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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遭虐待,法院築起「隔離牆」

為人父母,誰不「望子成龍,盼女成鳳」?為了實現此願望,家長們「八仙過海,各顯其能」,可謂煞費苦心。那些信奉「棍棒底下出孝子, 不打不成材」的家長們多採取了粗暴的方式來教育,受虐子女苦不堪言,輕生厭世!

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開始實施。孩子雖然是自己的,但不是你想打就打,想罵就罵。法無戲言,任何膽敢觸碰法律底線的人,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就有這麼一個藐視法律的家長,在反家庭暴力法實施后仍置若罔聞——對兒子頻施家暴,結果被法院中止了其監護及探視的權利,成了反家庭暴力法實施后,「榮獲」柳州市首位被制裁的施暴者。由此可見,過去那「受害者只能逆來順受,施暴者卻敢肆意妄為」的時代將一去不復返了!

父親棍棒教子

本世紀初,二十齣頭的青年男子陳洪泉經人介紹認識了年齡相差無幾的年輕女子鄧馨穎。陳洪泉英俊瀟洒,成熟穩重,鄧馨穎溫柔賢惠,清秀可人,第一次見面,兩人給對方的印象都不錯,臨別時,頗感投緣的兩個人互留了聯繫方式。在日後交往的日子裡,彼此暢談人生的憧憬,青春的迷茫……漸漸地,兩顆心的距離越拉越近,都有誰也離不開誰的感覺。2003年,終於邁入了婚姻的殿堂。

婚後兩人感情甚好,翌年,鄧馨穎為陳洪泉生下一子,取名小寶。這本應是幸福的開始,可隨著歲月的流逝,兒子一天天地長大,家務事越來越多,開銷也越來越大,加之他們的注意力都轉集中到了兒子身上,因而減少了交流,感情就這樣被瑣碎的事務消磨殆盡。

在孩子的疏導和教育方面,兩人的思路也不能達成共識!各自的性格開始顯山露水,可誰也不願作出讓步。由於雙方都做不到寬容與忍讓,所以婚姻中的兩個人,矛盾越積越深,幾乎到了不可調和的地步!此時均感覺到了穿在不合腳的鞋子里的疼痛,再不解除關係,對雙方都是一種折磨!好在彼此並無深仇大恨,所以選擇了協議離婚,約定小寶由陳洪泉攜帶撫養。

就這樣,兩人尚未走過七年之癢,婚姻就草草落幕——於2008年走到了盡頭!

原以為離婚以後生活會平靜下來的,可陳洪泉對小寶的管教更加嚴苛。也不知是他對兒子的期望過高,且急於求成呢,還是他經濟負擔力不從心,精神壓力較大,亦或是他缺乏一種正確的家庭教育意識與方法,找不到壓力釋放的正確渠道所致?總之,只要是小寶對其稍不聽從,他就非打即罵!從來沒意識到自己的行為會對小寶幼小的心靈產生多麼重大的影響。他完全忽略了小寶也是一個自由的個體,有自己的想法、也有自己的生活方式,而是一味地強迫小寶按照自己的意思來行事。特別是小寶入學之後,陳洪泉的暴戾氣息愈發濃郁,一點也聽不進旁人的勸阻!小寶常常暗自垂淚。

每次鄧馨穎去探視小寶時,鄰居都會悄悄地告訴她,他們經常看到小寶身上青一塊紫一塊的……每當聽到這些,作為母親的鄧馨穎,心就會被扯得生痛!她曾多次規勸陳洪泉不要用這種粗俗的手段來教育小寶了。但每次規勸都會遭到陳洪泉的呵斥:你要再管,我連你一起打!懾於對方的淫威,沒有能力保護小寶的鄧馨穎,只好和著淚水往肚裡咽。

2012年以後,陳洪泉打罵小寶已成家常便飯,小寶經常全身多處出現瘀傷、淤血等被打痕迹。尤其是2014年,陳洪泉對小寶的打罵升級,還威脅小寶不得告訴外人,否則將遭受更嚴厲的懲罰。都說兔子急了也會蹬腿,更何況他是一個有自尊心的人。在這「叫天天不應,哭地地不靈」的房屋裡,飽受傷害的小寶憤然地撥打了「110」,請求民警把他父親抓起來!民警出警處置時,雖然對陳洪泉的行為予以訓誡,但陳洪泉似乎卻充耳不聞。民警走後,他非但未收斂,反而變本加厲!

