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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市金水區東風路辦事處城管人員暴力執法被訴訟

法律在線網訊 : [本網金鑫] 隨著依法治國和構建法制和諧社會的力度不斷深入,全國已形成了一個文明執法,依法行政和人人學法、遵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圍,依法治國是個長遠而艱巨的任務,稍有鬆懈,就會有不和諧音符出現,不得不引起各級政府領導和社會的重視。

在社會上和人民群眾的眼裡城管人員在社會當中的印象似乎不大健康,「暴力執法」、「毆打商販」、「無人性管理」甚至更多不善的字眼,似乎已經成為城管人員的標籤。城管人員粗暴簡單的「暴力執法」不但破壞了城管人員在社會中的形象,無益於城市管理工作的開展,更是將城管人員與管理對象的關係推向僵化的對抗位置,由此導致城管者形象「自毀」。少數城管人員的暴力執法行為引起民憤,被媒體暴光,引發行政訴訟事件不斷上升,如此看來,得不償失。用「柔性執法」,由「粗暴」向「溫柔」轉變,實際上更彰顯了城市管理者工作理念的轉變,用一種更加人性化的城市管理模式:多用疏導性的對話思維,杜絕對抗性的圍堵思維,用溫情脈脈的執法方式執法,從而減少城市管理過程中的摩擦力。讓老百姓理解城管的工作,改變其在老百姓心中原來的印象。共同維護城市環境和社會秩序,共建和諧社會,才是當前國家提倡的文明執法行為。 但,由於城管基層少數領導和個別執法者法律意識淡薄,法制觀念缺泛,導致暴力執法嚴重違法行政事件時有發生,2017年6月2日中午,鄭州市金水區春萌雅居小區就發生了一起因小區內部車位糾紛,鄭州市金水區東風路街道辦事處城管濫用職權、越權行政、強行扣車、歐打孕婦的暴力執法事件。

春萌雅居小區門衛阻撓業主車輛進入小區引發城管暴力執法的事由: 據受害人付強反映:2017年6月2日中午,付強開車回住所地春萌雅居小區,小區物業門衛不允許付強進入小區,付強就此把車停放在小區門口與門衛交涉,向社區領導反映,並向片警孫警官講述情況,請求進行調節使物業門衛放其通行。就在付強按照民警的建議準備把車暫時先停在小區外面的街道邊時,鄭州市金水區東風路辦事處管城管主任黃振營帶領30多名城管,在沒有進行任何詢問調查也沒有向當事人了解任何情況下,黃直接下令:「不讓他挪車,按住他,把他的車給我拖走!」 付強欲向黃主任陳述情況,但黃振營根本不聽其解釋和請求,仍然喝令手下人員野蠻執法,於是十幾個穿著制服的城管人員將付強強行圍堵控制,黃振營指揮人強行拖車。當時已懷孕五個多月的李喜英(系付強的妻子)正在車旁與城管溝通,為什麼要強行拖車而不是允許我們開走?身邊同樣被三四個身穿城管制服的人員圍住。此時黃振營指使一個城管對李喜英旁邊的一個身穿城管制服的女城管耳語幾句,然後此女城管離開去了外圍,脫下制服后再次回到現場,從背後用力猛推李喜英,致其肚子巨疼差點倒地,然後又在李喜英臉上猛扇一巴掌,另有幾個人強制控制李喜英。而後,城管人員在黃振營的指揮下強行將車拖走。在此期間,所有在場人員沒有出具任何工作執法證件,沒有開具任何形式的憑證,更沒有行政處罰決定書。鄭州市金水區東風路街道辦事處城管人員暴力執法行為被文化路派出所治安管理中隊出警民警在現場執法記錄儀記錄了全部過程。李喜英被打后,肚子始終疼痛難忍,並且出現先兆流產(俗稱「見紅」)跡象,隨即前往河南省中醫院就診,並遵醫囑住院治療。

受害人認為,鄭州市金水區東風路城管人員此次暴力執法行為,不是為著解決矛盾化解糾紛,而是受春萌雅居小區物業所託,黃振營才會有帶人一到場不問青紅皂白就野蠻執法的局面發生,此行為嚴重違反了國家法律、法規以及部門規章的規定,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權益,造成不良的社會影響。

違反法律規定執法,侵犯受害者合法權益。 國家《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明文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複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 《城市管理執法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依照法定程序開展執法活動,應當保障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聽證等權利。」

本事件中,鄭州市金水區城管在對付強採取的強行扣押車輛的執法行為過程中,既未告知其做出行政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也未告知其享有的權利,更未向其了解任何情況,甚至直接剝奪了付強申辯的權利,到目前為止,受害人也不知道到底違反了那項規定,城管為什麼拖扣他的車輛?更不明白城管打人的權力何在?事發知道現在不但沒有收到任何告知,且城管主任黃振營不顧視頻監控的記錄事實,矢口否認他們拖車,從事發到今天已經一個多月,如今車輛仍不知所蹤。試問鄭州市金水區東風路辦事處城管是依據什麼行使如此「霸道」的權力的?

