保障利害關係人的權利,實現以權利制約權力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儘管法律上規定了應當告知當事人的職責,但是卻對告知方式、時間、未告知後果等事項未作明確規定。因此,應該進行適度改革,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對鑒定意見提出異議的權利。告知的內容不僅檢材移送和保管情況、鑒定程序、鑒定採用的方法以及鑒定意見,同時必須對鑒定人的基本情況作出說明,不能只告知其結論,而不告知鑒定過程,甚至還應當包括鑒定書副本的送達、告知的法律後果以及當事人的救濟程序等。對偵查人員沒有履行書面告知義務或者告知行為存在瑕疵的,有告知義務的偵查機關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同時,法律要保證利害關係人權利實現以權利制約權利,這就必須要求偵查機關建立存留鑒定檢材的記錄保存、鑒定的錄像備查制度和備鑒制度,為日後重新鑒定提供條件。

最後,允許當事人參與鑒定,強化對鑒定活動監督

強化對鑒定活動進行監督,允許當事人對相關重大複雜疑難案件的參與實現鑒定的公正和監督,減少鑒定的爭議。比如在著名的黃靜案中,如果多次重複鑒定有相關當事人家屬參與可減少相當多的爭議,也不至於重複五六次鑒定。這就需要將法律規定的專家輔助人制度延伸到偵查鑒定階段[5]

4.1.2加強鑒定人管理

根據錯案中的鑒定問題可以看到,亟須提高偵查機關的鑒定人員的自身素質,提高鑒定能力。遺憾的是,在2005年《決定》頒布實施以前,對鑒定人和鑒定機構的登記實行的是平行管理制度,一方面是由法院系統進行的登記管理,另一方面是由司法行政部門作為主管機關的登記管理p1}。形成了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多個司法鑒定管理的規定,被視為政出多門

2005年《決定》頒布后,確定了由司法行政機關對於司法鑒定進行統一管理,取消了法院內部的鑒定機構,發展了社會鑒定機構,初步改變了司法鑒定各自為政的局面和強化了鑒定人的個人責任制度,對鑒定人出庭作證率有所提高。至2012年,31個省區市司法鑒定管理處(局)管理的鑒定機構增至5014家。但是《決定》法條僅有十八條,遠不足以全面而又規範地對鑒定問題做出科學的規定。比如,對鑒定障礙和規範司法鑒定行為的運行程序還沒有作出統一性規定,以致在實踐運行中出現這樣或那樣的障礙,實施起來步履維艱;有些規定在實踐中難以操作。因此到目前,尚未形成完整的司法鑒定管理體制。

由此看來,國家首先需要進行司法鑒定管理體制的改革,加強包括偵查機關鑒定機構與鑒定人的管理,要求偵查機關機構的鑒定人的資質必須滿足法律規定的條件,提高其鑒定水平與教育培訓的經歷。如山東省為了充分學習和落實刑訴法精神,通過對視頻圖像處理、微量物證檢驗、DNA檢驗、毒物毒品檢驗等培訓班,培訓學員超過2000余名;為了進一步加強對基層技術人員的培訓,又多次舉辦培訓班,培訓基層技術人員270餘人次{22},有效提升了基層技術人員對系統應用的掌握和運用水平。

4.2司法鑒定程序修正

4.2.1加強鑒定人的獨立性與公正性

鑒定程序的改革涉及方方面面,但總體說來是對鑒定人的管理和對鑒定步驟,標準的量化問題。對鑒定人而言必須加強鑒定人鑒定活動的獨立性不受偵查的影響,能夠保持鑒定中立,這點在上文中進行了專門論述。

4.2.2刑事訴訟中的司法鑒定質證制度改革

刑事訴訟中的司法鑒定質證制度改革,目的是即使在鑒定出現紕漏或者錯誤情況下,能夠通過相關後續工作得以糾正和發現原鑒定的錯誤。

1)保障鑒定人出庭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時,人民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拒不出庭質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可知鑒定人是否出庭的理由之一是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然而,鑒定人是否最終能夠出庭接受質證,最終決定權在於人民法院而不是由當事人自主決定;與此同時,《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條還明確規定了對未出庭的接受質證的鑒定人的鑒定意見,法庭應噹噹庭宣讀,在某種程度上說明了鑒定人是否出庭與接受質證的隨意性。由於當前實行的是案卷筆錄中心主義,很多時候都是法官當庭宣讀鑒定意見用來代替鑒定人出庭質證。而且,缺乏相關的法律強制性約束,鑒定人即使不出庭作證也沒有相應的責任追究機制,所以在現實實務中,鑒定人的出庭率很低,甚至不到5%的比例。因此,法律應該採取措施保證有必要出庭的鑒定人接受質證,以更好的發揮當事人對鑒定意見的質證,儘可能減少錯誤鑒定意見影響法官最終定案。

