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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夜不歸宿 法院判其賠償空床費每小時100元!

丈夫常常夜不歸宿

妻子提出「不回家你就賠我空床費"!

這並不是段子也不是傳說

《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第34輯就刊登了這樣一個案例:

王某與尹某 1990年結婚 ,2000年尹某以工作忙為由不經常回家居住,王某產生懷疑。雙方約定如尹某晚上十二點至凌晨七時不回家居住,每一小時支付100元 「空床費"。

事後因尹某經常不回家居住,尹某總計向王某出具了「空床費"4000元的欠條。后雙方發生爭議,尹某將王某打傷,王某起訴到法院要求離婚,除了主張將共同財產判決王某所有外,並要求支付醫療費、誤工費,還要求支付精神損失費20000元和「空床費"4000元。

法院觀點:

一審法院觀點:一審法院認為「空床費"屬於精神損害賠償範疇,判決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尹某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4000元。女方不服上訴 。

二審法院觀點:改判男方支付精神撫慰金 2000元,補償費(空床費) 4000元,其他維持原判。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見: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簽訂的涉及財產問題的協議,經審查不存在欺詐、脅迫的情形,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應認定有效,離婚時一方主張按照協議履行的,法院應予支持;在不解除婚姻關係同時也沒有實行分別財產制情形下,對該主張不予支持。

「律師來了"簽約律師 吳婷 :浙江漢鼎律師事務所律師,研究方向為民事訴訟程序法,擅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保險合同糾紛、交通肇事罪類案件。

近些年,婚姻家庭法裡面財產的內容在增加,男女離婚都忙著在分房子分車子。人身專屬性、夫妻之間的支配權、特殊的身份依賴關係等權利義務則相對淡化了。

現行婚姻法體系中找不到支持「空床費"的直接法律依據,故一審法院是認定空床費協議是無效的。而後基於民法中意思自治的原則,強調了民法中「法無限制即為合法"的準則 ,二審又改判承認「空床費"有效,並且該觀點得到了最高院民一庭的認可。

100元空床費的事件發生的年代(2005年)距離現在已經有些久遠,近年來還出現過50萬元空床費的訴訟案件。

2008年,張某(女)以羅某(男)常年在外吃喝玩樂不歸家為由,寫了一份由羅某賠償其五十萬元「空床費"的協議。同月底,二人辦理了離婚手續,但羅某拒絕支付該費用。張某便將羅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羅某賠償其「空床費"50萬元。黃石市中院受理該案后,全面了解了案情,發現正因為存在該協議,所以在辦理離婚手續時,張某放棄了家庭財產的分割權,經過多次調解,最終雙方當事人達成支付13萬元賠償款的協議。

面對金額越來越高的空床費訴訟案件,裁判者也會慎重審查空床費協議的效力,該合同的效力也並非是絕對的,協議的制定必須遵循《合同法》關於合同效力的一般規定,即協議簽訂的雙方當事人必須意思表示真實,不存在欺詐、脅迫,協議的內容不能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不得違背社會良善風俗,其訴訟請求方能得到裁判者的支持。

小編補充:《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系列書籍是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工作指導用書,該叢書主要功能是傳播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政策和指導意見,介紹最高人民法院和全國各地的優秀審判工作經驗以及對民事審判中疑難問題的認識和解決思路。

編輯 高峰

編輯: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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