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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文特級老師說:必須掌握18個的文言虛詞,不然文言文肯定差

文言虛詞總結:

1、而

一、用作連詞。可連接詞、短語和分句,表示多種關係。

(一)表示並列關係。一般不譯,有時可譯為「又」。如:

蟹六跪而二螯。(《勸學》)

地勢極而南溟深,天柱高而北辰遠。(《滕王閣序》)

(二)表示遞進關係。可譯為「並且」或「而且」。如:

君子博學而日參省乎己。(《勸學》)

(三)表示承接關係。可譯為「就」、「接著」,或不譯。如:

簡能而任之,擇善而從之。(《諫太宗十思疏》)

(四)表示轉折關係。可譯為「但是」、「卻」。

青,取之於藍,而青於藍。(《勸學》)

因人力而敝之,不仁。(《燭之武退秦師》)

(五)表示修飾關係,即連接狀語。可不譯。如:

吾嘗終日而思矣……(《勸學》)

二、用作代詞。只用作第二人稱,一般作定語,譯為「你的」;

而翁長銓,遷我京職,則汝朝夕侍母。(《記王忠肅公翱事》)

三、複音虛詞「而已」,放在句末,表示限止的語氣助詞,相當於「罷了」。例如:

聞道有先後,術業有專攻,如是而已。(《師說》)

2、何

⑴什麼。例:①何陋之有 ②夫晉,何厭之有?

⑵怎麼樣。例:①如太行、王屋何?②其如土石何?

⑶哪裡。例:胡為乎遑遑欲何之

⑷多麼。例:水何澹澹,山島竦峙。

⑸為什麼。例:①予嘗求古仁人之心,或者二者之為,何哉?②所在皆是也,而此獨以鍾名,何哉?⑤齊人未嘗賂秦,終繼五國遷滅,何哉?

⑹怎麼。例:①若為佣耕,何富貴也?②徐公何能及君也?

⑺何:通「呵」,喝問。例:信臣精卒陳利兵而誰何。(誰何:呵問他是誰何意思是檢查盤問。)

「何如」怎麼樣,怎樣。例:①吾欲之南海,何如?②今日之事何如?⑤求,爾何如?

「何消」哪用得著。例:這自然,何消吩附。

「何嘗」並非。例:你說的何嘗不是。

「何加」有什麼益處。例:萬鍾於我何加焉!

3、乎

一、用作語氣助詞。

(一)表疑問語氣。可譯為「嗎」、「呢」。

兒寒乎?欲食乎?(《項脊軒志》)

欲安所歸乎?(《赤壁之戰》)

今君王既棲於會稽之上,然後乃求謀臣,無乃后乎?(《勾踐滅吳》)

(二)表測度語氣,可譯為「吧」。

王之好樂甚,則齊其庶幾乎。(《庄暴見孟子》)

(三)用於感嘆句,可譯為"啊"、"呀"等。

嗚呼!孰知賦斂之毒有甚是蛇者乎!(《捕蛇者說》)

(四)用在句中的停頓處。

胡為乎遑遑何之?(《歸去來辭》)

二、用作介詞

相當於"於"。

生乎吾前……(《師說》)

相與枕藉乎舟中。(《赤壁賦》)

此外,可作詞尾。恢恢乎其於游刃必有餘地矣!(《庖丁解牛》)

4、乃

⑴於是,就。例:①乃取一葫蘆置於地。②乃入見。⑤良乃入,具告沛公。

⑵才,這才。②設九賓於廷,臣乃敢上璧。③度我至軍中,公乃入。

⑶卻。例:①丞相非在夢中,君乃在夢中耳!②今君乃亡趙走燕。

⑷是,就是,原來是。例:①視之,乃龐德也,②當立者乃公子扶蘇。

⑸竟然。例:①問今是何世,乃不知不漢。②今其智乃反不能及。

⑹你,你的。例:爾其無忘乃父之志。

5、其

一、用作代詞:

(一)第三人稱代詞。可代人、代事物,用在名詞之前,作領屬性定語,可譯為"他的","它的"(包括複數)。例如:

女子十七不嫁,其父母有罪。(《勾踐滅吳》,她的。)

(二)第三人稱代詞。一般代人,用在動詞或形容詞之前,作主謂短語中的小主語(整個主謂短語,在句中作主語或賓語修飾語)應譯為"他"、"它"不能加"的"。如:

秦王恐其破壁。(《廉頗藺相如列傳》,"其破壁"作賓語。)

其聞道也固先乎吾。(《師說》,"其聞道"作主語。)

(三)活用為第一人稱。可用作定語或小主語,視句意譯為"我的"或"我(自己)"。如:今肅迎操,操當以肅還付鄉黨,品其名位,猶不失下曹從事。(《赤壁之戰》)