2)完善專家輔助人制度

基於鑒定意見的專業性特點,大部分人對於其意見正確與否缺乏相應的辨別能力,為了防範鑒定意見的隨意性、無序性,在審判過程中引入專家輔助人制度,讓具有相關專門知識的人參與到對鑒定意見的實質審查中去,應該是一種比較好的方式。2012年《刑事訴訟法》規定: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法庭通知有專業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人做出的鑒定意見提出意見。這就能夠更好地發現鑒定中相關瑕疵,幫助法官更好地判別鑒定意見的證明能力,保證鑒定意見的可靠性,同時實現訴訟程序的公正與公平。

4.2.3改革重新鑒定製度

單次鑒定無可避免地會產生錯案的可能性,所以需要根據當事人合理的申請進行重新鑒定。而目前,重新鑒定問題重重,需要進一步改革。

首先,建立辦案部門啟動重新鑒定的多方聽證程序

例如在日本等典型大陸職權主義國家中,是否重新鑒定由審判機關決定,在法院主持下,檢察機關、當事人和鑒定人三方共同到場,由主張重新鑒定的一方先提出申請重新鑒定的主張和理由,然後由各方進行陳述和質證,最後由法庭根據聽證的意見和筆錄決定是否重新鑒定。{23}」這種多方參與共同質證的方式我們可以借鑒,即由辦案部門、當事人、鑒定人多方參與,進行理性的聽證,對相應的鑒定問題及其附帶的證據進行辯論,當事人可以表達不滿;尤其是鑒定人的出席可以釋明異議;而作為主持者的辦案部門,則根據聽證時獲得的信息,並通過說理做出是否許可重新鑒定的決定。應該說,此種方式已經在實踐中有所體現,例如,針對死亡原因鑒定和損失程度鑒定,在山東和福建一些檢察院建立了陽光鑒定程序,檢察機關邀請當事人、律師及其聘請的專家見證鑒定過程,從而使鑒定人意見被當事人所接納。如果在著名的反覆經過五六次鑒定的黃靜案中,引入如此解決方式,可能第一次重新鑒定時或許就能解決問題,多次折騰不僅耗費大量物力人力,並且使司法鑒定的公信力嚴重受損。

其次,改革重新鑒定程序

一是當事人合意選擇鑒定人;二是當事人可以聘請技術顧問參與見證鑒定程序。意味著可以對聘請技術顧問階段的時間提前。現行刑訴法規定,當事人可以在審判階段聘請技術顧問,其實可以嘗試將聘請技術偵查顧問的時間提前到立案前或者偵查與審查起訴階段,這樣更便於在偵查階段就解決鑒定爭議。

4.3相應配套制度

改變刑事錯案中的鑒定問題,還在於改革當前的現場勘驗制度,同時提高刑事科技水平、加大刑事科技力量投入,推動刑事科學技術的專業化、規範化、信息化。因為一方面勘驗制度改革可以有效地提取、保存,另一方面,刑事科學技術的不斷加強,不僅有利於提高刑事訴訟中的司法鑒定的可靠性,同時有利於提升偵查能力、保障人權、避免錯案。

4.3.1重視現場勘驗與鑒定材料的提取保存

現場勘驗的成功與否在某種程度上決定現場證據能否成功提取,甚至案件能否被偵查,以及偵破速度效率,要確保在偵查現場勘驗階段儘可能不使重要關鍵證據被忽視遺漏,國家必須加大資金投入,重視現場勘驗的人員、設備得到保證,同時廣泛和充分運用刑事技術的手段,不斷充分認識現場勘驗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提高現場勘驗率與現場物證的提取率。偵查程序階段是獲取證據的主要階段,而其中絕大部分證據又來源於犯罪現場的遺留,一般而言,重大案件的證據在現場發現大約佔到60%70%比例,當之無愧地成為偵查獲取證據的主要途徑應該說,目前一些偵查機關已經進行了相應改革,取得了一些實效。如「2012年,山東各級公安刑事科學技術部門共勘驗各類案件現場18萬餘次、檢驗鑒定23萬餘起,同比分別增長12.5%9.52%;利用痕迹物證破獲案件6萬餘起,同比增長20%{24}」充分重視現場勘驗和對檢材的保存對於案件的偵查鑒定正確起著重大的作用,有時左右案件的發展。

