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撿拾他人身份證 3天辦7張銀行卡

原標題:撿拾他人身份證 3天辦7張銀行卡

法院:此行為已構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7月17日訊 一男子用路邊撿來的2張身份證,在3天內接連辦了7張銀行借記卡。殊不知,其行為已經違反了國家信用卡管理法規,構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45歲的安溪男子佘某峰曾因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處有期刑。刑滿釋放后,2014年1月,其又因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判處拘役。釋放后,其一直在仙游打工,日子過得倒也安寧。

2016年3月,佘某峰在路邊撿到2張身份證(名為李某、吳某)。想到平時工作又苦又累還掙不到錢,佘某峰打起了冒用身份證辦銀行卡,然後轉賣給他人使用的主意。

2016年3月29日上午,佘某峰拿著李某的身份證到某銀行仙游支行申請辦理借記卡一張。沒想到,竟很順利地辦理成功了。不料,最後還是被銀行工作人員複查時發現並立即將此卡予以銷戶。同日下午,不死心的佘某峰繼續冒用李某的身份證分別向某銀行仙游鯉中支行、某某銀行仙游支行申請辦理借記卡,竟然都辦成了。

嘗到甜頭的佘某峰於2016年3月30日,又冒用吳某的身份證到莆田城廂區某銀行成功申請辦理借記卡一張。2016年3月31日,佘某峰再次冒用李某、吳某的身份證在各銀行辦理借記卡。短短3天內,佘某峰共辦理了7張銀行借記卡。最終,佘某峰在莆田涵江區一銀行申請辦卡時被工作人員發現其樣貌與所持的吳某身份證頭像不符,疑似冒用他人身份證遂當場報警。隨後,佘某峰被警方當場抓獲。

審理與說法

經審理,法院認為佘某峰違反國家信用卡管理法規,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7張,其行為已構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佘某峰在5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屬累犯,依法予以從重處罰。近日,莆田市涵江區人民法院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一審判處佘某峰有期徒刑2年,並處罰金30000元。

主審官介紹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違反國家信用卡管理法規,在信用卡的發行、使用等過程中,妨害國家對信用卡的管理活動,破壞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為。該罪是2005年《刑法修正案(五)》擬定的新罪名,與「信用卡詐騙罪」有很大區別。「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其重點在於「非法佔有」。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違反國家信用卡管理法規,在信用卡的發行、使用等過程中,妨害國家對信用卡的管理活動,破壞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為,該罪並不要求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之目的,只要其行為已經嚴重危害了金融系統對信用卡的正常管理就構成犯罪。佘某峰在冒用他人的身份證明騙領借記卡,其行為已經違反了國家信用卡管理法規,已經構成犯罪。

法官提醒

廣大市民應當樹立防範意識,要保管好自己的身份信息,不要貪圖小利將身份證借(出租)給他人使用,如遇丟失及時到公安機關掛失補辦;銀行也應嚴格審核辦卡人身份,讓犯罪分子沒有漏洞可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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