而余亦悔其隨之而不得極夫游之樂也。(《游褒禪山記》)

二、用作副詞。放在句首或句中,表示測度、反詰、婉商、期望等語氣,常和放在句末的語氣助詞配合,視情況可譯為"大概"、"難道"、"還是"、"可要"等,或省去。

例如:

其皆出於此乎?(《師說》,表測度。)其孰能譏之乎?(《游褒禪山記》,表反詰。)

汝其勿悲!(《與妻書》,表婉商。)爾其無忘乃父之志!(《伶官傳序》,表期望。)

念諸父與諸兄,皆康強而早世,如吾之衰者,其能久存乎?(《祭十二郎文》,難道。)

三、用作連詞。作連詞用時,通常放在句首,或表假設,可譯為"如果";或表選擇,可譯為"還是"。例如:

吾其還也。(《燭之武退秦師》)

6、且

一、用作連詞。

且表示遞進關係、並列關係。

彼所將人不過十五六萬,且已久疲(《赤壁之戰》)

有時相當於"尚且",先讓步,后推進一層。

臣死且不避,卮酒安足辭!(《鴻門宴》)

二、用作副詞。

相當於"將"、"將要","暫且"、"姑且"。

不出,火且盡。(《游褒禪山記》)

北山愚公者,年且九十。(《愚公移山》,將近。)

父母且不顧,何言子與妻?(《白馬篇》,尚且。)

7、若

⑴如果,假如。例:若事之不濟,此乃天也。

⑵像,好像。例:①萬里赴戎機,關山度若飛。②海內存知己,天涯若比鄰。

⑶你(的),你們(的)。例:若入前為壽,……不者,若屬皆且為所虜。(若屬:你們這些。)

「若此」如此,這樣。例:求劍若此,不亦惑乎?

[若夫]是用在一段話的開頭、引起論述的詞。近似「要說那」、「像那」的意思。例:若夫霪雨霏霏,連月不開。

「若定」心中有數,從容不迫。例:指揮若定。

「若何」怎麼樣。例:以閑敝邑,若何?

「若干」約計之詞,相當於「幾許」、「多少」。

8、所

一、用作助詞。

經常放在動詞前,同動詞結合,組成"所"字結構。"所"字結構是名詞性短語,表示"所……的人"、"所……的事物"、"所……的情況"等。如:

"所"和動詞結合,後面再有名詞性結構,則所字結構起定語的作用。如:

前所譴責,因而獲免。(《柳毅傳》所字結構。)

故列敘時人,錄其所述。(《蘭亭集序》)

二、在有些句子中,"為"和"所"呼應,組成"為……所……"的格式,表示被動。如:

賈家莊幾為巡徼所陵迫死。(《〈指南錄〉後序》)

嬴聞如姬父為人所殺。(《信陵君竊符救趙》)

三、複音虛詞"所以"。"所"和"以"連用,文言中也常見。用法主要有兩種:一種表示原因,一種表示手段和目的。表示原因的,如:

親賢臣,遠小人,此先漢所以興隆也;親小人,遠賢臣,此後漢所以傾頹也。(《出師表》)

吾所以為此者,以先國家之急而後私仇也。(《廉頗藺相如列傳》)

表示手段或憑藉的如:

師者,所以傳道受業解惑也。(《師說》)

9、為

"為"在文言中經常用作動詞和介詞,也可以用作助詞。用作動詞,意思是"做"。還可作判斷詞"是"用。這些都屬於實詞範圍。例如:

竭誠則吳越為一體。(《諫太宗十思疏》,動詞,成為。)

下文介紹作虛詞用的幾種用法。

一、用作介詞。除表被動外,一般讀去聲。

(一)表示動作、行為的對象。可譯為"向""對"等。例如:

此中人語云:"不足為外人道也。"(《桃花源記》)

(二)表示動作、行為的替代。可譯為"替"、"給"等。例如:

公為我獻之。(《鴻門宴》)

(三)表示動作、行為的時間。可譯為"當"、"等到"等。例如:

為其來也,臣請縛一人過王而行。(《晏子使楚》)

(四)表示動作、行為的目的。可譯為"為著"、"為了"。例如:

天下熙熙,皆為利來;天下攘攘,皆為利往。(《史記•貨殖列傳序》)

(五)表示動作、行為的原因。可譯為"因為"、"由於"。例如:

飛鳥為之徘徊,壯士聽而下淚矣。(《虎丘記》,因為。)

(六)表示被動關係。讀陽平聲,可譯為"被"。"為"所引進的是動作行為的主動者;有時亦可不出現主動者;有時跟"所"結合,構成"為所"或"為……所"。例如:

不者,若屬皆且為所虜!(《鴻門宴》)

今不速往,恐為操所先。(《赤壁之戰》)

