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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份麻醉知情同意書,價值上萬!

患者以未進行充分告知而進行侵權索賠的案例有很多,這個案例更有教育和警示意義。授權委託書的委託人、受託人為家屬一人簽署,導致一審法院認定授權無效,從而導致家屬簽署的手術知情同意書也存在效力瑕疵,一審法院判決認定醫院未充分告知患者就行手術治療,醫院存在過錯判決6萬元賠償。

二審法院根據患者妻子簽署的手術知情同意書和患者本人簽署的麻醉知情同意書認定:患者及其家人對四一六醫院將為其實施人工髖關節置換術的情況知曉並且同意,改判醫院不承擔賠償責任。

這份麻醉知情同意書對於外科手術的知情告知具有輔助作用,這個案例中已經成為還原事實真相、證明醫院有效告知的強有力證據,因為麻醉知情同意書包括了術前診斷、手術方式等外科需要告知的條款,案例中這種麻醉知情告知是對外科告知瑕疵的完善和修復,是一份價值上萬的知情同意書!

看看下面的醫療文書都是怎麼簽訂的,患者本人簽署是不是更加有效?

2010年6月11日,李XX因股骨頸骨折到四一六醫院住院治,李XX的妻子張XX簽署《住院病人授權委託書》。該委託書授權範圍包括代為了解病情、選擇同意診治方案等;該授權委託書上也有患者本人簽名(實為其妻子代簽)

6月17日,四一六醫院將對其丈夫進行人工髖關節置換術。張XX於當天簽署了《醫患溝通記錄單》、同意院方治療方案並單獨簽署《手術知情同意書》;隨後,李XX及其兒子李XX簽署了《麻醉知情同意書》;當天,四一六醫院為李XX施行了左側人工髖關節置換術。

患者李某入院後有三份醫療文書,授權委託書手術知情同意書麻醉知情同意書。授權委託書和手術知情同意書患者都沒有直接簽字,麻醉知情同意書是患者直接簽字,從法院的採納證據的效力上,這份由患者本人簽署的麻醉知情同意書是最直接有效的,因為直接簽署跳過了授權這一程序,把雙方的關係直接曝光在黑紙白字之下。

一份有瑕疵的授權委託書

授權委託是一種常見的民事行為,也同樣適用於患者對其住院期間的權利義務授權委託。《民法通則》第六十三條規定: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這個案例中的委託人(患者)和受託人(患者妻子)的簽字均為受託人(患者妻子)簽署,即患者一欄為丈夫名字,受託人一欄為妻子名字。一審法院認定這份委託書沒有法律效果,醫院未對患者本人進行有效告知。後來醫院上訴,通過二審法院改判,認定這個有瑕疵的委託書不影響對患者知情權的告知,沒有侵犯患者權益。

醫療工作中這種有家屬代替簽字的行為非常常見,有沒有更好的防範措施呢?醫生畢竟不是公安機關,沒有查驗公民身份的權利。但是,通過在醫療文書上按手印就可以防範代替簽字或者簽署假名字的弊端。

家屬簽署(委託人)患者名字,授權委託書是否有效?

法院認定這種委託書依然有效,請看下面分析:

摘自判決法律文書,來源裁判文書網(2014)成民終字第1717號:李XX簽名真實與否不是判定四一六醫院是否履行知情同意權的法律要件。

雖然授權委託書上委託授權人(患者)一欄「李XX」的簽名為張XX所簽,但因張XX系李XX的妻子,張XX向醫院提交授權委託書時,四一六醫院僅對該授權委託書的外觀形式進行審查,至於是否屬於李XX親筆所簽,應當由張XX對授權委託書真實性負責,即應當由張XX及李XX承擔授權委託書真實與否的法律後果,故四一六醫院收到張XX授權委託書並認可張XX系李XX的委託代理人,符合法律規定。

醫院只負責審查授權委託書的外觀,至於說簽名是否為患者本人所簽署應由實際簽署人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法院還是根據一般的公平合理性原則認定了責任承擔者。

麻醉知情同意書:患者簽署更可靠

本案中的這份麻醉知情同意書相當完美,即使存在不完美的授權委託書,這份麻醉同意書儼然成為法官採納用以說明醫院充分告知醫療行為事實的證據。這就是醫療文書的意義所在。

對於知情同意書,患者本人簽字一定是最可靠的,這也是我一直在強調的觀點。特別對於在門診實施無痛麻醉的患者,根本就沒有病歷,也不會有授權委託書,麻醉醫生切記:知情同意由患者本人簽字為妙,除非你想在多簽一份授權委託書。對於兒童未成年人,不用授權委託,父母簽字即可。

就知情權方面,具體可參考之前寫過的文章,點擊標題即可閱讀:

作者:盛孝輝,執業醫師 、執業藥師 、麻醉學主治醫師 、法律職業資格 、中級社會工作師、法醫學碩士,行醫、寫文、普法,律師工作經歷,職業撰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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