連警察對陳洪泉的惡劣行徑都束手無策,可憐的小寶感到既無助又傷心!面對無盡的折磨,他萌生了跳樓自殺的念頭!2016年4月的一天,鄧馨穎去探望小寶,進屋后,只見小寶躺在床上面無表情,滿臉淚痕。鄧馨穎的眼睛立馬就泛紅了!她心想,小寶肯定又是被其父親狠揍了一頓!為了證實其推測,她趕緊上前掀開小寶的衣服,果然發現他背部有用皮帶和衣架抽打的痕迹!看到這條條傷痕,鄧馨穎的心都要碎了,她當即摟著兒子痛哭失聲……

后經醫院檢查,小寶不但傷痕纍纍,而且患上了中度憂鬱症和輕度焦慮症。

既然民警的正告都起不到遏制的效果,那麼作為母親的鄧馨穎,絕不會再等閑視之了!一貫懦弱的她,此時也不知是從哪裡冒出來的一股勁,也許是出於一個母性的護犢之心吧,她決定挺身而出,哪怕是自己付出再大的代價,也要拿起法律武器去應對這個家中暴君。

母親替兒維權

由於小寶尚未成年,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所以鄧馨穎作為法定代理人,其要代小寶向法院申請尋求法律庇護,同時提起變更小寶撫養權的訴訟。

同年7月4日,鄧馨穎來到位於廣雅路的柳州市家事少年案件審理中心(下稱家少審理中心),以陳洪泉對兒子小寶實施家暴為由,要求給予母子二人法律保護並變更兒子撫養權。家少審理中心依法受理了此案。

那麼,如何來處理保護令的執行效力和庇護救助的問題呢?據悉,法院與公安、婦聯、社區等13個聯席單位已建立起了一套完善的多元化糾紛化解機制,在人身安全保護令裁定執行階段,法院會由專門送達組幹警聯繫相關聯席單位並對案件進行備案,並要求相關聯席單位跟進後續工作,充分保證裁定的執行效力。如果申請人向法院提出臨時庇護、心理諮詢等申請時,法院會徵求申請人同意后幫助其安置臨時庇護場所,並及時聯繫民政局、婦聯、關工委等相關聯席單位介入提供心理諮詢服務,幫助申請人安撫受創心理,讓申請人儘快恢復正常生活。

案件受理后,案卷很快送到了承辦此案的吳漫捷法官手中。吳法官一邊查閱案卷,一邊撥通了鄧馨穎的電話,想對案件作進一步的了解。畢竟,家暴具有隱蔽性、複雜性、持續性。而在司法實踐中,認定家暴並給予足夠的法律評價卻面臨著當事人維權意識差、舉證能力弱等特點。怎麼辦?打官司打的是證據,而非事實。可民眾法制意識參差不齊,不少家庭仍認為被家暴了是『家醜』,很少外揚及向朋友傾訴或與家人交流,以致許多被家暴的事件錯過了收集證據的有利時機。這使不少受害人在維權時也因為缺少實質證據,讓家暴變成了『口說無憑』!這既不利於法院對家暴事實進行認定,更不不利於受害者及時得到應有的法律保護。所以,吳法官想先了解一下,再做下一步的打算。

鄧馨穎一聽是法院吳法官打來的,便把積壓在心中的怒火一股腦地向吳法官傾訴,可謂字字血,聲聲淚:「陳洪泉對小寶的教育方式,向來都是非打即罵,我勸了他很多次——切忌用這種方式來教育孩子!沒想到他竟然呵斥我,叫我不要管。否則,連我一起打!他是個脾氣火爆的人,我實在是沒有辦法,只好向法院提起訴訟。不然的話,我小寶遲早會被他打上絕路……求求你們法院了,幫幫我那可憐的兒子吧!」

吳法官一邊安慰她,一邊關切地問: 「你小寶現在怎樣?你們母子現居住的地方安全嗎?是否需要法院幫助你們提供臨時庇護所?」

「不用了。謝謝……我只希望小寶能夠早日得到法律的保護。」

當吳法官得知鄧馨穎母子倆已暫時找到安全棲身之所后,決定次日去一趟派出所,準備對案件情況作進一步地調查和了解。必要時,還將向婦聯、住所地居委會、鄰居等調查取證,適當拓寬證據形式,包括施暴者的書面保證、悔過書、具有認知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證言、有旁證支持的視聽資料等,均可作為認定家庭暴力的證據。