二、用作助詞。讀陽平聲,放在疑問句之末,表示詰問,前面有疑問代詞跟它呼應。可譯為"呢"?例如:

如今人方為刀俎……何辭為?(《鴻門宴》)

10、焉

語氣助詞。常用在句末,一般可不譯出。

於是余有嘆焉。(《游褒禪山記》)

有時用於反詰語氣,可譯為"呢"。

萬鍾於我何加焉!(《魚我所欲也》)

11、也

語氣助詞。經常用在句末,表示各種語氣。

如用在句中,表示停頓,以舒緩語氣。如:

當余之從師也,負篋曳屣,行深山巨谷中(《送東陽馬生序》)

師道之不傳也久矣。(《師說》)

12、以

一、用作介詞。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一)表示動作、行為所用或所憑藉的工具、方法及其他,可視情況譯為"用"、"拿"、"憑藉"、"依據"、"按照"、"用(憑)什麼身份"等。例如:

願以十五城請易璧。(《廉頗藺相如列傳》)

乃入見。問:"何以戰?"(《曹劌論戰》)

余船以次俱進。(《赤壁之戰》)

斧斤以時入山林。(《寡人之於國也》)

(二)起提賓作用,可譯為"把"。例如:

秦亦不以城予趙,趙亦終不予秦璧。(《廉頗藺相如列傳》)

(三)表示動作、行為產生的原因,可譯為"因"、"由於"。例如:

且以一璧之故逆強秦之歡,不可。(《廉頗藺相如列傳》)

(四)引進動作、行為發生的時間和處所,用法同"於",可譯為"在"、"從"。例如:

余以乾隆三十九年十二月,自京師乘風雪,……至於泰安。(《登泰山記》)

二、用作連詞。用法和"而"有較多的相同點,只是不能用於轉折關係。

(一)表示並列或遞進關係,常用來連接動詞、形容詞(包括以動詞、形容詞為中心的短語),可譯為"而"、"又"、"而且"、"並且"等,或者省去。例如:

夫夷以近,則游者眾……(《游褒禪山記》)

(二)表示目的關係,"以"后的動作行為,往往是前一動作行為的目的或結果。可譯"而"、"來"、"用來"、"以致"等。例如:

作《師說》以貽之。(《師說》)

不宜妄自菲薄……以塞忠諫之路也。(《出師表》)

(三)表示因果關係,常用在表原因的分句前,可譯為"因為"。例如:

臣以供養無主,辭不赴命。(《陳情表》連詞,因為)

晉侯,秦伯圍鄭,以其無禮於晉,且貳於楚也。(《燭之武退秦師》)

(四)表示修飾關係,連接狀語和中心語,可譯為"而",或省去。例如:

木欣欣以向榮,泉涓涓而始流。(《歸去來辭》)

三、複音虛詞"以是"、"是以",相當"因此",引出事理髮展或推斷的結果。例如:

以是人多以書假余……(《送東陽馬生序》)

13、因

一、用作介詞。介紹動作、行為發生的原因、依據、方式,可分別譯為"因為"、"由於","趁著"、"憑藉"、"經過"、"通過"。例如:

因賓客至藺相如門謝罪(《廉頗藺相如列傳》)

因寄所託,放浪形骸之外。《蘭亭集序》副詞,隨著,依靠。

因人成事。(《毛遂自薦》介詞,依靠)

請以劍舞,因擊沛公於坐。(《鴻門宴》介詞,趁機)

因人之力而敝之,不仁。(《燭之武退秦師》動詞,依靠。)

二、用作連詞。表示順接上文,可譯為「於是」、「便」。例如:

相如因持璧卻立(《廉頗藺相如列傳》)

14、於

"於"是介詞,總是跟名詞、代詞或短語結合,構成介賓短語去修飾動詞、形容詞,表示多種組合關係。

一、引進動作的時間、處所、範圍、對象、方面、原因等,視情況可譯為"在"、"在……方面"、"在……中"、"向"、"到"、"自"、"從"、"跟"、"同"、"對"、"對於"、"給"、"由於"等。例如:

得復見將軍於此。(《鴻門宴》,在) 此所謂戰勝於朝廷。(《鄒忌諷齊王納諫》,在)

荊國有餘於地而不足於民(《公輸》,在……方面)

苟全性命於亂世,不求聞達於諸侯。(《出師表》,在……中)

請奉命求救於孫將軍。(《赤壁之戰》,向)

權起更衣,肅追於宇下。(《赤壁之戰》,到)

謂獄中語乃親得之於史公元。(《左忠毅公逸事》,從、自)

於其身也,則恥師焉……(《師說》,對、對於)

昔先皇頒僧保所貨西洋珠於侍臣……(《記王忠肅公翱事》,給)

客之美我者,欲有求於我也。(《鄒忌諷齊王納諫》,對)

