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描述】
2011年12月29日,唐某醉酒駕駛轎車,將同方向步行的趙某撞傷。交警部門認定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唐某因犯危險駕駛罪,被法院判處拘役三個月。趙某經鑒定構成十級傷殘,起訴要求唐某賠償殘疾賠償金。
【酒家司機申辯】
唐某辯稱其已被追究刑事責任,殘疾賠償金不屬於物質損失,不應賠償。
【案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明確了機動車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賠償範圍。道路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殘,必然造成受害人勞動能力減損或者喪失,仍屬物質損失的賠償範圍。判決唐某賠償殘疾賠償金符合法律規定。
【提示】
酒駕、開鬥氣車、公共道路競速駕駛、嚴重超速 這些行為都是屬於危險駕駛的範疇,定性是根據具體嚴重程度來判定,所以車先生在這裡勸大家一句,千萬不要危險駕駛,真是害人害己的事情,很有可能會毀了兩家人,或者更多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