第二天,吳法官一大早便來到柳北公安分局黃村派出所調查取證——當事人的報警處置記錄。之後,吳法官又馬不停蹄地趕到陳洪泉所在的社區了解情況。

一提到陳洪泉這個人,民眾都搖頭說他有點古怪:平時性情暴躁,不太愛與街坊鄰居打交道,常用打罵的方式來教育小寶。特別是今年4月份期間,陳洪泉分別用皮帶、衣架等物件對小寶進行抽打併謾罵!其小寶在疼痛難忍之下,曾兩次撥打「110」求助。民警出警處置時雖有向陳洪泉進行口頭警告,但無濟於事。

調查到的情況與現有的證據一致。至此,鄧馨穎母子倆的人身安全保護令裁定可以做出了。於是,吳法官邊思索,邊抓緊時間起草人身安全保護令裁定、公安合作備忘錄和協助執行通知書等。

終止探視半年

2016年7月14日,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條第(四)項的規定,依法裁定禁止被申請人陳洪泉對申請人鄧馨穎、小寶實施謾罵、侮辱、威脅、毆打;中止被申請人陳洪泉對申請人小寶行使監護權和探視權,裁定的有效期為反家庭暴力法規定的最長時限——6個月。

按理,探視權是離異父母依法享有的法定權利,不得任意阻礙、限制甚至剝奪。但法律同時規定,如果行使探視權不利於子女的身心健康,有的甚至嚴重損害子女的利益時,就應對其探視權的行使給予必要的限制。當然,如果只是父母之間相互關係惡化,或探視權人未及時給付撫養費的話,是不能成為中止探視權的理由的。

吳法官為了保證後續工作做細、做實,在送達裁定時,與幹警一同前往派出所、社區和小寶所在的學校,幫助母子二人速建「防暴牆」。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的相關條款之規定,公安機關將協助法院做好案件當事人的個人隱私保密工作;派出所在收到裁定保護令48小時內,應與陳洪泉進行談話,對陳洪泉予以警示,定期回訪;要求陳洪泉定期向所在社區民警報告,及時了解被申請人動向、行為等信息;做好出警備勤工作,對陳洪泉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報警及時進行處理,並及時通知法院,出警時公安機關可以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與此同時,母子所在社區網格員和孩子就讀學校也負有定期回訪母子生活,及時掌握母子生活第一手資料的義務。如發現陳洪泉再次施暴,或是獲悉母子二人受到陳洪泉再次施暴的情形,應當幫助母子二人及時報警處置,並主動與法院聯繫,全力保障母子日常生活不再受陳洪泉干擾。

時光在煎熬中終於來到2017年1月中旬,這時,陳洪泉被中止探視權屆滿。那麼,其此時此刻的心情怎樣?他渴望見到兒子嗎?他對兒子小寶的監護權和探視權能否恢復?

依照法律的規定:「中止探視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知其恢復探視權的行使。」

就上述案件而言,因為考慮到陳洪泉的家暴事實已經給小寶的身心造成了難以挽回的傷害,所以法院會在徵求小寶意見的前提下,充分佐證陳洪泉現實情況。當然,陳洪泉在權益限制期間,也可以向法院或公安機關提出探視申請,在徵求申請人同意之後,在法院或公安機關的主持下方可探視兒子。

據了解,陳洪泉在被終止探視權這段時間裡,沒有違反法律的規定,對其的禁令已經解除。3月初,筆者諮詢家少審理中心的相關人員,陳洪泉向法院提出恢復監護權和探視權的申請沒有?對方說,目前還沒有。

也是,陳洪泉可能自己都覺得以前對待小寶的做法是有點過火了,雖然他的出發點是好的,但其魯莽的行為給小寶的身心造成的傷害實在是太深了,因此,估計他一時半會兒還不敢貿然提出這個申請,以免自討沒趣!畢竟父子倆之間的裂痕,需要一段時間來彌補。

事到如今,陳洪泉也該對自己的偏執行為進行反省反省了!如果他不思悔改,仍堅信「三天不打,上房揭瓦」這種陳舊式的教育方法,那麼,他揮舞的拳頭,將會再次受到法律的制裁。因為,反家庭暴力法實施后,也就意味著,在個別家庭里看似」天經地義」的暴打配偶和孩子、辱罵恐嚇老人、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親人的行為,將被視為違法。所以……(文中人物除法官外,其他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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