二、放在形容詞之後,表示比較,一般可譯為"比",有時可譯為"勝過"。例如:

良曰:"長於臣。"(《鴻門宴》)

冰,水為之,而寒於水。(《勸學》)

三、放在動詞之後,引進行為的主動者,可譯為"被",有時動詞前還有"見","受"等字和它相應。例如:

臣誠恐見欺於王而負趙……(《廉頗藺相如列傳》)

四、複音虛詞"於是",用法與現代漢語的"於是"不完全相同。

放在謂語之前或謂語之後,"於是"屬介賓短語作狀語或補語。可根據"於"的不同用法,分別相當於"在這"、"從這"等。

吾祖死於是,吾父死於是。(《捕蛇者說》,在這職業上。)

15、與

一、作虛詞用。

(一)連詞,解釋為:和、跟、同。例如:

吾與汝畢力平險,指通豫南……(《愚公移山》)

谷與魚鱉不可勝食。(《寡人之於國也》)

(二)句末語氣詞,表示疑問或感嘆。后寫作"歟"。

二、作實詞用,可解釋為"給予、給","結交、交好"。

失其所與,不知。(《燭之武退秦師》,動詞,依靠。)

16、則

一、用作連詞,可表示多種關係。

(一)表示承接關係。一般用來連接兩個分句或緊縮複句中的前後兩層意思,表示兩件事情在時間上、事理上的緊密聯繫。可譯為"就"、"便",或譯為"原來是"、"已經是"。例如:

項王曰:"壯士!賜之卮酒。"則與斗卮酒。(《鴻門宴》)

故木受繩則直,金就礪則利。(《勸學》)

(二)表示假設關係。有的用在前一分句,引出假設的情況,相當於"假使"、"如果";有的用於後分句,表示假設或推斷的結果,相當於"那麼"、"就"。例如:

入則無法家拂士,出則無敵國外患者,國恆亡。(《生於憂患,死於安樂》)

向吾不為斯役,則久已病矣。(《捕蛇者說》)

(三)表示並列關係。這種用法都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則"連用,每個"則"字都用在意思相對、結構相似的一個分句里,表示兩個(或兩個以上)分句之間(不是表示兩個詞之間)是並列關係。可譯為"就",或不譯。例如:

位卑則足羞,官盛則近諛。(《師說》)

入則孝,出則弟。(《論語•學而》)

(四)表示轉折、讓步關係。表示意思有轉折時,"則"字用在後一分句,可譯為"可是"、"卻";表示姑且承認一件事,預備下句轉入正意時,"則"字用在前一分句,可譯為"雖然"、"倒是"。例如:

於其身也,則恥師焉,惑矣。(《師說》)

二、用作副詞。用在判斷句中,起強調和確認作用,可譯作"是"、"就是"。例如:

此則岳陽樓之大觀也。(《岳陽樓記》)

非死則徙爾。(《捕蛇者說》)

17、者

助詞

"者"有時放在時間詞之後,起語助作用,可不譯。如:

今者項莊拔劍舞,其意常在沛公也。(《鴻門宴》)

"者"有時放在數詞後邊,可譯為"個"、"樣"之類。如:

此數者用兵之患也,而操皆冒行之。(《赤壁之戰》)

……的人;

者……也,判斷句。陳勝者,陽賈人也。

18、之

一、用作代詞,又分幾種情況:

(一)可以代人、代物、代事。代人多是第三人稱。譯為"他(他們)"、"它(它們)"。作賓語或兼語,不作主語。例如:

作《師說》以貽之。(《師說》,代人,作賓語。)

(二)指示代詞,表近指。可譯為"這",通常作復指性定語。如:

均之二策。(《廉頗藺相如列傳》)

二、用作助詞,也分幾種情況:

(一)結構助詞,定語的標誌。用在定語和中心語(名詞)之間,可譯為"的"。如:

漁舟唱晚,響窮彭蠡之濱,雁陣驚寒,聲斷衡陽之浦。(《滕王閣序》)

(二) 結構助詞,賓語前置的標誌。用在被提前的賓語之後,動詞謂語或介詞之前,譯時應省去。如:

宋何罪之有?(《公輸》,即"宋有何罪")

(四)結構助詞。當主謂短語在句中作為主語、賓語或一個分句時,"之"用在主語和謂語之間,起取消句子獨立性的作用,可不譯。譯時也可省去。如:

師道之不傳也久矣!欲人之無惑也難矣!(《師說》)

悍吏之來吾鄉,叫囂乎東西。(《捕蛇者說》)

(五)音節助詞。用在形容詞、副詞或某些動詞的末尾,或用在三個字之間,使之湊成四個字,只起調整音節的作用,無義,譯時應省去。如:

頃之,煙炎張天。(《赤壁之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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