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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申請人送錦旗感謝惠城執行法官

原標題:四川申請人送錦旗感謝惠城執行法官

南方日報訊 (記者/盧慧 通訊員/盧思瑩 周澤鋒 陳曙濤)日前,申請執行人蔣某莉不遠千里,從四川省開江縣專程趕到惠城區法院,將一面寫有「執法公正,熱忱為民」的錦旗送到惠城區法院執行局法官黃志平的手中,表達感激之情。

1993年,申請人的父親蔣某敏入職惠州某寶石廠,從事切粒工作,2001年離職,經廣東省職業病防治院診斷,患矽肺職業病。2005年,蔣某敏曾與惠州某寶石廠達成調解協議,但隨著時間的推移,其病情加重,職業病發生晉級。

2014年12月,蔣某敏向惠城區法院提起訴訟。之後,經惠城區法院一審、惠州中院二審維持原判,判決被執行人向蔣某敏賠償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後續治療費等共59萬餘元。2015年11月3日,蔣某敏與被執行人協商按照判決書確定金額的30%,於2015年11月20日先付18萬元,餘款以每月4萬餘元、共計10個月付清,並約定若蔣某敏不幸去世,被執行人仍然要按照上述協議期限向其法定繼承人支付餘款以及遲延履行債務期間的利息。但被執行人支付1個月後,蔣某敏因病情加重去世,餘款37萬餘元被執行人未予支付,蔣某敏的繼承人楊某英、蔣某琴和蔣某莉於2016年4月18日向惠城區法院申請執行。

惠城區法院執行局法官黃志平接案件后,在「四查」的同時,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履行義務。2016年4月29日被執行人到庭,表示不同意與申請人執行和解,並於5月18日向惠城區法院提出執行異議。惠城區法院駁回被執行人的執行異議后,被執行人又向惠州中院申請複議,也被駁回。因被執行人無可供執行的財產,黃志平耐心做被執行人工作,最終,被執行人表示自己目前經營狀況不佳且賠付職業病患者款項較大,請求分期支付。最終,申請人和被執行人達成執行和解:雙方確認執行金額為37萬餘元,被執行人在2016年11月30日付18萬餘元,在2017年春節前支付剩餘的款項。

2016年12月以及今年春節前,黃志平兩次將執行款通過銀行轉賬給申請人,在黃志平的協調下,被執行人還同意在5月底再付2萬元作為遲延支付款利息給申請人。日前,接到領款通知后,蔣某莉代表3名申請人從四川老家趕到惠州將一面錦旗送給黃志平,再三感謝法官急人所難執法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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