4.3.2建立健全DNA實驗室和DNA資料庫系統

刑事科學技術的發展往往依託的是先進的實驗室和高水平的人員,比如,在以上刑事錯案的鑒定中中西部地區頻發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先進實驗室奇缺,在西部邊緣地區連基本的設備都缺乏,要確保每一起鑒定的正確,首先應該建立一流的實驗室。以 DNA實驗室為例,目前DNA檢驗技術與資料庫的應用已逐漸成為公安機關破案的殺手鐧、科技強警的倍增器,在偵破命案、打擊拐賣婦女兒童、重大事故的屍源認定等方面發揮著其他技術無法替代的作用。

一流實驗室只是讓更多的鑒定力求正確,讓更多更複雜的檢材具備可檢性。與此同時,建立強大的資料庫系統卻可以極其方便地進行匹配和查找,節約成本和提高效率,以山東省為例,山東省在201.2建立了40萬份十指指紋庫,庫中總儲量超過600萬份,偵查中成功利用資料庫指紋比對偵破各類案件達2萬餘起;2012年該省DNA資料庫新增了28多萬份,資料庫總儲量達到103萬份;足跡系統存儲現場和違法犯罪嫌疑人足跡數量18萬餘枚,現場勘驗信息系統總量突破了50萬;公安偵查機關運用信息系統串並刑事案件84315.76萬餘起,直接破獲35452.81萬餘起。而以上成就的取得在於山東省公安廳在刑事科學技術建設方面大力投入資金,其中2012年增加資金近億元,使全省DNA 實驗室達到36個,同時對50余個縣級技術室進行改造或者新建,並且對其中1個縣級公安機關實驗室以高標準的DNA實驗室進行打造{23}

與此同時,山西省2012年就採集並錄入犯罪嫌疑人、吸毒人員等各類DNA數據近19萬條,該公安廳DNA打拐實驗室對相關人員血樣採樣率、DNA 檢驗率全國排名靠前,確認43名兒童身份,直接推動案件的偵破{24}

在沿海的浙江,過去十年裡,該省對科技投入的力度非常之大,在1999年至2002年短短三年期間,省公安廳每年投入刑偵總隊的科技經費達800萬至1000萬元,共投入了11.07億元用於刑偵技術裝備建設。至2008年,實現了全省指紋自動識別系統的網路化運行。全省刑事技術室全部達到三級以上標準,其中62個達到一級以上標準。554萬枚進入省廳指紋庫系統,平均每年利用指紋破案突破1.5萬起;37萬條輸入DNA資料庫基因信息庫,應用於 DNA鑒定破案達2060{25}

然而,目前還未建立統一的DNA資料庫,主要由公安部暫行管理系統內的資料庫。而如果一旦建立全國系統的DNA資料庫系統,將大大降低偵查成本。

【註釋與參考文獻】

基金項目:西南政法大學2013級研究所科研創新計劃碩士研究所校級重點課題項目(2013XZYJS019

[1]標差(StandardDeviation),也稱均方差(mean square error),是各數據偏離平均數的距離的平均數,它是離均差平方和平均后的方根,用(J表示。標準差是方差的算術平方根。標準差能反映一個數據集的離散程度。平均數相同的,標準差未必相同。

[2]司法鑒定按學科可分為物證技術學鑒定、法醫學鑒定、司法精神病鑒定、司法會計學鑒定,按司法鑒定的對象和內容可以分為屍體勘驗與鑒定、活體損傷鑒定、人體物體鑒定、毒物鑒定、精神疾病鑒定、醫療事故鑒定、痕迹鑒定、文書鑒定、微量物證鑒定、音像(電子)證據鑒定、財會證據鑒定,建築工程與產品質量鑒定及其他鑒定。參見何家弘.司法鑒定導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75-83.

[3]參見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

[4]徐輝被公訴機關指控於19988月強姦、殺害鄰居女青年嚴某,20015月珠海中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強姦罪並罰,判處被告人徐輝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經過漫長申訴,2014915日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判徐輝無罪。筆者論文搜集資料寫作幅度有限,未列入以上分析,詳情參見冤假錯案網。

[5]《義大利刑事訴訟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公訴人和當事人有權任命自己的技術顧問;第二百三十條規定,他們可以參加鑒定工作,向鑒定人提議進行具體的調查工作,發表評論和保留意見,對此應在鑒定報告中註明。《俄羅斯聯邦刑事訴訟法典》第一百九十八條規定,在指定和進行司法鑒定時,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他們的辯護人有權經偵查員許可在進行司法鑒定時在場並對鑒定人進行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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