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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乾貨】簡併增值稅稅率熱點問題匯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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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併增值稅稅率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7號)文件要點:

1、簡併稅率範圍

自2017年7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11%:農產品(含糧食)、自來水、暖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食用植物油、冷氣、熱水、煤氣、居民用煤炭製品、食用鹽、農機、飼料、農藥、農膜、化肥、沼氣、二甲醚、圖書、報紙、雜誌、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上述貨物的具體範圍見通知附件1《適用11%增值稅稅率貨物範圍註釋》。

2、農產品徵稅範圍

農產品具體徵稅範圍暫繼續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農業產品徵稅範圍註釋〉的通知》(財稅字〔1995〕52號)及現行相關規定執行,並包括挂面、乾薑、薑黃、玉米胚芽、動物骨粒、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巴氏殺菌乳》(GB19645—2010)生產的巴氏殺菌乳、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滅菌乳》(GB25190—2010)生產的滅菌乳。

3、新舊條款變化

廢止《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免征部分鮮活肉蛋產品流通環節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75號)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所列准予從銷項稅額中扣除的進項稅額的第(三)項所稱的「銷售發票」,是指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農產品依照3%徵收率按簡易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而自行開具或委託稅務機關代開的普通發票。批發、零售納稅人享受免稅政策后開具的普通發票不得作為計算抵扣進項稅額的憑證。」

改為:「所稱銷售發票,是指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產品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而開具的普通發票。」

4、維持原扣除力度情況

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期間,納稅人購進用於生產銷售或委託受託加工17%稅率貨物的農產品維持原扣除力度不變。

5、簡併稅率后抵扣計算

自2017年7月1日起,除納稅人購進用於生產銷售或委託受託加工非17%稅率貨物的情況下購進農產品,取得一般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的,以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註明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從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照3%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以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金額和11%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取得(開具)農產品銷售發票或收購發票的,以農產品銷售發票或收購發票上註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1%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6、不得抵扣情況

納稅人從批發、零售環節購進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的蔬菜、部分鮮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發票,不得作為計算抵扣進項稅額的憑證。

7、不同稅率產品應分別核算

納稅人購進農產品既用於生產銷售或委託受託加工17%稅率貨物又用於生產銷售其他貨物服務的,應當分別核算用於生產銷售或委託受託加工17%稅率貨物和其他貨物服務的農產品進項稅額。未分別核算的,統一以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註明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或以農產品收購發票或銷售發票上註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1%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8、出口退稅率調整

通知附件2《出口退稅率調整產品清單》所列貨物的出口退稅率調整為11%。出口貨物適用的出口退稅率,以出口貨物報關單上註明的出口日期界定。

外貿企業2017年8月31日前出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貨物,購進時已按13%稅率徵收增值稅的,執行13%出口退稅率;購進時已按11%稅率徵收增值稅的,執行11%出口退稅率。生產企業2017年8月31日前出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貨物,執行13%出口退稅率。出口貨物的時間,按照出口貨物報關單上註明的出口日期執行。

下面,提問時間到!

問:我公司是中藥生產企業,請問7月1日起簡併增值稅稅率以後,銷售中成藥的增值稅稅率是多少?

答:一、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併增值稅稅率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7號)文件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簡併增值稅稅率結構,取消13%的增值稅稅率。現將有關政策通知如下:

農產品(含糧食)、自來水、暖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食用植物油、冷氣、熱水、煤氣、居民用煤炭製品、食用鹽、農機、飼料、農藥、農膜、化肥、沼氣、二甲醚、圖書、報紙、雜誌、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

二、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的通知》(財稅字〔1995〕52號)文件農業產品植物類第(六)項規定:「藥用植物是指用作中藥原葯的各種植物的根、莖、皮、葉、花、果實等。

利用上述藥用植物加工製成的片、絲、塊、段等中藥飲片,也屬於本貨物的徵稅範圍。

中成藥不屬於本貨物的徵稅範圍。」

因此,不同的中藥製品稅率不同。利用藥用植物加工製成的片、絲、塊、段等中藥飲片屬於農產品範圍, 7月1日以後按11%的稅率徵收增值稅。中成藥不屬於農產品,不能享受低稅率,按17%的稅率徵收增值稅。

問:2017年7月1日後,某藥廠購進一批藥用植物。購進原材料中一部分用來生產中成藥,一部分用來切段成中藥飲片。不同情況下,如何計算抵扣?

