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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遞暫行條例》開始徵求建議 消費者權益保護等問題受關注

原標題:《快遞暫行條例》開始徵求建議 消費者權益保護等問題受關注

消費者協會表示,為切實履行《消法》賦予的公益性職責,積极參与有關消費者權益的法律、法規等制定工作,8月初,消費者協會組織專家、律師對《快遞暫行條例(徵求意見稿)》進行了初步研討,梳理出部分有關消費者權益的重點問題。

為全面反映消費者意見、表達消費者訴求,從制度層面更好保護廣大消費者的切身利益,中消協從即日起與各地消協共同就《快遞暫行條例(徵求意見稿)》和有關消費者權益的重點問題向廣大消費者徵集意見,徵集截止時間為8月22日。

附《快遞暫行條例(徵求意見稿)》中有關消費者權益的重點問題摘選:

關於消費者權益保護

《快遞暫行條例(徵求意見稿)》設立總則、發展保障、經營主體、快遞服務、快遞安全、監督檢查、法律責任等七章,沒有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專章,是否應當增加?

關於保價

(一)《快遞暫行條例(徵求意見稿)》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在寄件人填寫快遞運單前,應當提醒其閱讀快遞運單的服務合同條款,告知相關保價規則和保險服務項目。」

議題:

1.郵政普遍服務是政府對國民提供的公益性服務,保價規則是郵政普遍服務的規定,目的是防止郵政普遍服務企業承擔過重的負擔。快遞服務不同於郵政普遍服務,它是純市場經營行為。無論是否保價,快遞企業都負有將快件安全、及時、完好送達的義務。在快遞領域,讓寄送人進行保價、購買保險,是否會加重寄送人的責任,使快遞企業減輕或逃避自身責任?

2.是否應強制快遞企業投保責任保險,使其自行承擔快遞業務的經營風險?

(二)《快遞暫行條例(徵求意見稿)》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寄件人交寄貴重物品的,應當事先聲明;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可以要求寄件人對貴重物品予以保價。」

議題:

1.「貴重物品」如何衡量?是指物品價值、珍貴程度還是何種標準?2.是否應對進行保價的貴重物品設立起征點?

關於賠償

《快遞暫行條例(徵求意見稿)》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快件發生延誤、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對保價的快件,應當按照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與寄件人約定的保價規則確定賠償責任;對未保價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關規定確定賠償責任。」

議題:

1.快遞合同應包含哪些內容?寄件人、快遞公司、收件人有哪些權利、義務?收件人有無獨立的請求權?

2.對於未保價快件丟失、損毀,快遞企業應如何進行賠償?

3.快遞企業可否以格式條款形式,限制賠償額度為快遞運費的幾倍?這種做法是否減輕了快遞企業的責任?

4.如何看待快遞期限?對快遞延誤應如何賠償?

關於簽收

《快遞暫行條例(徵求意見稿)》第二十三條規定:「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將快件投遞到約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並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當面驗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權當面驗收。」

議題:

1.如何規範快遞簽收問題?快遞代簽時的法律責任?

2.如何保證收件人或者代收人的當面驗收權利?是否應當先驗貨后簽字?是否應當區分未驗貨簽收和已驗貨簽收?

3.交付快件時,快遞人員未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當面驗收,應承擔何種責任?

4.如何解決消費者對快件丟失、損毀、掉包難於舉證的問題?

關於快遞運單

《快遞暫行條例(徵求意見稿)》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除信件和已簽訂安全協議用戶交寄的快件外,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收寄快件,應當對寄件人身份進行查驗,並登記身份信息,但不得在快遞運單上記錄除姓名(名稱)、地址、聯繫電話以外的用戶身份信息。寄件人拒絕提供身份信息或者提供身份信息不實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不得收寄。」

議題:

1.快遞企業應採取何種措施保護快遞運單中的消費者個人信息?如何防止消費者的姓名、地址、聯繫電話、快件種類、快件價值等信息泄露?

2.快遞電子運單是否應當印製格式條款具體內容,保證消費者的知情權、索賠權?

3.快遞電子運單是否應當強制要求可下載?快遞企業是否應當要有電子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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