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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賠償都屬個人,工傷認定需趁早

工傷保險,是指勞動者在工作中或在規定的特殊情況下,遭受意外傷害或患職業病導致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以及死亡時,勞動者或其遺屬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而在生活中,勞動者或其遺屬不一定都能順利拿到工傷保險金,有的難以進行工傷認定,有的確認了工傷,單位卻要求分一杯羹。近日,這兩種情況分別在兩家法院上演。

案例1

工傷賠償金該給誰?

用人單位和死者家屬存爭議

5月22日上午,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醴陵市某陶瓷企業與醴陵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簡稱:醴陵人社局)行政管理糾紛一案。

這是新《行政訴訟法》實施以後,株洲首例行政相對人訴請行政給付的案子。經審理,法院當庭宣判:死者近親屬被確定為王某工傷待遇的唯一受益人,醴陵人社局履行王某工傷保險待遇支付職責。

認定工傷,

待遇分配起爭執

去年8月,醴陵某陶瓷公司職工王某下班后,騎機車回家,行至該市鳳凰大道匝道路口時,與一拖拉機相撞,王某當場死亡。

10月,醴陵人社局受理了陶瓷公司的工傷認定申請,11月,該局認定王某為工傷,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王某的近親屬可從工傷保險基金中領取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安葬費和撫恤金共計661091.6元。

不過,陶瓷公司認為,王某的工傷保險金是單位繳納的,受益人和直接賠償的主體都應該是用人單位。另外,該案應先進行勞動爭議仲裁或民事訴訟解決爭議。因此,他們拒絕前往醴陵人社局辦理支付確認手續。

二審確認,

受益人為死者近親屬

迫於無奈,王某的近親屬將醴陵人社局和這家陶瓷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醴陵人社局支付王某的工傷賠償金,履行支付職責。訴求獲得一審法院支持。

陶瓷公司對這一判決不服,於是上訴至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的爭議焦點在於,本案是否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醴陵人社局是否應當向王某近親屬履行工傷保險待遇支付職責。

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依照《行政訴訟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的,屬於人民法院的受案範圍。依照《工傷保險條例》,醴陵人社局作為主管工傷保險工作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對其設立的醴陵市工傷保險局經辦的工傷保險事務負責。

本案中,王某已被確認為因工死亡,近親屬系領取該工傷保險待遇法定的權利人,有權要求醴陵人社局依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所以,向王某的近親屬履行工傷賠償金支付職責屬於其法定職責。

另外,《工傷保險條例》對工傷賠償金究竟支付給用人單位還是死者近親屬沒有明確規定,但是職工工傷保險的設定,就是為了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職工因公受傷或者死亡以後,職工的保險的受益人理應由職工一方直接享受。

綜上,株洲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2

早退下班出車禍,能認定為工傷嗎?

早退下班,回家路上卻出車禍身亡,能認定為工傷嗎?郴州嘉禾縣李某因早退下班,騎腳踏車回家途中,被公車撞上身亡。李某身故后,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認為其不屬於工亡事故,李某家屬不服起訴到法院。近日,嘉禾縣人民法院審理了該案。

早退下班遇車禍

人社部門不認定為工傷

2015年9月15日下午4點多,嘉禾縣工業園區某汽車配件廠上班的李某,未向工廠請假而提早離崗。李某騎腳踏車返回家中,在回家路途中與公車相撞發生交通事故,經醫院搶救無效於次日死亡。交警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李某在此次事故中負同等責任。隨後,李某親屬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為,受害人違反上班工作紀律,在早退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致死亡,其遭受的傷害的時間不屬於正常的上下班時間段,其遭受的傷害依法應當不屬於工亡事故。李某親屬不服該決定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人社部門認為,工作時間是指勞動者接受用人單位的指示,在用人單位的管理約束下從事工作或與工作相關的活動的時間。根據相關規定,上下班途中,包括職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職工加班加點的上下班途中,並不包括職工擅自提前離崗回家的途中。此外,根據「職工以上下班為目的、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單位和居住地之間的合理路線,視為上下班途中」的規定,職工早退下班途中不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上下班時間,因此,李某在上班過程中早退發生交通事故意外身亡不屬於工傷。

早退和工傷無必然聯繫

法院支持其享工傷待遇

法院審理后認為,《工傷保險條例》其立法宗旨在於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其中明確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可認定為工傷。本案中,李某在發生的交通事故中負同等責任,而非主要責任。

本案中李某雖早退下班,但下班的時間和回家的路線,應屬《工傷保險條例》所規定的下班途中。李某早退下班回家與正常下班后回家一樣均屬於「下班」,在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的,均屬於「在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傷害」。

李某早退下班,只涉及是否遵守工作單位關於上下班時間的制度規定,並不影響其下班的事實,也不能改變其下班為目的的事實,用人單位可以依據規章制度對其作出相應處理,但不能因李某違反勞動紀律的過錯而讓其喪失工傷保險的資格。用人單位對李某工作紀律處分與李某是否能享有工傷待遇資格是不同的法律關係,兩者之間沒有必然的聯繫,不能因違反單位規章制度而剝奪李某的工傷保險待遇。因此,支持李某享有工傷待遇資格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立法本意,也最大限度地保護了職工的合法權益。

律師說法

要在工傷后一年內

提出認定申請

湖南睿邦律師事務所執行主任劉明介紹,《工傷保險條例》第1條明確規定: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制定本條例。可見,《工傷保險條例》其立法宗旨在於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工傷保險條例》立法放寬了屬於工傷法定情形的具體條件,擴大了認定工傷的範圍,更好地保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而且,工傷保險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除非工傷職工在工作過程中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殘或者自殺的」情形,否則應給予職工工傷保險待遇。因此,雖然《工傷保險條例》沒有直接寫明工傷賠償金由職工一方享受,但從該條例立法目的、工傷保險的設定來說,工傷保險就是為了保障職工利益而設置,工傷賠償金由職工享有。

根據《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未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一年內,可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果勞動者自身怠於行使權利,不積極申請導致超出工傷認定申請時間,由於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如果此後勞動者提出相關訴訟,法院一般會駁回其訴訟請求。

如果是用人單位惡意不申報工傷,而勞動者由於法律知識的不足並無主觀上的過錯,致使未能在規定的期限內申報工傷,勞動者按工傷程序一定會被駁回起訴,此時,勞動者可以以人身侵權糾紛起訴用人單位,由法院參照僱員受害賠償進行處理。

維權建議

工傷維權五步走

勞動者在發生工傷事故時,應當學會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對於維權,律師提了一些建議:

1.勞動者在發生工傷后,首先應判斷是否屬於工傷的範圍。

2.尋求證據來證明勞動關係的存在。勞動關係證明是申請工傷認定的前提條件,沒有證明勞動關係的材料,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就無法進行工傷認定,能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主要包括勞動合同、工作證、上崗證、工資條等。

3.明確遭遇工傷單位的名稱和地址。

4.明確單位是否已經申請工傷認定。

5.根據傷殘級別計算工傷賠償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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