答:情況一:取得對方(一般納稅人)開具的一張11%稅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進項稅額應當根據用途分別核算,分別核算得出的用於生產中藥飲片的不含稅金額*11%計算抵扣額,分別核算得出的用來加工中成藥不含稅金額*13%計算抵扣額。

如未分別核算,以增值稅專用發票註明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

情況二:取得對方(小規模納稅人)代開的一張3%稅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如未分別核算,以該增值稅專用發票註明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

情況三:取得自產自銷免稅農產品的農戶(或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具的農產品銷售發票

進項稅額應當根據用途分別核算,分別核算得出的用於生產中藥飲片農產品買價*11%的扣除率計算抵扣額,用於加工中成藥農產品的買價*13%扣除率計算抵扣額 。

情況四:該藥廠向農民收購藥用植物時開具的國稅機關監製的農產品收購發票

情況五:取得非自產自銷農產品小規模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

該憑證不作為抵扣憑證,無法進項抵扣。

情況六:取得非自產自銷農產品一般納稅人開具的11%稅率的增值稅普通發票

問:食品加工廠從超市購入非自產的免稅雞蛋,取得免稅普通發票是否可以抵扣?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併增值稅稅率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7號)第二條第(四)項規定:「納稅人從批發、零售環節購進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的蔬菜、部分鮮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發票,不得作為計算抵扣進項稅額的憑證。」

因此,食品加工廠從超市處購入非自產免稅雞蛋,取得免稅的普通發票不可以進行進項抵扣。

問:農產品批發單位6月份銷售一批農產品,該單位違規操作當時沒有開具發票,在申報時按照13%稅率填入「未開具發票」欄。7月1日以後,購貨方舉報未開具發票,該單位接受處罰后需補開具發票,問開票稅率應是多少? 如何申報?

答:開具13%稅率的發票。申報時,可將「未開具發票」沖減后,按照13%稅率申報。

問:2017年6月份某單位銷售農產品,隔月發生銷貨退回或開具錯誤,在7月份需要紅沖發票,開票稅率是按13%還是11%?對於發票開具有誤,7月1日後針對該筆業務重新開具發票,稅率是按13%還是11%?

答:發生銷貨退回或開具錯誤依然按照13%稅率開具紅字。對於發票開具有誤,7月1日後針對該筆業務重新開具發票,稅率仍為13%。

問:2017年6月份購進某農戶(小規模納稅人)自產自銷的免稅農產品,因快遞原因取得此筆業務的普通發票已經在7月1日後,該批農產品原材料並未用於不得抵扣項目,抵扣時按照11%還是13%的稅率?

答:屬於2017年7月1日前事項,應按照13%扣除率抵扣。

問:2017 年8月份,某一般納稅人收取對外出租廠房附帶的水費,該水費按照5-7月份租戶使用情況計算,簽訂合同時約定了水費和租金的收款時間為「按季結算,季度結束后某天收取」,問8月收取該筆水費時申報和開票按照什麼稅率?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第三十八條規定:「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具體為:……(三)採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又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簡併增值稅稅率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7號)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自來水的稅率為11%。如果納稅人按照合同約定在8月份收取二季度的水費,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8月份,該筆水費申報和開票稅率為11%。

問:2017年7月1日後,餐飲業納稅人收購農民個人自產農產品再加工成熟食外賣銷售,開具的收購發票,應該按照什麼稅率抵扣?

答:根據《關於明確金融 房地產開發 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規定:「九、提供餐飲服務的納稅人銷售的外賣食品,按照「餐飲服務」繳納增值稅。」因此, 餐飲業納稅人收購農產品再加工成熟食外賣銷售,該外賣食品的稅率應為6%,應該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上註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1%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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