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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丙萬:債務催收的法律管制 · 以網路民間借貸為背景丨中法評

熊丙萬

人民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

談到債務催收,我們的第一印象通常是操著某種地域口音的討債「大哥」,一般比較彪悍。但讓大家意外的是,像我這樣的並不彪悍的人士也是催客。

今天,正在發生一個巨大的催收群體,這個群體不是受雇於傳統的討債公司或者說資產管理公司,而是在網路催收平台上註冊的催客,遍布全國各地。這一現象是隨著剛剛各位討論的網路平台借貸實踐而產生的。

我先簡要介紹一下相關的背景。的網路平台借貸曾經五花八門,各種各樣的都有。新的監管政策僅允許平台扮演信息中介的角色,禁止平台像以往那樣對借款和貸款進行錯配。

目前,大量平台正在處於轉型過程中。

其中一類以借貸寶平台上的熟人民間借貸模式為代表,這是目前合規程度相對較高的一種商業模式。

這個平台的大概模式是這樣的:借款人主動發布借款要約,向平台上的朋友圈發布自己的借款信息。從這一個頁面上,大家可以看到,假如我要借5萬塊錢,借款時間半年,我自己可以設定一個年利率。如果我想借得快一點,可以將利率調高一些,但不得超過24%這個法定上限。

我的信息發布后,可以讓我朋友圈的所有朋友都看到。假如王靜教授看到了這個信息。她兜里剛好有閑錢,且覺得我的資信還湊合,發生逾期還款的概率不大。那麼,她就可以把錢匿名借給我。我之前曾經嘗試結果一千元和五千元,都在18個小時之內實際獲得了借款。

我們之間的借款合同是單向匿名的,王教授知道把錢借給了誰,但是我不知到底是誰借給我的。這種商業模式可能有助於解決三個問題:

一個是有助於解決借款人的信息不充分問題。如果讓借款人找所有熟人挨個問一遍有沒有錢可以借,肯定不太好。

二是有助於解決人情債的問題。即便我知道王靜教授有閑錢借給我,但我們兩個之間的利息怎麼談,都不一定是一件愉快的事情。

三是有助於解決個人信用評估不準確的問題。很多在座的同行,如果向銀行申請信用貸款,由於信貸機構通常採用一種標準化程度較高的信用評價機制,所以,給每個人的信用額度都非常有限,且通常是低於實際信用的。與此相比,熟人之間的信用評價則更趨於準確。因為,熟人之間相互了解程度更高,可以個案評估,而不是標準化評估。

當然在個案中,也有過高評價的可能,特別是當一個人同時向多個熟人借款,而熟人之間相互不了解在這個人身上以及實際發生的授信狀況時,高估的可能性比較大。但在這種單向匿名模式中,這三個問題都有所緩解。至於未來的發展前景,還有待進一步觀察。

借款發生后,還款期限屆至,如果我按時還款就沒有問題,我獲得融資,王教授也得到了利息,各得其所。但問題在於,如果我違約了,發生逾期怎麼辦?王靜教授可能不願意直接找我,於是,她可以選擇向與借貸寶平台相關的催收平台委託催收,讓催收平台上註冊的催客向我催收。

實際上,在由借款人、出借人和借貸中介平台簽訂的借款協議中,有一個條款約定:借款人違約之後,出借人可以委託催收公司來催收。催收方式很多,有電話催收,線下催收,上門催收等。此外,還有催收費問題,如果有人催收,催收之後我可以收一定的催收費或者其它預期管理的費用。

在這樣一個催收關係中,有三個問題:

一個是催收人和借款合同中的各方當事人是一種什麼樣的法律關係?

二是催收費的法律性質是什麼?

三是催收的方式有哪些適當性要求?

在催收平台上,每個人都可以嘗試註冊成為催客。今天,這樣的催收平台很多。比如,我就去人人催上註冊了一次,在註冊時告訴平台我希望在哪些地域從事催收業務。等我註冊成功,通過審核之後,就可以看到在我願意工作的地區的催收訂單。

大家現在看到的是一個在北京市丰台區的一個催收訂單,因為違約時間長,成功崔收的獎金是一千三百多塊。如果接了這個單子,我就可以去找債務人催收,平台會把這個人的適當信息提供給我。

大家看到,這裡有一個關於催客的統計。目前催客很多,遍布全國各地,第一類是退伍軍人,第二是保安,第三類是律師。

問題在於,催收人和債權人、債務人、平台之間是一種什麼關係呢?這個問題很重要。因為,如果催收時催收人和被催收人之間發生衝突,債務人把催收人打了,或者催收人把債務人打了,那麼,受害人是找債權人索賠,還是找平台賠,還是自擔風險呢?

在催客註冊時與催收平台訂立的催收業務協議中,大家可以看到,協議中的約定大概是說,平台聲明自己只是一個信息中介,僅提供催收業務的中介服務。至於催收產生的風險和相應問題,由催收人自我承擔。或者說,催客需要自主判斷催收的難易程度和可能面臨的風險。

問題就來了,催客與債權人之間,是委託關係么?這個關係的認定可能比較困難,畢竟,債權人是通過平台下單催收的,催收公司推送給潛在催客,而債權人根本沒有辦法挑選催客。或許這樣理解更合適一些,實際上是債權人委託催收公司代為催收。而催收公司將訂單分發給了催客。

至於催收平台與催客之間的關係,以及格式合同的效力認定,是一個更為複雜的問題。我目前還沒有確定的看法。我的一個初步看法是,這需要綜合平台對催客的行為控制能力和催收利潤的流向來判斷。

第二,催收費問題。借貸寶平台最近作了一些調整。之前曾經是根據逾期時間的長短來計算催收費,按照一個與逾期時間長短相關的固定標準收取逾期費。最近開始收於一個統一費率的逾期管理費。

問題在於,催收費的法律性質是什麼?