違反法律規定執法 、未出示任何證件 、製作、送達任何法律文件。國家《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城市管理執法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城市管理執法人員應當持證上崗。」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第一款)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噹噹場交付當事人。(第二款)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以及行政機關名稱,並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第三款)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必須報所屬行政機關備案。」 第四十條規定「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城市管理執法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開展執法活動,應當使用統一格式的行政執法文書。」鄭州市金水區東風路街道辦事處城管人員在對付強及其妻子野蠻拖扣車輛並進行毆打的過程中,包括黃振營在內的三十餘人均未出示任何證件。受害人未曾收到鄭州市金水區東風路辦事處城管部門任何處罰決定和扣押車輛的文件和憑據清單。

此事件,違反法律規定執法、濫用職權、越權行政,暴力執法毆打孕婦李喜英。受害人因小區物業阻攔進入小區,而與物業門衛人員進行交涉的行為實屬正常行為,並未違反法律規定,當然也不存在違反城市市容管理規定的行為,而且在付強報警派出所已出警正在調解處理過程中,鄭州市金水區東風路辦事處城管主管人黃振營和城管人員在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情況下濫用職權,採取控制、挾持,甚至脫下制服毆打孕婦李喜英的暴力執法行為,已經對受害者的人身、財產、權利造成侵害,黃振營及鄭州市金水區東風路辦事處城管超越職權濫用職權,在所謂的「執法」過程中的種種行為,違背了「依法行政、文明執法」及「法無授權不可為」等基本行政原則,嚴重違反了國家法律、法規關於實體和程序方面的規定,嚴重侵害了受害人的合法權益,損害了黨和政府在人民群眾中的形象,嚴重破壞了和諧社會。尤其是在黨和政府重拳出擊高壓反腐,強調依法治國、依法行政的當下,鄭州市金水區東風路街道辦事處城管人員這一無視黨紀國法的行為理應受到嚴懲。

鄭州市金水區東風路街道辦事處「城管暴力執法」凸顯社會管理悖論。城管執法作為當今矛盾最多發的焦點之一,城管體現了社會管理的一個悖論:一方面,受地方政府委託,城管具體操持城市綜合管理,承擔著維護市容市貌、城市秩序的重任;另一方面,執法手段非常粗放,時常違規執法、暴力執法,與小攤販發生激烈衝突,影響社會和諧。

鄭州市金水區東風路辦事處城管不應暴力執法還須以人為本。金水區東風路街道辦事處城管人員出現暴力執法事件,作為事件的製造者和指揮者的主要領導黃振營不是從執法行為上認真反思查找問題,而是把這些行為推給什麼協管員、物業的行為等。《「臨時工替罪羊」為什麼能如此牽動公眾神經》?不管正式工還是協管員,作為管理者執法者,不管老百姓做的對與不對,都應該「以人為本」,做到以理服人,以情感人,這才是作為一名管理者的基本執法素質,更是作為政府管理部門對公務員的基本要求。也不管出於何種原因,正式編製的城管領導和執法者不應該眼睜睜看著協管員當街打人,當時作為帶隊的黃振營領導又在做什麼?這是純粹的暴力執法,有悖於文明執法的要求,文明執法、陽光執法在哪?出了問題推到協管員身上,帶隊者是誰,指揮者是誰?黃振營的說法不能不讓我們再一次拷問金水區政府、東風路街道辦事處的公共管理和服務民眾。在當前社會轉型時期,在公共管理中發生公共事件並不可怕,可怕的是一些部門不能正視事件,不敢面對公眾和社會,由於害怕追責到自身責任,總是對事件原因避重就輕、真相有意掖著藏著,對事件責任處理敷衍了事。

鄭州市金水區東風路街道辦事處應責任切割 ,化被動為主動。鄭州市金水區東風路辦事處城管暴力執法事件中民眾雖然對城管總體執法行為頗有微詞,但關注的焦點是如何處理那個製造這次暴力執法事件的領導人和打孕婦的城管人員。在我們走訪中,金水區東風路辦事處城管領導沒有認識到自己暴力執法的錯誤,反而強調受害者的責任,使得受害者內心的憤怒缺乏一個宣洩的渠道,這就為隨後而來的受害者「市政府」、「區委」、紀委等機構四處上訪等,面對此事,金水區東風路街道辦事處應該對造事人員做重點處理,並積極傳遞官方嚴肅處理的態度,沒必要因為一個暴力執法者而損害整個城管的形象,除非是意圖對暴力執法者進行庇護。

真誠道歉宜早不宜遲。鄭州市金水區東風路街道辦事處城管對此次暴力執法事件應該儘早向受害者作出道歉,政府執法人員做錯了,官向民低頭道歉,在人民群眾心中是美得,很大程度上是輿論的一次勝利,也使得普通民眾對立情緒得以較大程度地化解,可能成為此次危機成功處理的一個轉折。我們可以倒推過來,如果在事發伊始,鄭州市金水區東風路辦事處城管以及施暴人員能第一時間以誠懇的態度登門致歉,得到受害者的諒解,或許可能避免後面更多輿情熱點的出現與行政訴訟,挽回城管在群眾中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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