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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買車位就不讓進小區是否合理?律師:涉嫌違法

經常會看到一些社區的業主反映「物業強買強賣車位,不買車位業主的車都不能進入小區」。而車停在大門外又不安全,這讓一些有車的業主很無奈。到底物業有沒有權利阻止業主的車進入小區呢?看看律師怎麼說。

律師:業主有權佔用共有道路和車位

那麼不買車位就不讓進小區是否合理呢?記者專門諮詢了本報特約律師江蘇大楚律師事務所律師劉錄,他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另外,《物業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明確規定: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如果你是該小區的業主,你有權利將你的車輛開入小區之內並停放在佔用業主共有道路或者其它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但不包含規劃內的車位。」劉律師說,小區除了規劃內的車位,其他公共部分為全體業主所有,業主有權利使用。物業以不購買停車位為由阻止業主進入小區,違反了《物權法》。

「並且物業阻止業主進入小區,已經從服務的角色轉變為管理角色,這也是不對的。」劉律師表示,沒有購買或者租用停車位的業主,不能損害其他業主對共有財產的使用,尤其是不能侵犯已經購買和租用停車位的業主的權益。並且,車輛停在小區公共部分也不應影響他人的正常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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