我們有三種理解的方案:

第一,把催收理解為平台的中介服務費,就是因為各方當事人在借款合同當中約定了,未來發生違約的時候可以啟動催收程序。

第二,催收費理解為最高人民法院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30條規定的其他費用,如果理解為其他費用的話,那就意味著催收費+利率+其他總額不能超過24%的上限。

第三種理解是合同法司法解釋2第21條所說的實現債權費用,這個實現債權費用可以在主債權外額外計算的,但是額外計算我們通常是實報實銷。總的來說,這些理解都會面臨上限審查的問題。

第三,催收方式的問題。在現行的法律框架下,首先存在一套由官方提供的正式爭端解決機制,特別是訴訟,包括判決執行過程中對不履行判決的信用記錄機制。在這個程序之外,還有很大的私力權利救濟空間。

有催收平台向我披露過一個數據,說70%的逾期債務人,只要經過催客稍加電話催收,就會儘快還款。雖然這個數據的真實性有待進一步驗證,但可以理解的是,在平台上借款並逾期的人與向熟人借款並逾期的人,在還款動力上的確有差異。適當的私力催收行為應當有助於提高債務人還款的主動性和及時性,有助於彌補訴訟等官方債權實現方式的成本問題。

不過,這種私力救濟容易引發一些副作用,特別是與催收方式有關。不當的催收方式可能會對債務人的基本生活安寧、隱私、家庭、職業甚至生命造成嚴重影響;也可能對催客、債權人造成類似後果。下面就與催收方式相關的幾個主要問題予以說明:

一是以誰的名義催?催收人有沒有義務向被崔收人或者說債務人披露債權人的真實信息。這個問題比較容易回答,畢竟借款合同中有明確的匿名借款條款。

二是向誰催?比如催客能不能給債務人單位領導打電話,能不能給債務人女朋友打電話?如果給女朋友打電話,戀情可能就吹了。在北京某法院發生的真實案例中,催收人向債務人的僱主催收了,直接導致了被解僱。問題在於,債務人被解僱,是應當自認倒霉,還是可以找催收人索賠?至於前面提到的,因為催收引發暴力衝突導致的損害賠償問題,就更嚴重了。

三是什麼時間催?上班時間能不能催?下班之後能不能催?可否半夜打電話或者敲債務人的家門?

四是在哪裡催?例如,能不能去債務人的工作單位催收?假如我作為催客,向楊明教授和夏小熊教授催收,可否頻繁地到北大法學院和社科院法學所的辦公室拜訪他?我什麼話也不說,但我就是穿著一個制服,上面印著某某催收公司,頻繁拜訪他。這樣的方式可不可以呢?

我最近的研究發現,很多國家都有很詳細的催收法律監管制度,對私力救濟中的催收提出了很嚴的約束。

例如,根據美國《公平債務催收法案》的相關規定,當債務人向催收人明確作出拒絕再次催收的意思之後,催收人就不能繼續代債權人催收了。像一直以來有這麼大債務催收問題的國家,一直沒有一個系統的制度約束,是一個大問題。

從這個角度講,我覺得因為網路借貸平台產生的職業催客和催收業,不僅有助於促進我們未來對這個領域的法治化的討論,而且也有助於促進相關立法的發展。實際上,人民銀行正在起草制定的《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也有關於債務催收的專門討論。不過,由於不同國家的債務人群體的誠信程度並以一樣,對私力催收的適當法律管制措施也因此可能存在差異。

最後,還簡要說兩句裸條的問題。這是討論網路民間借貸時,出現頻率特別高的一個話題。這個可能存在一些認識上的分歧。

我注意到,有不少新聞報道都說,某某女士通過借貸平台,例如借貸寶,抵押了裸條。實際上,這個說法不夠準確。實際情況是,在剛剛介紹的借款過程中,為了撮合交易,例如,讓借款人和出借人調整自己的借款金額、利率和時間等要求,平台設置了一個匿名交流區。

可一旦有匿名交流區,問題就來了:潛在的出借人可能說,來,親,電話溝通一下吧!這樣一來,就可能在平台外發生裸條抵押問題,但通過平台完成自己流轉。我個人推定,這也不符合平台企業的利益。我前些天讓我的學生去研究這個商業模式和法律問題,讓他們去小借兩把。但學生告訴我,平台禁止23歲以下的成年人借貸,估計就是為了應對裸條的問題。

不過,與前面的問題一樣,網路借貸平台作為一種商業組織,將催收作為平台借貸活動中的重要一環,那麼,這些平台需要在預防和應對「裸條」事件上承擔多大的法律責任,應當在技術手段上採取何種措施,同樣是值得深入關注和討論的問題。

當然,網路借貸平台上發生的「裸條」現象的有效治理,並不能將其作為一個孤立的現象來對象,而是需要結合「裸貸」背後的產業鏈來系統觀察和分析。

我今天的發言就到這裡,歡迎各位同行批評指正!謝謝大家!

本文根據熊丙萬博士在「2016北京大學電子商務法律與發展研究基地年會」和「新治理智庫聯盟2016年年會」上的發言稿整理而成。感謝作者授權,敬請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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